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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摘要1:【来源】中国建筑业协会http://www.zgjzy.org/NewsShow.aspx?id=8324
【摘要】《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在收到我会于2015年5月提交的《关于申请对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审查的函》后,法工委经过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2月22日,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6月13日,应法工委邀请,我会有关负责同志赴法工委办公室听取了此项工作的开展过程和最新进展情况,了解到各地现已完成自查,对相关条款的清理修订工作亦在抓紧落实。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一终字第54号
【裁判要旨】合同双方未就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协议且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亦未被满足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已经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价款的,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对造价进行鉴定以调整价款。
【裁判摘要】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工程范围未发生变化不应进行司法鉴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由此说明,固定价款是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的价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形式为固定价格,表明双方对建设工程的风险是预知的,并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引起价格变动的诸多因素,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固定价格没有变更仍然有效,拉布大林储备库已依约付清合同价款的情况下,包头二建申请对其承包的土建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依据不足。

摘要2:无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终1920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终1920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或债务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的异议包括程序异议和实体异议。程序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向执行法院请求救济的情形。此类异议,异议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实体异议是指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于分配方案所载各债权人债权的真实性、应当分配的债权数额、分配顺位存在的异议,此种情形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由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绿色纸品公司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对平湖市人民法院制作的《关于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款的分配方案》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处置财产应为被执行人位于平湖市东湖明珠花园的两套房屋,对该两套房屋绿色纸品公司已于2013年8月22日申请法院予以查封,而宝盛行公司对该两套房屋并不享有优先权,故该两套房屋的变现款和赔偿款共计3558323元应按债权比例在绿色纸品公司与宝盛行公司间重新分配。但涉案执行分配方案仅是对上述两套房屋的变现款和赔偿款等除去已经发放或折抵给宝盛行公司的财产后尚存的执行款1096196元所作的分配方案。绿色纸品公司关于对全部执行财产3558323元按比例分配的请求所涉的大部分财产已经在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前发放或折抵给了宝盛行公司,故其异议实质上是认为执行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故而请求救济的情形,异议针对的是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属程序异议,应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复议的程序解决。该异议虽提出了分配顺位的问题,但所指向的财产在涉案执行分配方案作出前已经作出了处置,故该异议不属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原审据此驳回绿色纸品公司的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无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摘要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我们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摘要1:【裁判要点】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摘要2:【解读】基本案情:(1)罗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12月24日,罗某在物业公司服务的居民小区上班时,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为实施抢劫,罗某在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过程中罗某不慎从22级高的台阶杭跌落至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2)罗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于2012年8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物业公司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社局作出《撤销公司认定决定书》并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3)物业公司对第二次工伤决定仍然部分,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推荐|民商律师风险防范手册

摘要1:【序言】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背景下,律师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律师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己有充分认识,但对办理民商案件的执业风险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执业风险是指诉讼代理过程中因律师的过错或者过失行为,导致被当事人投诉或者提出索赔,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或者律师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律师办理民商案件的执业风险无处不在,民商律师执业风险还涉及律师执业技巧问题,民商律师应当熟练掌握。通常,刑事代理执业风险由律师个人承担责任,而民商代理执业风险将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甚至导致律师事务所倒闭。如何打造民商律师无瑕疵代理体系,防范民商律师执业风险,应当引起律师事务所和民商律师的足够重视,以免承担不可预测的民商诉讼代理执业风险。

摘要2:《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手册》
【目录】01|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书风险防范;02|代书风险防范;03|律师函风险防范;04|律师声明风险防范;05|律师见证风险防范;06|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风险防范;07|虚假诉讼风险防范;08|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风险防范;09|委托代理合同解除风险防范;10|律师不按时出庭风险防范;11|证据真实性风险防范;12|逾期举证风险防范;13|诉讼保全风险防范;14|诉讼费风险防范;15|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费风险防范;16|起诉风险防范;17|上诉风险防范;18|鉴定申请风险防范;19|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风险防范;20|证人出庭作证风险防范;21|庭审风险防范;22|裁判文书风险防范;23|执行风险防范;24|诉讼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风险防范;25|民商涉刑事风险防范;26|民商诉讼涉税风险防范;27|民商律师违反保密义务风险防范;28|利益冲突风险防范;29|管辖权异议风险防范;30|律师事务所管理风险防范;31|送达地址确认书风险防范

