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股东知情权(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对公司提出建议、质询的基础性权利。
【注释1】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注释2】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账页组成,以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的簿籍。
【注释3】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单据即原始凭据)与记账凭证(记账凭单)。
摘要2:【解读1】章程中可以载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内容、地点、时间、人物、原因和方式。
【解读2】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是股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来主张,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
【注解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1)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股东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知情权的,在无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在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前提下,适当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权利,不仅是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的要求,也是基于效率和秩序的理性选择。
【注解4】瑕疵出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参考案例:(2019)京民申476号
【注解5】已经登记为股东的投资方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参考案例:(2020)冀0123民初280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101-008】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执行措施的适用|股东知情权执行兼具物之交付与行为执行的特点,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搜查、向有关机关调取资料等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限制消费、制发《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履行等间接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准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参考案例:(2020)沪0112执3807号预处罚通知书
摘要1: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
【注解】(1)应认定名义股东就是真正股东(《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2条、《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一)》第14条均不承认隐名投资中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2)虽然实际出资人可根据有效合同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但无权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3)实际出资人也可以根据有效的合同约定请求名义股东将股东转让给实际出资人,但必须符合股权转让的条件。
【注释1】股权代持协议裁判立场|(1)非上市的非金融类普通公司的代持|只要其本身不具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代持协议有效(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行为)——参考案例:(2021)京民申3309号;(2)上市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2023年《公司法》第140条规定,意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3)商业银行、信托、基金、证券、保险等金融类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意在维护金融安全即经济安全)。
【注释2】(1)当股权代持协议为书面形式时,隐名股东只需举证存在书面股权代持协议即可,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代持协议;(2)不存在书面代持协议时,主张股权代持协议一方还需提供其他证据以补强代持合意方完成举证责任。
【解读1】《股权代持协议》应写明以下条款——(1)写明出资(最好直接从隐名股东账户直接支付到公司出资账户);(2)写明隐名股东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3)写明在委托持股期间,隐名股东有权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者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4)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行使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5)写明显名股东承诺将其未来收到的全部投资权益全部转交给隐名股东;(6)约定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7)可以约定代持股权的报酬等内容。
【解读2】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是股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来主张,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
【注解3】认为股权代持协议为一般合同性质,认定为委托投资关系|(1)股权归属关系应根据合法的投资行为依法律确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2)当事人约定股权代持关系不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属于股权代持关系而应认定双方之间系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参考案例:(2013)民四终字第20号
【注解4】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及实际出资人之间均知晓委
摘要2:(续)托持股事实,实际出资人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具有约束力。——参考案例:(2020)川01民终14190号
【注解5】多重隐名持股关系/双重隐名持股关系|显名股东实际上并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而是通过另外一层隐名持股关系以隐名出资人的形式持有股权。——参考案例:(2020)闽08民终482号;(2021)京01民申409号
【注解5.1】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185号
【注解6】相互隐名持股/反代持|首先由显名股东代隐名股东持股,而后由隐名股东代持显名股东全部股权,形成相互代持关系。——参考案例:(2021)川34民终532号
【注解7】代持合伙股份关系。——参考案例:(2021)赣1181民初80号
【注解8】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股权代持不因此无效。——参考案例:(2020)鲁民再23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0-2-262-001】准确适用准据法辨析隐名股东|涉港案件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股权代理协议所引发的股东确权纠纷属于法人股东权利义务纠纷,故本案应适用法人登记地法律,即内地法律。关于股权代持的协议应当仅能约束合同相对方。股东显名化要符合公司法及外商投资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同意、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出具股权凭证等条件。——参考案例:(2022)鲁民终2629号
【备注】(1)代持股权显名由于缺乏“同等条件”而无法通过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来保障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封闭的人合性;(2)2023年《公司法》第84条删除“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仍是实际出资人显名的必要条件。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62-008】当事人投入项目公司工程的借款以债务转移方式由公司实际承担后如何认定实际出资人身份。——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91号
- 日期: 03-07 23:5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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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公司利益与股东知情权的平衡
摘要2:
- 日期: 03-08 09:2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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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问题】瑕疵出资的股东能否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提示】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裁判观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的出资瑕疵不影响其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摘要2:
- 日期: 03-08 09:2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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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问题】原始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提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可以包括原始凭证。
【裁判观点】
①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超越了《公司法》界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的范围,不予支持;
