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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故意伤害一案无罪释放

更新时间:2017-01-01   浏览次数:1580 次 标签: 故意伤害罪 无罪

文章摘要:

陈其象律师办理郑××故意伤害一案无罪释放

文章摘要2: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被逮捕,羁押在宁德市看守所。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郑××于2009年11月2日21时30分许,因遭到余××等人无故殴打,持折叠水果刀反抗时将余××(重伤)、钟××(轻微伤)插伤,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郑××与同伴到宁德市南岸景观公园游玩时,遇见余××、钟××等一伙五人。被害人余××、钟××两人无故上前踢打郑××,郑××被迫退到路边树林。但余××、钟××、周××、兰××四人持刀继续围攻郑××。郑××为自保,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余××左胸部及被害人钟××右大腿捅伤。随后兰××持刀将郑××手部砍中三、四刀。郑××即脱掉上衣,持刀作攻击状吓唬兰××,然后跑掉。经宁德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余××伤情属重伤,Ⅴ级伤残;被害人钟××伤情属轻微伤Ⅱ级;郑××伤情属轻微伤Ⅰ级。

律师辩护意见: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陈其象律师作为郑××辩护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本案犯罪嫌疑人郑××系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意见,并于2010年11月18日向公诉机关提交的律师无罪辩护意见书(详见《关于郑××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律师意见》)。

案件处理结果:经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郑××为了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遂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宁蕉检公刑不诉[2011]2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郑××不起诉,无罪释放。

律师办案心得:本案犯罪嫌疑人郑××最终无罪释放,首先在于公诉机关对案件实事求是的办案精神,将追诉犯罪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诉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其次,辩护律师及时和办案机关取得联系沟通,也促使案件得到最快解决,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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