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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待遇

摘要1:停工留薪期又称为“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问题1】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能否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解答1】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不能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则自动延期至停工留薪期满之日。但是,允许职工依法自愿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
【问题2】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解答2】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2:【注解】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包含加班费。——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3775号

律师教你打赢劳动纠纷案件

摘要1:【目录】一、劳动关系:1.什么是劳动关系?长期两不找劳动关系如何认定?2.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问题1:什么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问题2: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3.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如何认定?4.已达退休年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5.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否自动终止?6.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可诉性? 7.什么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8.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9.什么设立中公司聘用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10.个人承包施工队直接招用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11.企业能否因控股而承接劳动关系?12.“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关系?13.邮政局和与其签订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14.企业能否与在校生形成劳动合同关系?15.用人单位主要类型有哪些?16.用人单位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7.人民法院是否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二、劳动争议受理:1.法院受理人事争议纠纷范围包括哪些?2.劳务输出合同担保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3.复转军人安置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4.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法院能否受理?5.国家机关非在编聘用干部因解聘发生争议,法院是否受理?6.劳动者因住房公积金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7.什么是企业改制引发争议可诉性?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是否具有可诉性?8.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9.什么是不属于劳动争议?10.什么是劳动仲裁时效期间?11.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三、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效力如何认定?2.代签劳动合同是否有效?3.什么是劳动合同期限?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5.什么是试用期?劳动者试用期从何时开始起算?6.什么是劳动合同服务期?7.什么是集体合同?8.劳动者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暂停履行劳动合同?9.什么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专题解读:1.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2.审判过程能否追加仲裁裁决中遗漏必须参加的当事人?3.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如何规定?4.如何认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5.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能否反悔?6.仲裁机构逾期未受理或仲裁,当事人能否直接起诉?

摘要2:7.什么是终局裁决认定标准?8.终局裁决后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处理?9.当事人对撤销终局裁决案件能否享有上诉权?10.支付令失效后应当如何处理?11.如何处理终局裁决申请执行与撤裁并存?
其他劳动合同问题:1.工伤事故处理后,受害人能否就精神损害另行起诉?2.因第三人侵权,工伤受害职工能否获得双重赔偿?3.单位能否因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收回房改房?3.职工因病退休后,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4.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末位淘汰”、“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5.用人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6.用人单位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法律责任有哪些?7.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8.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50%额外经济补偿金?9.用人单位能否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10.劳动者如何证明已履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义务?11.病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能否停发其退休金?12.如何认定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 1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时间?14.用人单位委托代缴社会保险,员工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

加付赔偿金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摘要1: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均可以在诉讼中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

摘要2:【注解】加付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情况下逾期未支付。——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民申3775号

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1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摘要2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和解协议效力

摘要1:和解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

摘要2:【注解】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撤回仲裁申请后不能再次申请仲裁从而恢复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对方可再次申请仲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5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劳动争议和解协议,对方可再次申请仲裁

黄××诉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摘要1:【提示】工伤赔偿协议中显示公平的认定。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摘要2:【提示1】本案案由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撤销权纠纷?
【裁判摘要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当事人在一审中请求撤销双方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但其请求不涉及工伤赔偿的实体处理,故本案案由属合同纠纷项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提示2】双方签订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行为?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上诉人黄仲华主张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仲华遭受重大利益损失,构成显失公平。

加班通知书

摘要1加班通知书

摘要2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

摘要1:【目录】1、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将此视为普通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因执行相关工资规定产生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应予受理6、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8、事实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9、企业违法发包工程,与承包方雇佣的雇工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10、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1、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的认定12、劳动者同时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多个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13、邮政局和与其签有委托代办投递合同的邮政代办员之间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14、“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5、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如何计算缴费期限16、劳动者试用期的起算点应是实际用工之日17、如何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口头约定的试用期的效力18、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有试用期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不存在试用期19、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有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20、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21、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2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则会可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2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入职工工资总额24、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支付加班费,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劳动者就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存在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26、劳动者主张提成工资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27、非全日制用工条件下是否存在加班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论28、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摘要2

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精解

摘要1:【目录】一、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社会保险争议应否全部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应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三)加付赔偿金能否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二、劳动关系的认定(一)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否按劳动关系处理(二)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等与新用人单位能否建立劳动关系(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认定三、劳动争议责任的分担(一)加班费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二)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及其出资人应否承担责任(三)以挂靠等形式借用资质的出借方应否承担责任四、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一)劳动仲裁调解书的效力(二)有正当理由逾期作出受理决定或者仲裁裁决的效力(三)仲裁遗漏当事人的不必重新仲裁(四)起诉与撤裁发生矛盾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五)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的劳动仲裁前置

摘要2

加班事实举证责任分配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1:【摘要】首先,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的规定来看,工资支付凭证的最低保存年限为两年,但是,在解释上,并不限于两年。实际上,实践中有的地方已经作出了该时间长于两年的规定。其次,从实体权利来看,加班费请求权并不因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消灭。换言之,即使两年以前的工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末提供,也不能作出劳动者就两年之前的加班费请求权就不存在的结论。最后,从前述关于证明妨碍的法律后果来看,只要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了两年之前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仍应承担加班争买彼推足存在的不利后果,劳动者的加班费请求权仍应获得支持。

摘要2

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观点集成(续)

摘要1:29、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30、离退人员受聘其他单位的,原单位不应停发其退休金。
31、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3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当事人就加班费做出低于法定标准的约定,在无其他无效情形的前提下,则应认定其有效。
3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通知义务的认定。
34、因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劳动者不能申请支付令。
35、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先、用人单位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不予执行的处理。
36、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方式抗辩的,受理执行的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37、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应如何处理?
38、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适用条件与区别?

