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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9-20   浏览次数:16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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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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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回目录

([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凭证。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各级残联的重要职责。几年来,一些地方结合贯彻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工作,在普查残疾人状况的基础上制发了残疾人证,对开展残疾人工作起了积极作用。随着残疾人事业的深入发展,地方残疾人证已不适应形势需要,式样、内容、规格不尽一致,给残疾人使用带来一定困难。为维护残疾人证的权威性,中国残联经过反复论证,决定从1995年起,全国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制发和管理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事业深入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务必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附后)进行管理。

  二、核发残疾人证须和普查残疾人状况,制定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开展按比例就业等工作结合进行,以保证残疾人证的实际效用。

  三、各级残联要加强对发证工作的领导,制定计划。

  尚未发证的地方,从今年下半年开始颁发新证。

  已经自行发证的地方,实行逐步过度,分批更换的原则。1997年底完成更新换新证的任务。

  在换证期间,新证、旧证同样有效。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成本费为伍角伍分(含邮费)。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定购。其具体办法是由各省残联将残疾人证的需求量报中国残联,中国残联汇总后分批向生产厂家下达任务,厂家直接将成品邮寄到各地。请接通知后,于11月15日前将本省今年需求数量报中国残联组联部。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2、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式样(略)

  4、残疾人证定购单(略)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95年9月15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回目录

  一、为了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二、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等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三、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地方残联负责具体发放和管理 ( 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 。

  省级残联统一编号,定期监督、检查发证工作。编号格式一律以地、市行政区域为编号单位,共编 6 位数,号前冠以省地 ( 市 ) 简称。例如:北京市东城区,编号为“京东字第××××××号”。

  地、市残联审核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签字盖章,在持证人相片上加盖钢印。

  县级残联认定残疾类别和分级,填发残疾人证,在填发机关栏内签字盖章,确定专人做好补发、收回、造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残疾人证一律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北京、天津、上海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统一编号、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

  四、认定发证的标准是《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于明显残疾,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县残联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

  五、残疾人证的工本费,原则上由残疾人个人承担。收费标准,由中国残联统一确定。对特殊困难者予以减免。

  六、各级残联要指定专人负责残疾人证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统计建档制度。加强监督,严防假冒伪造残疾人证。

  七、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如证件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附件2: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回目录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

│      类别      │      级别      │    最佳矫正视力    │

├─────────────┼─────────────┼─────────────┤

│      盲      │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 │

│             │             │     <5度      │

│             ├─────────────┼─────────────┤

│             │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 │

│             │             │     <10度     │

├─────────────┼─────────────┼─────────────┤

│     低视力     │    一级低视力    │    ≥0.05-0.1    │

│             ├─────────────┼─────────────┤

│             │    二级低视力    │    ≥0.1-<0.3    │

└─────────────┴─────────────┴─────────────┘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

│      级别      │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   言语识别率(%)    │

├─────────────┼─────────────┼─────────────┤

│      一级      │    >90(好耳)    │      <15      │

├─────────────┼─────────────┼─────────────┤

│      二级      │    71-90(好耳)    │     15-30      │

├─────────────┼─────────────┼─────────────┤

│      三级      │    61-70(好耳)    │     31-60      │

├─────────────┼─────────────┼─────────────┤

│      四级      │    51-60(好耳)    │     61-70      │

└─────────────┴─────────────┴─────────────┘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

│      级别      │   语音清晰度(%)    │    言语表达能力    │

├─────────────┼─────────────┼─────────────┤

│      一级      │     <10%      │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

├─────────────┼─────────────┼─────────────┤

│      二级      │     10-30%     │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

├─────────────┼─────────────┼─────────────┤

│      三级      │     31-50%     │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

├─────────────┼─────────────┼─────────────┤

│      四级      │     51-70%     │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

└─────────────┴─────────────┴─────────────┘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

│   智力水平   │    分级    │ IQ(智商)范围*  │  适应行为水平  │

├──────────┼──────────┼──────────┼──────────┤

│    重度    │    一级    │    <20    │   极度缺陷   │

│          ├──────────┼──────────┼──────────┤

│          │    二级    │    20-34    │   重度缺陷   │

├──────────┼──────────┼──────────┼──────────┤

│    中度    │    三级    │    35-49    │   中度缺陷   │

├──────────┼──────────┼──────────┼──────────┤

│    轻度    │    四级    │    50-69    │   轻度缺陷   │

└──────────┴──────────┴──────────┴──────────┘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

│      级别      │      程度      │      计分      │

├─────────────┼─────────────┼─────────────┤

│    一级(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      0-4      │

│             │    常生活活动    │             │

├─────────────┼─────────────┼─────────────┤

│    二级(中度)    │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     4.5-6      │

├─────────────┼─────────────┼─────────────┤

│    三级(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

└─────────────┴─────────────┴─────────────┘

  注: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

│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  确有功能缺陷  │  严重功能缺陷  │

├──────────┼──────────┼──────────┼──────────┤

│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

│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    0分     │    1分     │    2分     │

├──────────┼──────────┼──────────┼──────────┤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    1分     │    2分     │

├──────────┼──────────┼──────────┼──────────┤

│  职业劳动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

│  社交活动能力  │    0分     │    1分     │    2分     │

└──────────┴──────────┴──────────┴──────────┘

  注: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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