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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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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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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湖民初字第4433号

摘要1:【案号】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湖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并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可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即使彭淑红有为枋湖居委会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形成的也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现彭淑红主张其与枋湖居委会存在劳动关系并以劳动争议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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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82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2827号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系村民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村民集体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宋××作为韩家川村村民,属于该村集体成员,其受韩家川村委会聘任,担任财务专管员,体现的是村民与本村集体自治组织的归属关系,并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对宋××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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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行初字第73号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306号判决书

摘要1:【裁判要旨】《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不能仅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对劳动者年龄上限未作强制性规定,被上诉人刘刚之母苏碧清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参加劳动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的规定可知,《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一审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仅以苏碧清年满59岁为由,认定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依据不足。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3)晋行初字第7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行终字第306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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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劳动者对于社会保险法征缴纠纷能否提起劳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2011年3月9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社会保险法征缴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和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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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75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575号
【裁判摘要1】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应向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垫付社会保险费用而要求返还的纠纷,以及因社会保险不能补办补缴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本案属于社保费用补缴后因社保费用的垫付而产生的争议,与黄某某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用的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裁判摘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据此,依法应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者本人负担。......时代公司在补缴时垫付的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黄某某应予返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如实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扣缴而产生的利息及滞纳金等,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个人应当缴纳的范围,属于用人单位过错造成,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黄某某个人的法定应负担部分为28586.71元,时代公司要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应由时代公司自行承担。

摘要2:【解读】社保费用个人部分乃对劳动报酬的再次调整,而因代扣、代缴社保而引发的追偿纠纷当然属于劳动争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2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728号
【提示】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劳动者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若其人身自由被部分限制的程度达到影响其以劳动者的身份全面履行劳动合同能力的程度,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涉嫌违反劳动纪律、职业道德、营私舞弊等犯罪,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能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可以暂停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摘要】本案中,赵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应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鉴于此,公司有理由怀疑赵目存在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同时,赵某作为公司的董事并实际控制其控股公司,在其犯罪嫌疑被排除前,公司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认为赵某暂不适合继续担任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职务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赵某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因身患疾病被取保候审,此间一直在进行治疗,并未实际完成劳动任务,以致劳动合同的目的暂时无法实现。综上,公司在赵某被取保候审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赵某主张此间工资100000元及医疗费52 632元的诉讼请求目前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摘要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中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1.省社保中心系根据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认定,理据充分且于法有据;2.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另外,(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该答复尽管是针对工伤认定,但亦能佐证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摘要2:【解读】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能够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秀诉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秀诉大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答复【(2015)行他字第8号】
【摘要】《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系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制定,当时未对“工人”身份作出是否为“农民合同制”之区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国的企业已经取消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差别,职工都平等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平等保护。认定职工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不能以是否为农民合同制的身份作为限制条件,而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摘要2:【来源】《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74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注解】认定职工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情形,不能以是否为农民合同制的身份作为限制条件,而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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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321行初193号

摘要1:【案号】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321行初193号
【裁判摘要】体罚学生是否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本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强迫受教育者接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矩、发展智力和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活动。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该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将“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规定为教师的义务。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包括他人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有害于其他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有害于自身健康成长的现象,健康成长包括身心两方面,心智和品德的健康成长尤其重要。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教师体罚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明令禁止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学生在上课时因自己过错而长时间哭泣,影响教学秩序,劝导无效,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惩戒,以维护教学秩序、促成学生健康成长。原告韩某某作为班主任教师,在劝导、罚站等方式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原告韩某某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

