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关于民事审判中适用先予执行程序的几个实务问题及调适思路 更新时间:2015-09-25 浏览次数:17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关于民事审判中适用先予执行程序的几个实务问题及调适思路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关于涉及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适用何种审判程序的问题 2二、关于实践中因对最高院法发[1994]29号通知的不同理解,在先予执行的问题上存在的两点争议 3三、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才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由谁作出裁定 4四、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告(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被申请人)又未反诉的,缺乏有效的约束性法律规定 5五、生效判决确认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而需要执行回转的,应由审判庭继续负责实施还是由执行部门负责实施 6六、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后,申请人(原告)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准许或案件依法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后,因先予执行给被申请人(被告、第三人)或者案外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理 7七、关于新形势下民事审判中由审判庭负责实施先予执行的几个不利因素及其调适思路 上一篇: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关于渔业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