②原始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且股东怀疑会计账簿存有造假记录确属事出有因,目前亦无证据表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影响被告的正常经营,因此,公司应当提供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
摘要2:
摘要1:【裁判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摘要1】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除非公司证明或者审理认定其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不应限制。
【摘要2】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解读】公司拒绝查阅权所保护的是公司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一切利益。
摘要2:【裁判要旨1】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确认股东身份的两大原则是“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
【裁判要旨2】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本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权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账簿应根据《会计法》(第14条、第17条)的解释,将原始凭证包括在内,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裁判规则1】股东起诉时15天答复期未满,但公司拒绝查阅的,不宜裁定驳回起诉——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本案中,四上诉人于2009年4月8日向佳德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以了解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书面请求,虽然4月14日四上诉人至一审法院起诉时佳德公司尚未作出书面回复,但佳德公司在4月20日的复函中并未对四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且在庭审答辩中亦明确表明拒绝四上诉人查阅、复制申请书及诉状中所列明的各项资料。至此,四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其查阅权受到侵犯进而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此时不宜再以四上诉人起诉时十五天答复期未满而裁定驳回其起诉,而应对本案做出实体处理,以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裁判规则2】股东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属于正当目的——本案中,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佳德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显属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佳德公司以四上诉人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则应对四上诉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3】股东要求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缺乏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将股东有权复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而佳德公司章程亦无相关规定,因此四上诉人要求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规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予支持。
- 日期: 03-08 09:3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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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一审:(2010)西民初字第02954号
【问题】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提示】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了前置程序,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就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向股东提起请求,在诉讼中说明了查阅目的也不能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中的说明目的,即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裁判理由】《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作了两个层次的规定:
①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未作限制性规定。
②会计账簿查阅存在正当目的和前置程序限制:
A.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之前应当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
B.公司在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
摘要2:
- 日期: 03-08 09:3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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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原股东要求行使任股东期间知情权的认定与处理
【提示】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该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摘要2:
- 日期: 03-08 09:5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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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股东知情权是否及于财务原始凭证
摘要2:
摘要1:——股东知情权的期限限制
【问题提示】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是否享有一定的股东知情权?其范围如何?
【要点提示】
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前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经营信息仍然享有知情权。
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限于查阅、复审相关资料,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请求公司接受其审计安排。
【裁判规则】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固有权利,其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具有人身权的特性,故股东对其具有股东身份期间的公司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股东对丧失股东资格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与经营信息不再享有知情权,但对在此之前的相关信息仍具有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知情权,因此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相关资料供其查阅。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3)惠民二初字第1430号(2004年2月17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236号(2004年8月16日);再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再终字第0028号(2006年9月21日)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 日期: 04-07 20:5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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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纠纷
摘要1:【247、股东知情权纠纷】1.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2.股东知情权纠纷,是指公司限制或者剥夺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相关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 日期: 09-20 06:3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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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审计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07号
【裁判要旨】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非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畴,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司法审计。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复制甲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以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裁判摘要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决议以及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查阅、复制、会计账簿的复制、原始会计凭证的查阅和复制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裁判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该项规定应属于强制性规定,各个企业须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上诉人黄某要求查阅甲公司的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在内的财务账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账簿的范畴,亦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应予准许。