摘要2:(续)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治安管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对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体罚劳动者指引适用治安处罚。同样,特别法也限制治安处罚的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人民警察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仅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职业法律规范为作指引性规定的情形下,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本案中,韩某某对学生赵某1实施体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1民终1361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11民终1361号
【裁判摘要】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2年2月7日入职上诉人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上诉人本应按照法律规定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但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上诉人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下,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造成失业保险金的损失,被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本案中,根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一审根据相关规定,认定上诉人应自2018年6月起每月支付被上诉人失业保险金1030元至2019年11月,并根据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变化及领取条件而适时调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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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1行终1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1行终17号
【裁判摘要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何适用,应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首先,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未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分别规定了职工工作时间、单位规定时间和制定上下班具体时间,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一般来讲,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和工作场所并无区别,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因受临时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地点。本案中,对洪某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突发疾病"的理解。1.突发疾病的种类。《工伤保险条例》未对“突发疾病"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由此可见,突发疾病种类,并没有具体限制。2.“突发疾病"的性质。《工伤保险条例》未对突发疾病的性质作出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的“突发疾病"结果仅包含死亡一种情形,而对于突发疾病导致的其他后果不能视同工伤。“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状态包括突发疾病立即死亡、突发疾病未立即死亡而事后未历经抢救死亡、突发疾病历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再次,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解。1.“48小时"的起算时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规定:“十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于工作场所内死亡或者从工作场所直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8小时’的起算时间,

摘要2:(续)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2.死亡时间。死亡时间的认定应当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医疗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对死亡有专业的判断,且作为医疗机构,亲临了对患者的救治过程,其对患者死亡的宣布,一般是在死者亲属等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医疗器械的显示,作出宣告,相对更为客观。

【笔记】如何认定职工工资总额?

摘要1:对于劳动者工资的具有组成,《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等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6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30.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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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行申642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苏行申642号
【裁判摘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即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不要求公司缴纳社保”,写明无任何纠纷,因该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2009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故申请人认为沈某某、黄某某美已与其约定“不要求公司缴纳社保”,该协议有效的主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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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33行终21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33行终2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福贡县人社局作为福贡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部门,有权对福贡县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一、关于被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否可诉的问题。决定书被约束对象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责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10月3日前向施某等7个班组支付劳动报酬4109684.59元,附拒不履行本责令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和复议期限。该责令书被约束对象是特定的,主观上有影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上产生了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故,该责令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有权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本案中,福贡县人社局接到施某等劳动者投诉后,根据施某、施×华、施×东、毕×赵、李×才、施×才、董×生与无资质的实际承包人杨某所签订的工资结算清单认定杨某未向劳动者支付4109684.59元工资,因实际用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由发包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根据二审庭审及施某等人提交的工资结算清单可知,该工资清单中不仅包含着农民工工资,还包含着一部分的工程量结算款。另,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福贡县人社局应当审慎审查实际用工中支付对象真实性及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数,以及应要求用工主体提交有关代发工资支付的凭证,但福贡县人社局仅根据杨某与劳动者签订的工资欠条不能完全证明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数为4109684.59元。因此,福贡县人社局认定贵州建

摘要2:(续)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为4109684.59元依据不足,已影响到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984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984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世嘉公司知情且同意雍××的加班行为。不论雍××是否出于自愿,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案中在雍××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世嘉公司所提“自愿加班”、“已支付加班费”的理由不能作为其违法延长雍××劳动时间的合理事由。在雍××加班行为中,世嘉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用人单位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世嘉公司对雍××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七:张某与某餐饮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共享用工”如何处理

摘要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七:张某与某餐饮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员工借出企业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共享用工"如何处理

摘要2:【注解】(1)“共享用工”是指员工富余企业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借调至缺工企业工作,员工与借出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发生改变,借入企业与借出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因此,我国劳动法并不禁止用人单位之间对劳动者的借用。(3)借入企业明知劳动者与借出企业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况下继续用工,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建立劳动关系。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2民终346号

