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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惠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摘要1:【提示】行为人能否以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为由,抗辩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索引
  一审: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渭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2007年6月5日)
  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2007年9月21日)

摘要2

(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4号

摘要1:【案号】(2008)渝北法民初字第4号
【提示】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均遭受侵害时,如何认定股东提起的诉讼的性质?

摘要2:【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例选》第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13年7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若干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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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适用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9月17日 [2004]执他字第20号)
【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本案的被执行人江景春是公民,且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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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发生争议可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第90条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与天津海事法院执行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发生争议可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定第90条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11月8日 [2003]执他字第17号)
【摘要】根据你院请示报告反映的情况,在此争议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在前,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申请人樊忠成先予受偿。鉴于被执行人香港松星贸易公司不属于“公民或其他组织”,天津海事法院执行案件申请人天津天马拆船工程有限公司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申请参与分配。但在执行中,两案债权人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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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法人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法人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17日法函〔1992〕36号)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你院请示中的集体企业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领取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法人资格应予承认。至于申报单位出资不足问题,可责令其补足注册资金的差额部分,不宜仅据此而否定聊城市柳园供销公司的法人资格。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同民初字第181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同民初字第1810号
【裁判摘要】《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于2010年4月17日出台,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在无法(包括无法如数)获得银行贷款时,买受人依约应以现金补足房款(包括全额付款);出卖人在买受人不能依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前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本有权依约解除认购书、没收认购定金并将该认购房产另行出售。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全额付款、继续履行认购书约定,该通知的要求符合双方的预约,也符合国务院的上述政策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法释[1998]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

摘要2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2009年12月23日)
【目录】1、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2、借条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时,还款主体的认定;3、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当事人的确定;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款人自认仍应进行审查;5、借款人父母在借条上签字的法律后果;6、借款人对借条上自己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举证责任的确定;7、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抗辩系赌债的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摘要1: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年1月26日)
【目录】一、担保法律问题1.发行人在对社会公开发行债券时与第三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2.超过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或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3.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4.担保行为发生于《担保法》施行前,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跨越《担保法》实施之日,或者债权人与主债务人及保证人在担保法生效后就原债务的履行达成新的协议的,是否适用《担保法》问题;5.贷款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不一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问题;6.债权人的债权设有抵押担保,但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没有主张抵押权(由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未将第三人作为被告起诉)如何处理问题;7.如何表述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及追偿权实现问题;8.在判决书主文中如何体现保证人追偿权问题;二、企业改制法律问题9.企业在接受被改制企业资产的同时,支付合理对价或承担被改制企业等额债务,是否还需对被改制企业债务承担民事责任问题;10.债转股案件的受理问题;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公告通知债权人问题;12.企业出售时,出卖人未参照《公司法》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虽公告却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隐瞒或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13.外商投资行为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问题;三、开办单位对被开办企业民事责任承担问题14.开办单位承担连带民事责任问题;15.开办单位承担部分民事责任问题;16.开办单位的确定问题;17.开办单位清算责任的承担问题;四、诉讼过程中主体资格的审查和确定问题18.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和确定的一般原则问题;19.追加其他组织所隶属的法人参加诉讼问题;20.质权人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时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五、破产法律问题21.特殊主体申请破产案件的报告和批准问题;22.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标准的企业法人能否进入破产程序问题;23.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合同和司法裁决的处理问题;24.中央政府国外贷款偿还任务未落实前,有关企业申请破产的受理问题;25.拍卖费用过高时破产财产变现问题;

摘要2:(续)六、诉讼时效法律问题26.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2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时效起算问题;28.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29.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30.与诉讼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事项;31.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诉讼时效的问题;七、其他方面法律问题32.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规章能否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问题;33.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34.关于地方政府发布的直接规定商事活动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的效力问题;35.在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如何表述罚息的计算方法问题;36.关于参与过二审程序审理的审判人员在该案又进入二审程序时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37.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法律问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7)沙民一初字第2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

摘要1:【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驾驶本机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如何确定责任?
【要点提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规定的执行职务中,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虽然也要由国家机关负责赔偿,但此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而不属于国家赔偿,受害人依据《民法通则》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现赔偿请求。
本案中,驾驶人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车辆管理工作,其驾驶本机关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应认为是执行职务致他人人身损害,该公安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07)沙民一初字第264号(2007年2月8日);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乌中民一终字第749号(2007年4月17日)