摘要2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民初字第361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512号

摘要1:——内部承包协议法律效果的认定与处理
【裁判要点】企业内部承包协议的性质认定并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协议的主体、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加以考量。劳动者入职后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应视为具有劳动合同性质,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不应再行主张加班工资。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2)甬鄞民初字第361号(2012年5月15日);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民一终字第512号(2012年7月19日)

摘要2:【解读】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但现实经济生活中,仍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或者其他原因,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其他名目合同的情形。但是,只要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事实劳动关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工请假外出看病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纪要

摘要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职工请假外出看病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纪要(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2号 2013年8月19日)
【摘要】对于职工请假外出看病期间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会议认为,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指出,“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不仅包括职工正常上下班的途中时间,还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途中时间以及因合理事由引起变动的上下班时间等情形。本案中,江顺英在工作中因身体不适无法继续工作,在公司没有医务室的情况下,向生产负责人请假一小时外出到医院去看病,故其请假外出一小时看病这一事由具有合理性和必须性。考虑到其请假目的是为了身体康复后继续工作,没有脱离与工作相关的实质,应当认定其请假外出一小时属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鉴于江顺英请假外出目的是看病,医院应为其第一目的地。从公司到医院应当视为其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因此,江顺英在请假规定的一小时内,从公司去医院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并致其死亡,符合修订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终审判决认为江顺英仅是暂时请假中断工作,并非请假下班,不应适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适用法律错误,机械地理解了“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摘要2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宁行终字第382号

摘要1:【案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宁行终字第382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上诉人的工作时间是事故发生当天的上午7时至次日上午7时,其在当晚20时4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上诉人认可其未向单位办理请假手续,系在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私自回家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故其受伤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江宁人社局未认定其构成工伤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南京中联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上诉人延长工作时间,其是在拒绝南京中联公司违法延时加班的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上诉观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下班时间是工作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纪律规定,当事人如对该制度不服可以向单位提出异议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主张其合法权益。从在卷证据看,上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对该工作制度有异议,故对于上诉人认为其是在拒绝公司违法延时加班的下班途中的上诉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摘要1: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榕中法(2018)136号
【目录】1、用人单位设立过程中招用劳动者发生用工争议,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当事人?2、劳动者被派往关联企业工作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确定用人单位?3、劳动者因社会保险费缴交等问题引发争议,应如何处理?4、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处理?
5、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年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6、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7、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确定?8、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9、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10、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或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如何处理?11、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如何处理?12、仲裁裁决案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如何处理?

摘要2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摘要1: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厦中法【2017】96号)
【目录】1.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如何认定其效力?2.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应当如何处理?3.挂靠车辆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因工伤亡如何处理?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员要求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支付工资的应当如何处理?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伤亡应如何处理?6.未休年休假加班费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7.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认定?8.如果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9.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如何赔偿?10.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1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认定?12.用人单位有逾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已经发放,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支持?13.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时发现仲裁裁决遗漏部分请求事项,应如何处理?14.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认可的事实,人民法院如何处理?15.我市法院和仲裁机构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应如何处理?

摘要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016)琼01行初180号;(2017)琼行终82号;(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摘要1:——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裁判要旨】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
【案号】一审:(2016)琼01行初180号;二审:(2017)琼行终82号;申请再审:(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摘要2:【解读】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467号
【裁判摘要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主要理由是: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制定和实施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因此,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首先应当要看职工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第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认定工伤时的法定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而第十五条视为工伤时使用的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当然应当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三,视为工伤是法律规范对工伤认定的扩大保护,的确不宜将其范围再进一步做扩大理解。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摘要2:【裁判摘要2】在职工发病和死亡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根据工伤认定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注解】职工为了单位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废止】

摘要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
【摘要】1965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65)险字第760号文件规定:“职工在正常的工作中,确因患病而造成死亡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个别特殊情况,例如由于加班加点突击任务(包括开会)而突然发生急病死亡,……,可以当做个别特殊问题,予以照顾,比照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摘要2:【备注】已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废止(废止原因:已有新规定)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12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12号
【裁判摘要】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主张其权利,则其主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主张,因超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摘要2

(2017)渝0242行初19号;(2017)渝04行终95号

摘要1:——在家加班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职工在家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死亡的,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工伤,需要综合考量加班是否系用工单位安排、工作量大小、任务紧急程度等诸多因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事实未尽到充分调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
【案号】一审:(2017)渝0242行初19号;二审:(2017)渝04行终95号

摘要2

徐某某敲诈勒索案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苏01刑终725号
【解读】被告人以其持有的公司工作人员加班费、工资表等财务资料作为筹码,威胁公司给付人民币60万元,否则将予以公开。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摘要2

【笔记】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摘要1:答: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视为工伤。

摘要2:【解读】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注解】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视同工伤。

【笔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是否包括加班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不确定性收入在内?

摘要1:解读:(1)因二倍工资中另一倍工资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应以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2)不包含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等不确定性收入和津贴、补贴等福利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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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984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5民终984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世嘉公司知情且同意雍××的加班行为。不论雍××是否出于自愿,用人单位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本案中在雍××猝死前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其工作时间以及延长的工作时间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世嘉公司所提“自愿加班”、“已支付加班费”的理由不能作为其违法延长雍××劳动时间的合理事由。在雍××加班行为中,世嘉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和过错。......在本案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用人单位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世嘉公司对雍××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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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司能否辞退不服从加班安排员工?

摘要1:解读:(1)《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为“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第42条规定不受第41条限制的三种特殊延长工作时间情形;(2)公司如果不属于《劳动法》第42条规定的特殊延长工作时间情形,在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员工加班,公司辞退不服从加班安排的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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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经济补偿金标准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摘要1:解读:(1)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下的工资标准,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得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2)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而不包括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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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4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