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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废止】

摘要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80年12月29日)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9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复函(1981年9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 法(研)复[1987]20号)
【摘要】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HLA)作亲子关系鉴定的问题,根据近几年来审判实践中试用此项技术的经验,参考卫生部及上海市中心血站所提供的意见,同意你院采用此项技术进行亲子关系的鉴定。
  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目前已不使用此种鉴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号)
【摘要】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废止理由: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66号)

摘要2

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摘要1:关于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权问题:(1)《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第48条对对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做了具体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废止)。

摘要2:【目录】问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谁?问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谁?问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问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否作为优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 (1997年9月22日 法发[1997]23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

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2年12月9日)

摘要1:认清形势 统一认识 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努力开创民商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2年12月9日)
李国光

摘要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摘要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   

摘要2:【解读】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其他行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完全符合行政协议的内涵,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一方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摘要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最高年限按照用途确定,分为70年、50年、40年。

摘要2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1: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企业改制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取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摘要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摘要2:【备注1】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
  六、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备注2】建设部关于对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的复函
(建法函[2001]271号 2001年9月13日)
广东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请求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条文释义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重新核验的时限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在使用过程中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新核验。
  二、关于主体结构的定义、主体结构核验的依据
  主体结构的定义、检验评定依据和方法等应当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评定标准》(GBJ300-88)的有关规定。
  此复。
【备注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
  三、删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5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1987年3月11日 法(研)发[1987]7号)

摘要2:【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废止理由:通知精神已被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吸收。)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1993年12月11日 银发(1993)356号)

摘要2:【备注】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第7号――关于废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第7号―关于废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3〕第7号)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银保监会
2023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银行应否支付企业存款被冻结期间利息问题的复函(1992年9月25日法经〔1992〕152号)
【摘要】企业在银行的存款被司法冻结后,这笔存款对该企业而言,不能参与资金周转、产生经济效益,但这笔存款仍由银行支配,参与银行资金的周转。因而只要这笔存款是在计息帐户的,银行应当按照存款付息的规定,按期计付利息。
【当事人错误申请冻结银行存款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冻结的存款如果是计息账户的,在被冻结期间,银行仍付给其利息,因此在确定赔偿额时应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减除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已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9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23日)取消或调整
【备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
本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摘要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现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已先后被: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9日)取消或调整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月31日国务院批准 2000年4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以证监发[2000]22号发布)

摘要2: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
112.将《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失效】

摘要1: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1996年10月20日 银发[1996]392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5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4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摘要2:【备注1】本篇法规中关于“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013年11月8日)取消
【备注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二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七十条中的“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将“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修改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八十八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等财物应否交纳税收费用的复函【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等财物应否交纳税收费用的复函(1993年5月28日 法经91号)
【摘要】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在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被执行人是房产的出卖者,并非是房产的承受人即买者。根据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时,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时,不应由卖房人交纳契税。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时应否交付税收费用,则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办理。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契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已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1993年9月17日 法复〔1993〕9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依据已被废止,批复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失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能否对上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中止执行裁定的复函(1995年3月8日 法经(1995)63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即可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执行的标的物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明确指明的特定物,案外人对该特定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则应当根据本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号的规定,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执行法院无权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废止(废止理由: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相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1985年7月9日)
【摘要】
  (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须发现确有错误,并作出了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才可裁定中止执行。所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调卷审查的过程中,如尚未发现确有错误,且未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作出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此裁定应包括中止执行的内容,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中止执行和中止执行的裁定由谁署名问题的批复》(1985年7月9日 法(民)复〔1985〕41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