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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浙辖终字第10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如果不适格被告是唯一管辖连接点则应当裁定驳回对该被告的起诉并再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案件管辖的规定,虽然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须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本案中,讯唯公司和成功公司均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故应对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即成功公司是否系“星空宽频”网站上涉案电视剧下标注的提供商“九州”。本院认为,在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人讯唯公司否认涉案电视剧系成功公司提供且明确表示涉案电视剧系其自行上传的情况下,仅以讯唯公司在其网站上将涉案电视剧的提供商标注为“九州”,以及案外电视剧在起诉前标注提供商“九州”起诉后改成“成功公司”的事实,不足以推断“九州”系成功公司。故瑞亚公司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成功公司系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原审法院驳回瑞亚公司对成功公司的起诉,将本案移送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并且,由于作为涉案网站直接经营者的讯唯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丽水市,故由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当事人的诉讼。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18号

摘要1:【法律问题】著作权人起诉主张侵权人侵害多项著作权的管辖法院确定。
【裁判观点】著作权人起诉主张侵权人侵害的多项著作权是基于同一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以上被诉侵权行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首先,关于本案是否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的问题。《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本院认为,基于三维家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本案可以认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被诉侵权软件,由此可见,群核公司涉嫌实施了将被诉侵权软件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本案涉及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其次,关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群核公司上诉提出,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本案三维公司请求保护的是整个软件的著作权,而并非单一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本案不应适用上述规定。对此,本院认为,群核公司关于上述司法解释仅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这是其一;其二,群核公司在其网站提供的被诉侵权软件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供相关公众下载使用,本案据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也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其三,三维家公司起诉主张群核公司侵害的多项著作权是基于同一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因此,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可以在一个案件中审理。最后,关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本案中,被侵权人三维家公司住所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广东省广州市,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内,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摘要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153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张×上诉所称的侵害获得报酬权一节。本院认为,张×一审中系主张北工大出版社未经其许可复制、发行涉案图书构成侵权进而应当赔偿其损失,并未以北工大出版社应支付报酬而未支付作为单独的导致其他损失的侵权行为来进行主张。如前所述,张×所称北工大出版社未经许可复制、发行涉案图书的主张并不成立,故相关侵权损害赔偿亦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张×获得报酬问题可另案解决,处理亦无不当。

摘要2:【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5民初7594号
【摘要】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得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经本院多次释明,张×仍然坚持以侵权作为本案提起诉讼的理由。如径行对张×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予以裁判,既替代了张×的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北工大出版社的抗辩的权利。故基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程序,本院依法驳回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于涉案图书稿酬支付存在争议的,可另行予以解决。

(2015)浙甬知初字第1078号;(2016)浙民终368号

摘要1:——授权期限届满不必然导致诉权丧失
【裁判要旨】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享有诉权。授权期限届满后,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就授权期间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只要未超出诉讼时效,仍享有诉权。

摘要2:【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4月13日第6版:案例精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334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1)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2)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对于将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他人后,苏州天堂卡通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对于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著作权人均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合同中使用“独家使用权”等类似表述的,可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结合在案证据认定是否属于专有使用权。本案中,根据苏州天堂卡通公司与海宁云逸公司订立的《动画作品授权协议》,并结合该协议的订立目的和影视行业的交易习惯,能够认定苏州天堂卡通公司向海宁云逸公司授予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用使用权。但上述授权行为并不当然排除苏州天堂卡通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权。即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苏州天堂卡通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对发生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苏州天堂卡通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摘要2】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的,只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其关于损害赔偿的主张方能得到支持——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但是著作权人将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的,只有著作权人能够证明存在实际损失,其关于损害赔偿的主张方能得到支持。本案中,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苏州天堂卡通公司已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了海宁云逸公司,故在其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中律师出庭及证据保全公证的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摘要2:【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520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2020)京73民终521号