摘要2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05]港民初字第747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1012号

摘要1:【要点提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便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当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时,应当继续履行自己的余下义务。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2005]港民初字第747号(2006年1月17日)
  二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1012号(2006年6月20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2012〕民一他字第17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修正)

摘要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1995年10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七百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5]17号)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将引言修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的财产损害赔偿规定如下:”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摘要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订 公安部令第121号)

摘要2:无

李某某等投毒案——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17号]李某某等破坏生产经营案——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应如何定性?
【裁判摘要】投毒毒死特定耕牛的行为,不构成投毒罪,发生在1997年之前的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发生在1997年《刑法》之后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毒死耕牛后将牛肉出卖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应当数罪并罚。

摘要2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摘要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摘要】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4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2年12月25日 [2002]民四他字第12号)
【摘要】关于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与“继承者”轮在青岛主航道发生的无接触碰撞是否属于船舶碰撞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17号《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 十六条的规定,船舶碰撞包括两艘或者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无接触的碰撞。“浮山轮”投保了“一切险”,船舶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第一条订明的碰撞责任包括因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而引起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订立船舶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并未向被保险人明示船舶碰撞排除无接触碰撞。根据诚信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合同法》第 四十一 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本案船舶保险条款所指碰撞应当包括无接触碰撞。

摘要2: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8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摘要】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摘要2

最高院获奖案例:小股东解除大股东的资格,绝对让你眼界大开!

摘要1:【导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股东除名决议,该未出资股东不具有表决权,即便该股东系控股股东。《公司法》 修正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代表减轻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意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该未出资股东比较严苛的法律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摘要2

汕头海洋(集团)公司等与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四终字第17
【提示】未经审批的对外单位无效。
【裁判要旨】涉外担保合同的担保人属于中国内地企业法人或者居民,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担保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未经审批或者登记的,依法应认定无效。境外债权人对此亦负有过错。对于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应由债权人、担保人分担损失,两担保人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摘要2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摘要2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97号

摘要1:——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达成的清理、补偿协议,具有独立性,其性质与违约金不同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97号
【裁判要旨】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清理补偿性支付,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
(1)后者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给付。在违约实际发生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符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2)前者是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的清理整理补偿性支付,已经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裁判规则】合同不能履行后达成的清理、补偿协议具有独立性——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不能履行后达成的清理、补偿协议,其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的效力而受影响。
【摘要】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合作协议》中关于“冯村委员会负责土地招、拍、挂的前期筹备与协调,保证利嘉公司顺利通过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约定虽有不当之处,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裁判意见】认定名为合作开发实为房屋买卖或者借款合同的条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6条规定,认定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为“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或“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借款合同,均须具备“不承担经营风险”这一法律特征。

摘要2:【摘要】《协议书》第二条虽约定由冯村村委会向利嘉公司支付“违约金10500万元”,但结合双方在《协议书》中确认“冯村一期项目用地的一级土地开发是在甲方投入的大量人力、无力、财力支持下得以完成,并于2007年12月3日至17日挂牌出让。乙方在土地出让后完成后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的事实,可以认定该约定是在双方均认可冯村村委会在土地出让完成后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收益的前提下,经协商共同确定的给付利嘉公司的补偿金。该10500万元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在违约后生效的给付。在违约行为实际发生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不符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该支付是在前述合作协议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清理补偿性支付,是双方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合法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协议双方已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此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解读】《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348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终字第793号

摘要1:【问题提示】评估结果已过期,拍卖国有资产是否有效?拍卖成交的买受人要求增加合同条款未果,拒签合同、拒付价款,是否违约?
【要点提示】拍卖法规定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国有资产拍卖的保留价,评估结果超过了有效期,但无证据证明拍卖标的成交价远远低于成交时实际价值而损害国家利益,拍卖应合法有效。经拍卖成立的合同内容在拍卖前已向社会公告确定,相关意向受让方和竞买方据此作出是否参加拍卖以及如何出价的决定。竞买人经过竞价成交而成为买受人后,不得再变更合同,否则对其他竞买人有失公平。买受人拒绝按约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构成违约。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商初字第348号(2011年6月17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商终字第793号(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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