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成立
摘要1:买卖合同成立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
摘要2:什么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摘要1:买卖合同成立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结果。
摘要2:什么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
摘要1:【目录】1.什么是买卖合同? 1.1什么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证明与认定?1.2什么是买卖合同预约合同?1.3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1.4未取得产权证房屋买卖效力如何认定?2.买卖合同买受人主要义务有哪些?3.买卖合同出卖人主要义务有哪些?3.1发票能否认定为付款凭证?3.2销售方给付购货方增值税发票,是否属于合同义务?3.3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4.买卖合同一般条款内容包括哪些?4.1买卖合同内容特殊规定有哪些?5.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有哪些?6.买卖合同解除规则如何确定?7.什么是买卖合同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处理规则,买受人应当如何处理?8.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支付价款规则如何确定? 9.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检验义务规则如何确定?10.买卖合同出卖人包装义务规则如何确定?11.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规则有哪些规定? 12.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地点规则如何确定? 13.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时间规则如何确定?14.买卖合同标的物孳息归属权转移规则如何确定? 15.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规则如何确定?16.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如何规定?16.1什么是所有权保留担保?17.《合同法》规定的特种买卖合同有哪些类型? 17.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7.2互易合同 17.3凭样品买卖合同 17.4试用买卖合同 17.5特许经营的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18.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有哪些?19.什么是多重买卖合同? 20.什么是买卖合同解除?当事人如何解除买卖合同?21.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22.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摘要2:标签:D595【买卖合同定义】;D596【买卖合同条款】; D597【无权处分效力】; D598【出卖人基本义务】;D599【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D600【知识产权归属】;D601【标的物交付期限】;D602【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D603【标的物交付地点】;D604【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D605【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D606【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D607【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 D608【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D609【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D610【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 D611【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 D612【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D613【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 D614【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 D615【标的物的质量要求】; D616【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D617【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D618【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D619【标的物包装方式】; D620【买受人的检验义务】;D621【买受人的通知义务】;D622【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D623【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D624【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D625【出卖人回收义务】; D626【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 D627【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D628【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D629【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D630【标的物孳息的归属】;D631【从物与合同解除】;D632【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 D633【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D64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D635【凭样品买卖合同】; D636【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 D637【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D638【试用买卖的效力】; D639【试用买卖使用费的负担】;D640【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D641【所有权保留】;D642【出卖人的取回权】; D643【买受人的回赎权】; D644【招标投标买卖】; D645【拍卖】; D646【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D647【互易合同】
摘要1:解读:(1)买卖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买卖合同是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的物;(2)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承揽合同是以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为目的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并且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权、检查权,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工作的权利,定作人对整个承揽工作可以达到控制的程度。
【注释】(1)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产品而非一定的行为,合同也未约定一方可以对另一方工作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属于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2)双方权利义务指向对象是一定的行为,一方对另一方的工作有监督权、检查权等控制权,则属于承揽合同。
【注释】产品具有定作性是否属于承揽合同?——产品具有一定定作性并非都是承揽合同,关键看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产品(买卖合同)还是一定行为(承揽合同)。
【问题】采购定作性产品属于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采购定作性产品属于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关键看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产品还是一定行为——(1)如果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产品,属于买卖合同;(2)如果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一定行为,且一方对另一方的工作有监督权、检查权等控制权,则属于承揽合同。
摘要2:【注解1】产品具有一定的定作性,但合同约定产品的设计、采购、安装等均由一方完成,合同目的是为另一方提供符合约定的产品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对产品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的权利,与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特征不符,属于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300号
【注解2】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风险及所有权自交付之时转移至甲方,即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交付之前的标的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标的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等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案涉设备而非一定的行为,合同约定也未显示甲方可以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监督,属于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751号
【注解3】买卖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参考案例:(2009)民二终字第6号
【注解4】合同约定一方向另一方订购产品,由另一方根据具体的工艺及质量指标要求进行批量生产,在约定的交货日期转移产品的所有权,一方按约定的订购单价支付相应的货款,该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