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2001]12号通知第二条如何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更新时间:2019-07-14 浏览次数:23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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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2001]12号通知第二条如何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9月8日 [2003]民二他字第33号)
文章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实施停业整顿、重组、撤销信托投资公司名单和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01〕12号)
二、对本院已经发布的实施撤销或者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的民事纠纷案件,自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尚未公告的名单附后)后半年,开始受理和审理。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的,应告知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实施撤销或者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
二、对本院已经发布的实施撤销或者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的民事纠纷案件,自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尚未公告的名单附后)后半年,开始受理和审理。对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的,应告知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实施撤销或者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2001]12号通知第二条如何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9月8日 [2003]民二他字第3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送来京高发[2003]198号《关于法[2001]12号通知第二条如何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法[2001]12号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凡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重组和决定撤销、关闭的信托投资公司为被告的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的,应告知当事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实施撤销或者停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执行案件作终结执行处理。
二、属于第九批撤销名单中的信托投资公司,同样适用法[2001]12号通知的规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