【裁判摘要3】对于黄某提出申请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本院认为,一方面司法审计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况且黄某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甲公司的会议资料、财务报告以及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也可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和核实,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对其提出的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司法审计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沈中民三终字第736号
【裁判要旨】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已经参与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就已经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其再次请求行使在此期间的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做为清算小组成员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和责任参与清算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公司审计过程,而审计过程中必然涉及提供和查阅所有的相关会计帐目,因此上诉人已做为清算组成员参与了公司全部审计过程,在此期间其股东知情权已得到充分行使,才使得公司解散按程序进行至注销工商登记的办理,上诉人的诉请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摘要2:【解读】股东自己在公司任职或者委派人员在公司任职并不影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但股东若作为清算组成员已经参与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其再次申请行使此期间的知情权不予支持。
摘要1:解答: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无效,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不予支持。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0-2-267-002】公司章程超越《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1.公司章程可以合理扩展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文件,二是对股东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其中,股东知情权不仅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基础,亦是保护股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亦应得到尊重。从维护诚信角度看,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愿达成的公司自治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母公司股东出于正当理由对子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就股权结构与公司架构而言,母公司股东行使查阅子公司资料的权利实质是母公司行使对子公司的知情权。在母公司完全控股尤其系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利益与母公司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充分保障母公司的知情权在根本上与子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3.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范围包括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告等。这仅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部分载体。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客体是公司的存续经营管理状况与财务状况,且主要是财务状况。第三方审计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优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重要方式。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原则上可以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但同时也要防止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股东不能随意行使审计权。在个案中股东行使审计权的方式,还要综合考虑案情予以判断。一是股东行使审计权必须要有正当且迫切的理由;二是股东行使审计权要限定审计范围,一般应将审计限定在股东要求查清的具体财务问题和具体时间段内,不能无限制地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三是审计过程中依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参考案例:(2014)沪高民二(商)申字第S158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民终6272号
【裁判摘要】汪某某已经向奥普泰公司出资并取得了出资证明书,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股东身份应当得到确认。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是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其仅仅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未经登记并不能排除汪某某的股东身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也只是强调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行使股东权利,但并未排除未登记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行使其相应的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事项,也是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程序要求,不涉及股东资格确认的问题。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是通过协议约定的形式约束其权利义务,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通过显名股东行使其权利,而本案中工商登记的五名股东只是股东代表,对于其他未登记的股东,其股东身份奥普泰公司是明知的,因此,汪某某等未登记的股东与五名登记股东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综上,汪奶奶的股东身份可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汪某某具有股东知情权。
摘要2:【解读】已经出资并取得出资证明书但未经工商登记具有股东身份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宁民五初字第70号
【裁判摘要】冯某某作为顶上大酒店的隐名股东,虽未登记在册,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均对其股东身份予以认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应享有股东知情权。
摘要2:【解读】其他股东对其股东身份予以认可的隐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摘要1:解读:(1)《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公司董事、高管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有权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无法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股东有权请求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文件材料的公司董事、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7-5-101-008】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执行措施的适用|股东知情权执行兼具物之交付与行为执行的特点,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搜查、向有关机关调取资料等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限制消费、制发《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履行等间接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准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参考案例:(2020)沪0112执3807号预处罚通知书
摘要1:解读:原始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存在(1)支持(原审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组成部分)和(2)不支持(《公司法》未赋予股东查询原审会计凭证的权利,未将原审会计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范围)两种不同观点。
【注释1】(1)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新增“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2)因此,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
【注释2】支持股东查阅原审会计凭证相关案例——(2020)苏民申8297号、(2021)赣民终206号、(2021)鲁民申1008号、(2021)湘民申184号、(2020)沪民申1113号、(2020)京民申4698号、(2020)川民申6358号;(2021)鲁民申3800号
【注释3】不支持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2021)京民申2038号、(2021)川民申121号、(2020)粤民申7640号、(2020)豫民申6687号、(2020)津民申1241号、(2020)冀民申5121号。
【注释4】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件(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案件,撤销二审生效判决,改判支持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并有权指定审计师对合资账目进行审计——(1)虽然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合资双方持股比例为50%,不存在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2)章程也规定双方有权聘请审计师查阅账簿,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范畴。
