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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打工伤事故赔偿官司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工伤?2.企业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3.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农民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7.保姆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8.返聘离退休人员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自由职业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0.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11.工伤认定要素有哪些?12.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2.1从事预备性、收尾性工作认定工伤,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2.2意外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3因工外出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2.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3.哪些情形视同工伤?13.1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需要具备哪些条件?1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5.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16.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17.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18.“过劳死”能否认定为工伤?19.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20.陪客户跳舞、陪酒导致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21.在单位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22.患精神病能否认定为工伤?23.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2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应当在多长期限内?25.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应当提交哪些?26.劳动关系未确定(存在争议),能否申请工伤认定?27.什么是工伤认定申请机构?28.工伤认定机构如何进行工伤认定调查?29.工伤认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30.工伤认定决定作出期限为多长?31.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事项有哪些?3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33.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3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如何划分?35.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申请?3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什么机构?37.什么是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劳动能力鉴定和复查鉴定?38.劳动能力鉴定收费如何规定?39.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40.什么是停工留薪期待遇?41.未被评定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2.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有哪些?43.1-4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摘要2:44.5-6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5.7-10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理?46.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待遇有哪些?48.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工伤待遇?49.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如何确定?50.伤残职工因伤导致死亡的,是否享有工伤死亡保险待遇?51.职工因工出差失踪或者长期下落不明,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52.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53.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能否一次性领取?54.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55.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56.用人单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规定?57.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58.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59.工伤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有哪些?60.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6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因工外出认定工伤

摘要1:《工伤条例》第14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注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15条第1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1)普通工伤规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规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因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和“因工外出期间”。

摘要2:【注解1】长途客运班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在外住宿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
【注解2】另外观点认为因工外出期间回宾馆不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续猝死不属于工伤(备注:该案例特殊性在于三天出差的第一天已经完成工作后猝死)。——参考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新行申41号

视同工伤

摘要1:职工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题】职工见义勇为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职工见义勇为应当视同工伤,且见义勇为不需要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原因的条件,即职工只有见义勇为均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

摘要2:无

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摘要1:《工伤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问题】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用餐,如果不能认定中午餐时及用餐后便处于下班休息的状态,通常认为职工在单位食堂午餐时间应视为工间休息时间;单位食堂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合理延伸;中午去食堂就餐每个劳动者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是为了下午的工作,午餐并非与工作无关。因此,职工中午在单位食堂就餐时间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因工作原因,如果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提示】工作期间发病是否构成工伤?——①《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年6月3日)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年7月11日)是以发病原因是否因工作原因所引起作为认定标准;②《工伤保险条例》以在48小时以内死亡作为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似有鼓励48小时内死亡的道德风险,该规定极其不合理,广受争议;但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仍然没有做出修改,只能依法进行工伤认定。

摘要2:【注解1】(1)职工上班期间突发疾病回到宿舍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渝行再1号;(2)职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不属于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
【注解2】如何确定视同工伤中”48小时“起算时间标准?|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非病发时间、非入院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363号
【注解3】长途客运班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在外住宿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摘要1:根据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摘要2:问题1:饮酒或者酒后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单纯的饮酒或者酒后但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问题2: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仅保留故意犯罪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项,不再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因此,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注解】下班后员工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不属于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李某、甘肃矿区人力和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摘要1:【要旨】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交通肇事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发生交通事故不论司机是否认定为工伤,对于车上人员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仍应认定为工伤。

摘要2

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摘要1:职工在工作中违章操作,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三种情形之一,均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只限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三种情形。

摘要2

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摘要1:职工在上下班的路上受到抢劫身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死亡的,如果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或者见义勇为伤亡的,可以视同工伤

摘要2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事项

摘要1: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四种类型:工伤认定决定;视同工伤认定决定;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至少保存50年。

摘要2: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12月28日 国法秘函[2004]373号)
【摘要】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摘要2

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摘要1:【裁判摘要】
食宿在单位的职工在单位宿舍楼浴室洗澡时遇害,其工作状态和生活状态的界限相对模糊。在此情形下,对于工伤认定的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的判断主要应考虑因果关系要件,即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理解为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而遭受暴力伤害,如职工系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即使发生于工作时间或工作地点,亦不属于此种情形。
“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准备或后续事务。职工工作若无洗澡这一必要环节,亦无相关规定将洗澡作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续性事务,则洗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

摘要2:【解读】食宿在单位的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因个人恩怨,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洗澡时被杀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单位浴室被杀害并非用人单位所能预见,或者用人单位履行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即可避免,因此,若将此情形认定为工伤则无端提高了用人单位安全注意义务的标准。据此,陈某某在浴室洗澡被杀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或第十五条视同工伤中规定的情形。
【注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确定的,重点考察工作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8〕164号)