22|裁判文书风险防范

摘要1:1.裁判文书一定要及时送达当事人,否则将面临错过上诉期、申诉期、申请执行期限等风险。
2.代理律师拒绝签收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将会被认为“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受到处罚。

摘要2

惠尔普法|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是否需要支付再次拍卖差价?

摘要1:解读1:(1)我国《拍卖法》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均规定拍卖成交的买受人悔拍的,应当承担第一次拍卖与再行拍卖的差价;(2)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仅规定网络拍卖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款的差价,并未规定悔拍的买受人需要承担保证金之外的全部拍卖差价。因此,对于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特殊规定,买受人悔拍仅应在保证金范围内承担拍卖差价,要求悔拍人在保证金之外承担全部拍卖差价缺乏依据。
解读2:另外观点认为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应当支付再次拍卖差价——(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均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买受人悔拍应当支付再次拍卖差价。

摘要2:【注释1】网络拍卖保证金“多不退少补”处理原则——(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网络司法拍中买受人悔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对于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之间差价时悔拍人的违约责任不以保证金为限,应明确保证金“多不退少补”的处理原则。
【注释2】网络拍卖悔拍保证金能否退还?非网络司法拍悔拍保证金能否退还?——(1)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24条规定,网络拍卖悔拍后即使再次拍卖超过前次拍卖价且足额前次被执行人债务及费用,保证金也不予退还(网络拍卖保证金相当于定金);(2)根据《拍卖变卖规定》第22条规定,非网络司法拍卖悔拍,如果再次拍卖超过前次拍卖价且足额前次被执行人债务及费用或者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保证金或者剩余保证金应退还悔拍买受人。
【注解】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竞拍人悔拍而被法院没收的保证金、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11民终15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摘要2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3日第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摘要】
  一、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四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二、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删去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在资质许可机关的网站或审批平台提出申请事项,提交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业绩等电子材料”。
  四、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江苏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违反投标招标法规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摘要1:【摘要1】(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招标程序。2005年9月22日,通过补办招投标程序,南通六建中标。2005年10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了《百桐园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没有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事后双方当事人补办的招投标手续,应认定为明招暗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涉案合同无效。
【摘要2】(二)关于一审认定南通六建承担违约金1630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因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故嘉和泰公司基于合同有效主张南通六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一审认定南通六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没有依据。一审判决南通六建承担违约金1630万元存在错误。

摘要2

(2016)陕10行终26号

摘要1:闫熙诉商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确定不影响工伤认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行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
【案号】(2016)陕10行终26号
【裁判要点】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无法确定,仅出具事故证明时,工伤认定部门不能以事故责任无法确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摘要2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甘行终字第19号

摘要1:【案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甘行终字第19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钛白公司提供的2014年2月22日21时至23日9时200#关键岗位无泄漏和无异常情况证明及相关工序原始记录复印件、调度中心原始记录复印件、2014年2月22日21时至23日凌晨1时40分期间200#生产线02工序未进行酸解反应证明、装置技改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等相关资料以及调查笔录,用以证明事发时钛白公司未发生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情况,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席宝珍出现头晕和呼吸困难等症状导致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非工作原因所致。因此,矿区人社局在没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晚席宝珍出现头晕和呼吸困难等症状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情况下,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矿人社工伤认01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摘要2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摘要1:【法条链接1】《最高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赵祖坤诉重庆市巫山县社会保险局行政给付一案的答复》([2017]最高法行他16号,2018年6月24日)
【摘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自始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两种情形。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保基金先行支付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9年8月19日,[2019]最高法行他22号)
【摘要】发生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的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社会保险部门不予先行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5行终193号