→【备注】在合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原审凭证的情况下,一般需要证明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初步证据才能获得支持。
【结论】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摘要2:【注解】执行标的“全部会计账簿”已是明确具体的内容,并非不具有可执行性。——参考案例:(2023)京执复2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范围与限度|《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旨在保障股东查阅权的同时,防止和避免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在中外股东持股比例相同且合资合同约定合资一方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账目的情况下,因审计账目必然涉及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应加以限缩,否则将与设置股东知情权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故应当允许合资一方查阅包括原始凭证在内的会计账簿。——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
- 日期: 10-09 06:3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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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执行
摘要1:解读:(1)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制作和保存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薄的法定义务,公司以无《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2)公司没有制作和保存《公司法》第33条所列举的公司文件资料,属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置备义务,股东有权在其股东知情权遭到根本性侵害且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的规定请求公司中具体负责制作和保存公司有关文件资料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释1】《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1款首次明确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判项应包含的内容。
【注释2】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执行中如公司无法找到且不可弥补的材料,确实不属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属于执行不能案件,可以终结执行。
【注释3】(1)只要股东知情权诉请符合《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即应当判决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不能因公司主张其未置备《公司法》第33条文件资料而驳回股东诉讼请求;(2)因公司未置备《公司法》第33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导致股东知情权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2条规定请求具有责任的董事或高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267-002】公司以财务资料灭失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审查与处理|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具有法定性,不宜随意扩张。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不属于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公司负有妥善保管财务会计资料的法定义务,对于因违反该义务导致财务会计资料灭失,致使公司股东无法行使知情权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参考案例:2024)苏09民终1652号
→【备注】公司能否以财务资料灭失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不属于公司可以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法定事由(法律并未将“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灭失”作为公司抗辩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事由)。
【注释】公司不能以财务资料被司法机关取走为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摘要1:解读:(1)股东知情权的原告仅限于起诉时具有股东身份的股东(起诉之后丧失股东资格不受限制);(2)起诉时不具有股东身份的,仅限于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原股东。
【注解1】股东因抽逃出资被股东会决议除名的,在该除名决议未被否定效力前,不具有提起知情权诉讼的资格。——参考案例:《无锡法院公司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21-2022)》案例六
【注解2】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应当为起诉时公司的股东或要求查阅复制的材料形成于其持股期间的股东。——参考案例:(2020)京民终717号
【注解3】退股股东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退股股东如能初步证明持股期间权益受损也能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参考案例:(2019)内07民终532号;其他参考案例:(2017)鄂0624民初1907号;(2018)粤06民终5366号
【注解4】原告未能证明自己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19)沪01民终3837号;(2019)沪01民终3833号;(2018)京02民终6968号;(2018)新民申731号;(2018)鄂01民终6096号;(2018)鲁02民终2788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267-003】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尚未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对原告起诉时股东身份的把握应结合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综合认定。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如果在原告起诉时,对外仍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内仍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告已丧失股东资格,则原告在起诉时仍为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参考案例:(2021)沪02民终9007号
→【备注】转让股权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之条件——(1)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尚未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在原告起诉时对外仍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内仍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告已丧失股东资格,则原告在起诉时仍为公司股东)。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67-003】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且应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
1.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公司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该规定解决的是原股东在特殊情况下的诉权问题,即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依法予以受理。
2.原股东要求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不应只对原股东的“初步证据”进行形式审查,而应对原股东的证据能否达到上述证明目的进行实质审查。
——参考案例:(2020)豫民终126号
→【备注】(1)初步证据(诉权)——原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院不应驳回起诉,应予以受理;(2)实质证据(胜诉权)——原股东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其股东知情权不予支持。
摘要1:解读:(1)根据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57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并非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2)司法实践中存在支持和不支持查阅、复制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两种不同裁判观点。
【注释】《公司法》第57条第1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内容包括→(1)公司章程;(2)股东名册;(3)股东会会议记录;(4)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包括董事会会议记录);(5)监事会会议决议(不包括监事会会议记录);(6)财务会计报告。
摘要2:【注解】不支持观点——(1)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21)苏05民终425号;(2)公司法没有赋予公司股东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及由公司股东委托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的权利。——参考案例:(2017)内06民终594号
【注解2】支持观点——(1)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属于股东可查阅、复制的范围。——参考案例:(2022)黑11民终670号;(2)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记录。——参考案例:(2019)京01民终10528号
摘要1:解读:(1)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非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畴;(2)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未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司法审计。