摘要1:【案号】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甘02民终346号
【裁判摘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因职务行为造成用人单位的财产损失是否应予赔偿并无规定,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宏顺公司与范×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对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何赔偿未进行约定,但是范×作为劳动者,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尽量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本案损失的发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过错,作为劳动者的范×,其在未核实QQ昵称为“李××”的人是否为宏顺公司经理李××的情况下,轻信诈骗人员,在转账操作的过程中亦未严格遵守财务制度的要求,在会计凭证未经宏顺公司领导审签的情况下就进行转账汇款,存在一定过错;作为用人单位的宏顺公司,其制定了《管理制度汇编》、《员工手册》等公司管理制度,依据宏顺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该公司出纳岗位的任职条件是要具备工程系列初级以上职称和财务上岗资格证,熟知公司各项业务,精通分管业务,技术过硬,同时对新入职员工培训工作也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宏顺公司在招用范×时对其是否具有专业财会知识、从业资格等均未进行审查。事实上,范×在入职宏顺公司之前仅在其他公司从事过三个月的会计工作,其不具备宏顺公司对出纳的岗位要求,宏顺公司未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招用员工,在范×入职后亦未对其进行财务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岗前培训,且在诈骗人员联系范×称永强房地产公司要向宏顺公司转账93000元时,范×向宏顺公司经理李××汇报,李××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在未核实所谓永强房地产公司是否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同意诈骗人员所称的转账事宜,该行为也直接导致范×在后续过程中放松警惕轻信诈骗人员,故宏顺公司自身管理亦存在问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风险承受能力、入职时间及已获报酬等综合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范×承担25%的赔偿责任,宏顺公司自身承担75%的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657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1民终657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上虽无刘某签字,但刘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续告知刘某其旷工天数及公司规定旷工3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规范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旷工长达21天之久,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在此情况下,×××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一审法院根据刘某在×××公司法定代表人连续告知刘某其旷工天数及公司规定旷工3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规范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仍然持续旷工长达21天之久的事实,认定刘某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注解】员工手册上虽无员工签字,但公司联系告知员工旷工天数及可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下员工仍然持续旷工,违反了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10民终125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10民终1257号
【裁判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群发公司提供两份《购货合同》及索赔报告,认为公司系因生产任务紧迫才要求劳动者加班,但根据上述规定,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群发公司认为石××拒绝加班系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条第四项,即拒绝主管人员合理调遣、指挥并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属于严重违纪。但根据上述劳动法规定,群发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石××加班,不属于合理调遣,群发公司亦无证据证明石××对主管人员有严重侮辱或恐吓行为,群发公司工会向公司领导所发的函亦认为公司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故对群发公司认为石××拒绝加班系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之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群发公司所发通告中明确表示对石××予以辞退并不予办理辞退手续,故该通告实系解除与石××的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后群发公司未经征询工会意见即在公司内四处张贴公告,系以公示的方式向石××送达了该通告,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送达石××时即解除。

摘要2:(续)群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原审认定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9630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9630号
【裁判摘要】本争议的关键问题为解除安华公司与张××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张××未构成犯罪,但其因行政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有10天未能向安华公司正常提供劳动,且张××未能提供劳动系因其违法行为接受行政处罚导致,显然不是其缺勤的合法事由,故张××因拘留而缺勤的行为,构成旷工,安华公司以张××违反了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张××请求安华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申3067号

摘要1:【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申3067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被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能否要求员工返还社会保险补贴?|(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保险补贴之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2)用人单位根据无效合同有权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已发放的保险补贴费用,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已经发放的保险补贴费用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规定而不是用诉讼时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虽然王××向用人单位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不在其权利处分范围之内,其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改为发放保险补贴之约定不仅有损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向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之条款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的该条款无效,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权主张劳动者向其返还已发放的保险补贴费用50400元。......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并非申请人主张的不当得利之诉。2019年9月24日用人单位自收到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19)第97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其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其承担相应补缴责任。用人单位此时才知道其向王××发放的保险补贴无效,在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后,于2020年1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王××返还保险补贴,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主张返还保险补贴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之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行再112号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行再11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九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从查明的事实看,株洲市人社局2014年12月23日接到童××等76位民工(21个班组)投诉后,按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给广东电白公司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广东电白公司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日内对投诉所欠工资数额进行核实,并按核实后的工资数额支付到位,同时将21个投诉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凭证报送株洲市人社局。其中还明确告知广东电白公司“逾期未支付务工民工工资又不能提供上述21个投诉班组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将依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投诉人及所属民工被拖欠工资数额直接进行认定并予以追缴,同时依照拖欠应付工资金额50%以100%以下的标准计算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虽然广东电白公司提交《关于童正明班组状告我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回复函》,就所涉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了异议,但广东电白公司未按株洲市人社局指令书的要求予以执行,也没有在行政处理过程中提交任何法律规定应由其提交的有关工资支付凭证。在此情形下,株洲市人社局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的规定,对广东电白公司作出《民工工资认定通知书》,认定广东电白公司拖欠21个民工班组76人工资共计2775500元事实成立,要求广东电白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支付76名民工工资2775500元。