摘要1:【案号】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5行终193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中,对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系上诉人福建省佳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及原审第三人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第三人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从被上诉人对杨某某的调查笔录、对付某某的调查笔录、(2015)晋刑初字第37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人在工伤认定举证期限内向被上诉人提供的公司员工出具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2015年8月5日17时许,因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在上诉人公司办公室给打印机加纸时不小心撞到案外人施某某工作的电脑屏幕,二人发生口角纠纷,后施某某用拳头殴打杨某某鼻部,导致杨某某受伤的事实。被上诉人作出晋人社工认[2016]22号《关于对杨雁雅的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原审第三人所受伤害符合前述条文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摘要2

高廷柱诉蚌埠市淮上区梅桥乡裔湾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征地补偿款纠纷案

摘要1:【要点提示】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权参与分配的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刑人员只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其合法财产权利不受剥夺,不应当以其正在服刑或服过刑为由拒绝发放征地补偿款。
【案例索引】一审: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05]淮民一初字第51号(2005年4月22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06号
【一审要旨】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结合以上两条规定可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期限,首先要依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方可依法定。本案中双方约定案涉工程以第三方的评估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在评估结果未出来之前,不具备付款条件,也不具备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本案中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4年3月11日。双方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鑫臻房开公司收到结算报告的20日内,结算报告形成于2014年11月20日,而黑龙江建工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提起诉讼,故本案未过优先权6个月的行使期限。
【二审要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就未付工程款对所承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系为保护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实际受偿,在认定该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时,应当遵循案件的客观事实,尊重当事人之间关于支付工程价款期限的约定,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以保证实现该优先权权能。故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黑龙江建工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出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正确。

摘要2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摘要1: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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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法释〔201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已于2019年4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29日起施行。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1.将第一条修改为: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民法典第八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将第二条修改为:
  “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可撤销或者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的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将第四条修改为: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法工委发[2009]62号)
【目次】一、法律结构规范;1.目录;2.定义条款;3.过渡性条款;4.法律适用关系条款;二、法律条文表述规范;5.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的表述;6.引用法律名称的表述;7.适用法律的表述;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表述;9.引用法律条文中第×项的表述;10.部门的表述;11.数字的使用;12.标点符号的使用;三、法律常用词语规范;13.和,以及,或者;14.应当,必须;15.不得,禁止;16.但是,但;17.除……外,除……以外;18.依照,按照,参照;19.制定,规定;20.会同,商;21.缴纳,交纳;22.抵销,抵消;23.账,帐;24.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25.日,工作日;四、法律修改形式规范;26.法律修正;27.法律修订;五、法律废止形式规范;28.法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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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4)鲁执复议字第75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2014)鲁执复议字第75号
【裁判要旨】协助执行单位无权审查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裁判摘要】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依照上述规定,协助执行单位无权审查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而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本案中,赣榆县国土资源局按照济南中院法律文书的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是其法定义务。济南中院分别于2013年6月20日、2013年7月22日、2014年1月21日先后三次发函赣榆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其依法履行协助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协助办理有关财产证照转移手续,济南中院对其依法罚款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济南中院查封该土地使用权先于赣榆县公安局查封的时间,对该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处分权。因此,赣榆县国土资源局以赣榆县公安局查封了需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协助济南中院办理过户登记的理由不成立。第三,关于申请复议人主张赣榆县人民政府要求其暂停办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问题,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也不构成可以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定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第四,济南中院向申请复议人送达以物抵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时间是2013年5月30日,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是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该《意见》公布实施前,济南中院已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复议人履行协助义务,申请复议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在先,该《意见》不能作为赣榆县国土资源局可以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依据,亦不是免除对其罚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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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22号,2003年8月5日)
【摘要】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买受人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宜再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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