【注释】(1)股东知情权法定范围未包括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2)股东行使知情权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必须要用明确约定——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明确约定股东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公司账目,股东诉请公司允许其指定审计师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应予支持。
摘要2:★【注解】合资合同特别约定合资一方有权自行指定审计师审计合资公司账目的,合资一方诉请公司允许其指定审计师对其账目进行审计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7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0-2-267-002】公司章程超越《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范围包括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告等。这仅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部分载体。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客体是公司的存续经营管理状况与财务状况,且主要是财务状况。第三方审计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优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重要方式。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原则上可以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但同时也要防止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股东不能随意行使审计权。在个案中股东行使审计权的方式,还要综合考虑案情予以判断。一是股东行使审计权必须要有正当且迫切的理由;二是股东行使审计权要限定审计范围,一般应将审计限定在股东要求查清的具体财务问题和具体时间段内,不能无限制地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三是审计过程中依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参考案例:(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
→【备注】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
摘要1:解读:瑕疵出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且其股东知情权不应受到限制。
【注释】(1)股东瑕疵出资不能否定其股东资格;(2)股东知情权不受股东瑕疵出资的影响,公司仅以股东瑕疵出资为由不能构成对股东行使瑕疵出资的抗辩。
【问题】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按照公司组织法要求以资本多数决能否排除瑕疵股东部分知情权?|认为股东知情权不可放弃,即便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排除股东知情权”,也应当确认该意思表示无效。——参见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17页。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267-001】股东瑕疵出资对股东资格认定及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影响|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其行使的主体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最为显著的变化即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在一般的瑕疵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情形下,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一般即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具有股东资格后,即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自益权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权利。//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受到的权利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参考案例:(2017)苏02民终1593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494-001】出资有瑕疵的股东仍具有股东资格|1.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股东权具有社员权性质,股东权利不能与股东身份相分离。2.股东知情权与股东是否虚假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无关,即使股东存在上述出资瑕疵情形,在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其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知情权。3.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规定扩展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参考案例:(2021)豫14民终24号
→【备注】若股东对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限制的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而不包含股东知情权。
【注解】(1)瑕疵出资股东的知情权不应受到限制。——参考案例:(2020)京民终717号;(2)瑕疵出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参考案例:(2019)京民申476号
摘要1:解读:“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
(1)行为主体——公司股东。
→【备注】股东近亲属在不同地域设立同行业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2020)京02民终816号
(2)行为类型——“自营”或“为他人经营”。
→【备注】不应直接将股东持股等同于股东经营。
(3)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经营目的而从事经营行为中的主要活动,是公司稳定利润的主要来源(实质上应通过企业的业务对公司稳定利润的贡献度及在营业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进行判断)。
→【备注】主营业务是指该项业务为公司主要收入及稳定的收入来源,对公司主营业务的认定不能仅凭工商登记(不能简单地根据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来认定其主营业务)。
(4)实质性竞争关系——一般认为是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注释】《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关于不正当目的4种类型|(1)同业竞争——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可能泄密——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3年内有泄密前科——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其他情形(兜底条款)——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摘要2:【注解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中所谓的实质性竞争关系是指股东和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参考案例:(2020)京民终717号
→【备注】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系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股东之一,股东与公司不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
【注解2】“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认定标准。——参考案例:(2023)鲁1392民初422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267-002】近亲属在不同地域设立同行业公司,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在股东知情权案件中,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从消极标准的角度对不正当目的的情形予以列举,其中第一项“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可从以下方面予以认定。
1.基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与家庭观念,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否则应当认定公司股东与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之间具有亲密关系,因此近亲属出资设立的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了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2.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或近亲属设立的公司经营范围已经变更的,应结合变更时间、变更前后经营范围、变更后的经营项目是否实际经营,是否有一至两年内相关业务材料等综合判断实质性竞争关系;
3.在当前全球信息化时代背景下,通讯发达,大部分行业的开展是开放性的,股东自营同行业公司或近亲属设立的同行业公司以设立区域不同不足以推翻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参考案例:(2020)京02民终816号
→【备注】股东近亲属在不同地域设立同行业公司与股东之间自然形成实际利益链条与公司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
