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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1]245号 2001年10月24日)
【摘要】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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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闽09执复37号

摘要1:【案号】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闽09执复37号
【裁判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建省福安市xxxx号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应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其未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对执行款分配事项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但执行法院于2018年1月19日制作的(2017)闽0981执恢245号《执行财产分配表》清偿债权顺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该执行款分配方案未依法撤销,该案于2018年1月24日以执行完毕结案方式报结,执行程序已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优先受偿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如认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侵害了其权利,可以寻求执行监督等其他法律途径救济。执行法院因执行行为不当产生追回执行款的法律关系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执行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退回执行款是对原执行行为的纠正,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无关,不属于执行回转的情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执行法院以(2018)闽0981执2555号立案受理,程序不当,于法无据,应予撤销。

摘要2:【解读】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权因未申请参与分配导致执行程序终结,不能适用执行回转。

民商诉讼风险防范|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的期限是限于举证期限届满前还是法庭辩论结束前?

摘要1:解答:为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适用上无谓的争执与风险,作为诉讼代理人,做好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申请。

摘要2:【注解】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5条第2项规定,至少在庭审开庭前应已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为最大限度避免法律适用上无谓的争执与风险,最好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5.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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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1: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部分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2008.4.14)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45 元(人民币,下同);涉及财产分割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 目的规定执行。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50 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 目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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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6民终1767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6民终1767号
【裁判摘要】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格的投标无效,应当否决其投标——根据《2018年储备粮采购竞价须知》第4条以及《产权交易储备粮采购密封报价竞价规则》第2条的内容分析,案涉招标投标活动采用的选择中标人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所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情形,但根据该项规定,如果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则不符合中标条件。因此,岱山粮食储备库、国有资产交易中心确认河东粮油公司中标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关键在于河东粮油公司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即是否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招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结案本案,河东粮油公司的报价为2370元/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粮食局等多部门于2018年2月9日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18〕264号《关于公布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以及福建省粮食局等多部门于2018年7月13日联合发布的闽粮法〔2018〕130号《关于印发2018年福建省早、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均发布2018年生产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50公斤120元(换算为每吨2400元),且福建省前述预案的启动前提是市场价格低于前述最低收购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规定,即便福建省未启动前述预案,河东粮油公司的报价显然低于其从市场上收购早籼稻的价格,该事实从当天各供应商的报价均在2600元至2800元之间也可以辅证,因此,本案河东粮油公司的投标报价应予认定低于其个别成本,不符合中标条件,应予废标,在此情形下,岱山粮食储备库、国有资产交易中心确认河东粮油公司中标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判决确认河东粮油公司与岱山粮食储备库关于2018年产常规早籼稻2482.245吨(存放于草坂粮库P15号仓)的采购中标无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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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摘要1: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

摘要2:【备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编号:SF/ZJDO500001-2014)已经废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45

【笔记】出具加固修复方案是否必须以出具加固修复设计为前提?

摘要1:问题:鉴定机构加固修复方案是否必须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
解读:(1)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第6.1.5条规定及条文说明,在建工程加固修复方案并未规定以出具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2)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第7.1.13条规定,既有建设工程和灾损建设工程的加固修复方案应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

摘要2:【备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编号:SF/ZJDO500001-2014)已经废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245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57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573号
【裁判摘要】合伙期间合伙人单独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及亏损不宜由未参与经营的合伙人共同承担——关于可得利益的确定。桂×提出经营期间存在亏损,但合伙期间桂×系单独经营,故可能产生的风险及亏损不宜由未参与经营的刘×共同承担。且由于桂×未能如期缴纳清算费用,导致原审未能委托审计清算,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在此情况下,生效判决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各自过错程度,酌定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054号判决中双方确认的原窑厂作价245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刘震方在桂×经营窑厂期间内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并非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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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续保能否免除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摘要1:解读:续保或者多次签订保险合同不免除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摘要2:【注解】保险人应当主动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给予其根据保障范围作出投保以及再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时重新作出决策的机会,保险人并不因同一投保人再次或多次签订同类的保险合同而能够免除其明确说明义务。—— [再审信箱]保险人与同一投保人再次签订同类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能否免除,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第4辑(总第4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45页。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再245

摘要1:【裁判摘要】发回重审案件不能裁定驳回起诉|(1)全面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2)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即表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重点针对二审法院指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再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裁定撤销一审判决的同时,迳行驳回起诉。一般来说,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即表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重审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重点针对二审法院指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再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衡阳中院原一审判决确认衡阳市政府及松木管委会对胡××32.76平方米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并判决予以赔偿,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湖南高院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对赔偿请求的处理明显不当,裁定发回衡阳中院重审,并指出了原一审判决存在的具体问题。但衡阳中院重审时未对相应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而是以胡××等4人诉讼请求不明确且拒不变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理由与湖南高院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相矛盾。同时,起诉时被诉行政行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予以指导和释明。虽然胡××等4人的诉讼请求中所谓“征收拆迁违法”指向的行政行为并不明确,但根据其起诉状内容,以及湖南高院原二审裁定查明的事实看,对胡××等4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更直接影响的实际上是强制拆除行为。在原一、二审裁判已经初步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衡阳中院重审时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实质诉求等情况,引导原告正确选择被诉行政行为、适格被告以及有利于实质化解争议的诉讼请求,而非直接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审裁定驳回胡××等4人的起诉和上诉错误,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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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踪,以死亡宣告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起算点

摘要1:——杨临萍:《社会法理念下的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28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45-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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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245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因被执行人龙庆公司破产而终结审查追加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错误?具体分析如下:第一,关于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10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裁定被执行人宣告破产的,应终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该条规定旨在协调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关系,即一旦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则以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均在破产程序中解决为原则。故在应当对被执行人终结执行的情形下,再追加相关被执行人与该规定精神不相符。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恒大公司认为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大庆中院支持了其请求,大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申请复议的过程中,黑龙江高院查明被执行人已被裁定宣告破产后,终结被执行人开办单位是否存在出资不实责任的审查并无不当。第二,关于被执行人破产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应如何主张债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及时关注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化情况,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办单位出资不实的责任进行主张。执行法院并不一定能够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破产情况,债权人将未能获知被执行人破产情形归责于执行法院缺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本案被执行人被受理破产后,有公告的程序,债权人因未看到公告丧失了申报债权的时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理由行使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债权的消灭,如果存在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依法另行救济。

摘要2

 共45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