摘要2:(续)由于广东电白公司逾期仍未支付,株洲市人社局在事先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后,依法作出株人社监行决字〔2015〕1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广东电白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支付76人工资共计2775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程序合法。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被挂靠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及复议决定错误改变原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裁判方式

摘要1:【裁判要点】
1.被挂靠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作为被挂靠人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被挂靠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复议决定错误改变原行政行为情况下的裁判方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的,在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摘要2:【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遵照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对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了相应补充。只要存在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的情形时,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工伤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强调对工伤劳动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相较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车辆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费,应与挂靠人共同承担经营运输的风险,仅以协议约定不能免除其同意挂靠后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8826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现行法排除了在法定解除情形之外另行约定解除条件的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从该规定可见,该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突破该法,另辟解除劳动合同的蹊径,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易言之,用人单位只能依据该法明确规定的情形施以解除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依据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用人单位无过失情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在满足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依法定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又或者如本案中的东华公司一样,依据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非常具体且没有兜底性条款,其用意之一就是严格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突破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实现该法第一条阐明的立法目的——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以上分析可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体系下,实际上排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跳出法定解除情形之外另行约定解除条件的空间。
【裁判摘要2】能否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对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做扩充?——由于劳动合同第十三条的相关约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原则上不能直接将其视为东华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进一步强调,“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就是说,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只有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修订的,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通过劳动合同特别约定的方式,将劳动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也视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变相规避了劳动合

摘要2:(续)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使未经法定民主程序的规则也可以作为劳动规章制度使用,这显然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使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形同虚设。
【裁判摘要3】考虑到在现实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有劳动者会出现种种难以预料的、有违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囿于制定条件,难以包罗万象、对所有可能发生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事先作出规定,此时,用人单位能否基于劳动者对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违反而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由此可见,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如果仅因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对所有可能发生的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全部覆盖,就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则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对劳动者行为的过度纵容,从社会总体看,不利于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阐明的立法目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本院倾向于认为,即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未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的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仍可以视为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得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这种类推适用,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影响的严重程度,用人单位管理行为的必要性、妥当性以及是否存在激化矛盾等不当情形的基础上,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做审慎的审查,以期在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同时,避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类推适用被泛化。

(2022)闽09民终1949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裁判摘要】《劳动法》实施前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以及劳动争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屏南县教育局主张当时张×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在编工勤人员,这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国家机关工勤人员用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法适用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但本案发生于 20 世纪 80 年代末 9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尚未实施,当时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其行政权,用工单位并无自主权,不能与工勤人员自行建立劳动关系,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故该时期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形成的劳动用工关系以及劳动争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故本案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摘要2

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胡××工伤认定纠纷上诉案

摘要1:【裁判摘要】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未规定劳动者年龄上限,上诉人以冯××发生事故时年满69岁,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法律依据不足,故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不正确。

摘要2:【注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聘用后发生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4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劳动关系是指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陈××工作时间跨度较长,对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区分不同阶段进行分析认定。1.陈××自1991年进入渔业信息站工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陈××与海岛乡人民政府在劳动法实施之前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陈××1请求确认陈××与海岛乡政府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不足。2.陈××于1942年12月3日出生,于2002年12月3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陈德新在劳动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以后与海岛乡政府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3.陈××1主张1995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陈×81主张陈××系由海岛乡人民政府聘请为海洋与渔业信息站的工作人员、由海岛乡人民政府发放工资,但未能提供相关招用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其也未能提供海岛乡人民政府替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海岛乡人民政府向陈××发放的能够证明陈××劳动者身份的证件。陈××1一审提供的凭证、收款收据和网银电子回单系2018年形成的,霞浦县海岛乡人民政府向海洋与渔业信息站发放的款项性质为经费补助,并非向海洋与渔业信息站或陈××发放的工资。故陈××1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期间陈××与海岛乡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摘要2

 共70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