摘要1:【入库编号:2023-10-2-267-003】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态、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的一项法定权利。但是,由于股东知情权涉及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在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亦应兼顾公司整体利益,以避免股东滥用知情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或者利用知情权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股东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应当基于正当、善意之目的,并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者利益直接相关。如果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善意原则,为了开展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等目的破坏公司日常经营,公司就有权拒绝其查询要求。此时,公司章程中保障股东查阅权的规定,亦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对股东不正当目行使抗辩权。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S589号民事判决(2014年3月25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民事判决(2014年7月24日)
摘要2:
摘要1:【入库编号:2024-08-2-267-001】
【裁判要旨】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其行使的主体应具有公司股东资格。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最为显著的变化即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如果瑕疵出资并不导致公司设立无效,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瑕疵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在一般的瑕疵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情形下,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一般即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在具有股东资格后,即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自益权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财产权,如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依照法律、公司章程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权利、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共益权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兼为自身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账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权利。
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受到的权利限制,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而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未进行禁止性规定,故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亦不影响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关联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6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8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2017年5月17日)
摘要2:
摘要1:【入库编号:2024-08-2-267-003】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对原告起诉时股东身份的把握应结合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综合认定。原告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如果在原告起诉时,对外仍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内仍为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且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告已丧失股东资格,则原告在起诉时仍为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行使股东知情权。
【关联索引】一审: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1)沪0151民初3614号 民事判决(2021年7月9日);二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沪02民终9007号 民事判决(2021年9月23日)
摘要2:
摘要1:【入库编号:2024-17-5-101-008】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执行兼具物之交付与行为执行的特点,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搜查、向有关机关调取资料等直接执行措施,也可以采取限制消费、制发《预处罚通知书》责令履行等间接执行措施。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准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
【关联索引】执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执3807号预处罚通知书(2020年6月4日)
摘要2:
摘要1:【入库编号:2023-10-2-267-002】
【裁判要旨】
1.公司章程可以合理扩展股东法定知情权的范围。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公司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司设立和运作的指导文件,二是对股东权利义务进行规定。其中,股东知情权不仅是股东行使股权的基础,亦是保护股权的重要手段。因此,公司章程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亦应得到尊重。从维护诚信角度看,公司章程是股东自愿达成的公司自治规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公司及股东均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母公司股东出于正当理由对子公司资料的查阅权。就股权结构与公司架构而言,母公司股东行使查阅子公司资料的权利实质是母公司行使对子公司的知情权。在母公司完全控股尤其系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利益与母公司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充分保障母公司的知情权在根本上与子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
3.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审计作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查阅范围包括公司章程、公司会议记录、公司会计报告等。这仅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部分载体。股东知情权的真正客体是公司的存续经营管理状况与财务状况,且主要是财务状况。第三方审计具有客观性、准确性优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重要方式。因此,公司章程规定的审计原则上可以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但同时也要防止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故股东不能随意行使审计权。在个案中股东行使审计权的方式,还要综合考虑案情予以判断。一是股东行使审计权必须要有正当且迫切的理由;二是股东行使审计权要限定审计范围,一般应将审计限定在股东要求查清的具体财务问题和具体时间段内,不能无限制地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三是审计过程中依法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1041号民事判决(2013年8月22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1264号民事判决(2014年1月10日)
摘要2:【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沪高民二(商)申字第S158号
【裁判要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如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法》规定之外的公司自身资料、子公司资料,以及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等,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公司章程设定的具体知情权项目是否允许,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审查原则是既要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又将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摘要1:解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1)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股东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知情权的,在无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在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前提下,适当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权利,不仅是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的要求,也是基于效率和秩序的理性选择。
【注释】股东知情权应包含对破产清算中相关资料的知悉的权利。
摘要2:【注解1】(1)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有权行使知情权。——参考案例:(2017)湘民终542号;(2)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参考案例:(2019)皖民终291号;(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有关股东知情权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参考案例:(2016)粤民辖终375号
【注解2】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出资人会议记录及投票股东名册不予支持|出资人组会议并非股东(大)会议,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出资人组会议记录以及投赞成票的股东名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闽民终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