摘要2:指导案例93号 于欢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点】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2.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判断防卫是否过当,应当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以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等情节。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轻微殴打,且并不十分紧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致人死亡重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防卫过当案件,如系因被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或者亵渎人伦的不法侵害引发的,量刑时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以确保司法裁判既经得起法律检验,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指导案例94号 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点】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指导案例9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只要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即使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
指导案例96号宋文军诉西安市大华餐饮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明确约定公司回购条款,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可认定为有效。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约定,支付合理对价回购股东股权,且通过转让给其他股东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94号: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摘要1:【裁判要点】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

摘要2:【解读】基本案情:(1)罗某系某物业公司员工,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12月24日,罗某在物业公司服务的居民小区上班时,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为实施抢劫,罗某在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过程中罗某不慎从22级高的台阶杭跌落至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2)罗某于2012年6月12日向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区人社局于2012年8月9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物业公司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人社局作出《撤销公司认定决定书》并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受伤属于视同因工受伤;(3)物业公司对第二次工伤决定仍然部分,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湘10行终1号

摘要1:【案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湘10行终1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郭××之子郭××1系郴州市明星学校的厨师,郭××1与郴州市明星学校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作时间上厕所是劳动者维持工作所必需,与履行工作职责高度相关,其事发地点(厕所)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另,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郭××1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伤害事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就不属于工伤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现郴州市明星学校认可郭××1系工伤,且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郭龙万死亡的真正原因,不能证明其主张,故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郭××1在工作时间上厕所摔倒导致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综上,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郭××1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摘要2

上海××足部保健服务部诉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摘要1:【裁判摘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医生虽然明确告知家属无法挽救生命,在救护车运送回家途中职工死亡的,仍应认定其未脱离治疗抢救状态。若职工自发病至死亡期间未超过48小时,应视为“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摘要2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行终字第0058号

摘要1:束某某诉仪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案(2014)参阅案例69号
【案号】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行终字第0058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其中,“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职工如在上班期间已经出现病症,下班后不久病情加重,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摘要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7]3号)
【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关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同意你办提出的“对企业伤残军人已在退役前享受残疾抚恤金的,除在企业工作中形成新的伤残,或者旧伤复发外,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意见。

摘要2

某某建筑公司诉某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摘要1:——职工被医疗机构判定无法存活时,家属放弃治疗后职工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裁判要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的,应视同工伤
在医疗机构确定病人没有继续存活可能性的前提下,家属放弃治疗后病人死亡的,不影响上述结论。

摘要2

(2013)章行初字第30号;(2013)赣中行终字第126号

摘要1:——无存活可能因过度抢救48小时外死亡应视同工伤
【裁判要旨】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已经确定无存活可能,只是用人单位或家属不放弃抢救,致其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视同工伤
【案号】一审:(2013)章行初字第30号;二审:(2013)赣中行终字第126号

摘要2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2)涪法行初字第43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三中法行终字第136号

摘要1:【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工作原因并非“视同工伤”的必备要件。“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抢救”包括职工因病离岗自行去医院治疗或抢救的情形。
【案例索引】一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2)涪法行初字第43号;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三中法行终字第136号

摘要2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琼96行终39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琼96行终39号
【裁判摘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而本案周剑峰“无证驾驶,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也没有关于“无证驾驶,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因此,陵水县人社局、陵水县政府以周剑峰“无证驾驶,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为由分别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发布时间为2010年12月14日,该答复所涉案件事故发生在2008年3月。而《工伤保险条例》于2010年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将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订为“故意犯罪的”,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本案事故发生于2014年9月,对于是否属于工伤,应按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且本案周剑峰虽然是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但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周剑峰对事故的发生有直接的故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职工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职工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摘要2:【摘要】员工请假在宿舍休息时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视同工伤——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故原审法院认为熊××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上述认定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40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409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一规定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本案中,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于2018年3月1日诊断周某某患贲门癌,增生性,T4a期。周某某于2018年3月7日出院。阿拉善左旗公安局巴彦浩特镇额鲁特路公安派出所及巴彦浩特东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同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周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死亡,死亡原因为胃癌。故本案周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

摘要2:【注解】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因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规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笔记】职工突发疾病回家或回单位宿舍后死亡能否认定视同工伤

摘要1:解读:(1)职工突发疾病回家后就医死亡或者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视同工伤;(2)职工突发疾病回单位宿舍休息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

摘要2:【注解1】职工突发疾病回单位宿舍休息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
【注解2】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然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到工地宿舍休息,后外出就医,再次回到宿舍休息,后身体状况突然恶化,被送至医院抢救死亡——(1)明显未达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需送医院抢救的程度;(2)而是在工地宿舍休息时突然情况紧急被送至医院后死亡,不符合视为工伤条件。————参考案例: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12行再2号
【注解3】职工下班后在公司宿舍睡觉猝死不属于工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

【笔记】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在其单位工作期间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为由主张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摘要1:解读:(1)工伤认定作为行政确认行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职权对职工是否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事实进行确认,该事实不因职工工作单位的变动而改变;(2)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在其单位工作期间无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为由主张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摘要2:【注解】(1)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职工工作单位变动不改变职业病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4054号

摘要1:【裁判摘要】长途客运班车司机因工作需要在外住宿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本案业已查明的事实,王×生前系黑B×××××号客运班车司机。其客运班车运营时间是当日9时30分从齐齐哈尔发车,13时30分到达扎赉特旗,次日10时40分从扎赉特旗发车,14时40分返回齐齐哈尔市,2012年5月24日王×驾驶班车到达扎赉特旗,当晚与售货员张×共同入住扎赉特旗旺角招待所1号房间。次日早8时许王×起床后在旺角招待所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生前驾驶的客运班车在齐齐哈尔市与扎赉特旗之间隔日往返,王×到达扎赉特旗后,在扎赉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长途客运班车运营方式所决定的,故由于其工作性质,王×在旺角招待所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其突发疾病且经抢救不足48小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认定视同工伤,一审判决撤销齐齐哈尔市政府齐政复决[2017]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齐齐哈尔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孙××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职工外出工作期间其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与工作内容有间接联系的休息时间和场所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
【二审法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王×死亡时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死亡能否视同工伤,应当结合工作时间、××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三个要件。因职业性质的差异,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充分考虑工作原因这一要素,而不能单纯拘泥于狭义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说,××死亡应否认定为视同工伤,应当从工作性质以及当时所处的工作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本案中,王×生前驾驶的客运班车是在齐齐哈尔市和扎赉特旗之间隔日往返,王×驾车到扎赉特旗后,无法当日返回齐齐哈尔,必须在扎赉特旗住宿,以完成第二天的返程运输。换言之,王×在扎赉特旗住宿是因工作需要即班车运营方式所决定的,因此,其在招待所住宿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认定视同工伤并无不当。二上诉人认为“视同工伤”的规定应作限缩解释,严格限定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王凯在招待所住宿休息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未考虑到王×职业的特殊性,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0944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井×因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而非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故井×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该条文规定的“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是对第十四条“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规定,视同工伤不要求必须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而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平正义的原则,对职工的一种倾斜性保护,给予职工以工伤保险待遇。对视同工伤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宜再作扩大解释。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本案中,双方争议较大的是,关于乘车途中是否等同于在工作岗位的问题。“工作岗位”通常理解为职工日常履行工作职责所在的岗位或受本单位领导指派其从事工作的岗位。由于“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对“应当认定工伤情形”的扩充,因此对“工作岗位”只能从立法本意出发,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进行判断,而不宜再作延伸、扩充解释。井×生前的工作职责是协调处理采油厂与当地群众之间的关系,保证采油厂正常的生产秩序。其工作岗位应在合水县第十二采油厂板桥作业区内或者在合水县的相关工作区域内。在岗的前提是到岗,井×在8月9日既未到达采油厂岗位,也未到达合水县其负责外联工作的区域之内的岗位。而薛××将上班乘车途中等同于工作岗位的理由属于对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工作岗位”的扩大解释,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井×不属于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3554号

摘要1:【裁判摘要】职工在单位设备间(休息室)死亡,不能排除在工作时间死亡的可能,应当认为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呼市人社局作出涉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刘××的死亡符合上述规定情形,认定视为工伤。经汇雅风尚公司申请,呼市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撤销了涉案认定工伤决定。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刘××2017年3月17日正常上班,中午外出用餐后返回单位,3月18日上午刘××被发现在其工作单位死亡。本案虽无证据证明刘××的准确死亡时间,但不能排除刘××在工作时间死亡的可能。刘××的死亡地点为存放其工作所需工具的设备间,即使该设备间兼具休息室的功能,亦不能排除刘××系在工作岗位上死亡的可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刘××的亲属李××认为刘××是工伤,涉案认定工伤决定亦认定刘××的死亡视为工伤,汇雅风尚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但其所提刘××死于休息时间、事发前曾饮酒等理由,亦仅是其所作的推断,而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依据上述法规规定,汇雅风尚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诉复议决定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令复议机关限期重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均无不当。

摘要2

 共75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