摘要1:【裁判摘要】涉案教材作为合作作品,其全部著作权人均应作为原告参加诉讼。但本案二审程序中,外研社补充提供其与麦克米伦公司签订的《合作作品保护协议》,麦克米伦公司明确表示外研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东方汇通公司针对涉案教材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故外研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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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3〕230号)
▶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人民法院采取前述行为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不得提取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一定数额款项作为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赔偿请求额、采取保全措施错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采取保全措施后被诉侵权人的可得利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金可以采取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
▶指导性案例218号: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摘要2:(续)、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
裁判要点: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导性案例224号:某

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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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专利图片系将菊花花叶变形组合而成,具有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至于专利图案与美术作品的关系,显然不可一概而论,但可以确定的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如果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当然可以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此我国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均无例外规定。......如果在同一客体上存在多种民事权利,每一种民事权利及其相应的义务应当由相应的法律分别进行规制和调整。以涉案图案为例,不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在法定保护期内,如果未经特普丽公司许可将该图案用作某产品(服务)的广告宣传,该行为显然侵害了特普丽公司的著作权,特普丽公司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主张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因为该图案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对其著作权不予保护,则意味着这两种民事权利相互排斥、不能并存,这既无法律依据,也必然阻碍作品这种智力成果的使用及传播,与著作权法的根本宗旨相悖,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就本案而言,在涉案专利权失效之前,特普丽公司基于涉案图案取得的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别受到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其他人如果实施了侵权行为,特普丽公司有权依照著作权法或者专利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专利权终止后,权利客体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这一规则应该主要适用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因为这两种专利权的客体都是供工业应用的技术方案,一般不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不会获得专利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故在其专利权终止后,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公共资源。而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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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6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侵害其合法权益,公司股东应当出资而未出资地即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勇进公司主张吴××作为上海中深公司的原股东,对上海中深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因吴××不如实出资,损害了勇进公司作为上海中深公司的利益。同时,滕××作为吴××原持有股权的受让者,应当对吴××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分析上述诉讼请求,勇进公司实际上主张的是吴××应当出资而未出资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吴××应当出资而未出资地,即上海中深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上海中深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先行受理情况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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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405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一人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前股东是否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由前股东变更为后股东,而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前股东持股期间,前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因此,前股东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泰居伟业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辩称泰居伟业公司的股东在原审中已变更,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泰居伟业公司的自然人独资股东于2020年7月17日由李×变更为朱某某全,而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李×持股期间,李×未提供证据证明泰居伟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因此,李×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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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监63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判令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过程中已成年,能否对其予以执行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能否将田××作为被执行人予以执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应按照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进行。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对被告人柯×、田××等人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了如下内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明知被告人柯×借刀会用于同他人的纠纷中,仍将刀借与柯×,其行为对柯×实施犯罪具有提供工具的作用,故田××应对本案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田××和柯×的行为系共同侵犯了被害人熊某及刘某的人身权利,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被害人熊某及刘某先对柯×的身体进行攻击,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柯×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田××的民事责任。田××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田××为案件的当事人且生效判决明确了田××为实际侵权人,但因考虑田××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判项中仅判令由其法定代理人田××1承担民事责任。现执行过程中田××已成年,已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对田××予以执行,该执行内容不明确,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重庆高院未对此情况进行查明,简单的认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确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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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债权人能否在申报全部债权的同时起诉连带债务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可以同时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基于该条的精神可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与担保之诉并不互斥。而本案系针对破产债务人翔宇公司和其共同侵权人陈××、晋腾公司共同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之诉,与债权人另案起诉担保债务人相比,因共同侵权人之间显然具有更为直接和紧密的关联关系,债权人显然更应当有权另案起诉破产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共同侵权人。本案诉讼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并不冲突,不会造成圣奥公司重复受偿。其三,破产债权确认之诉立案至今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本案在客观上也不可能等待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作出判决后再予以审理。综上,本案无需以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为前提,一审法院未中止本案诉讼,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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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10月16日)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1 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案例2 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和人格尊严的侵害——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案;案例3 惩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某通讯器材公司诉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4 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贬损性、侮辱性言论,构成侵害企业名誉权——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案例5 规制短视频带货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商誉——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6 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造成对方损失,构成商业诋毁——某网络公司与某生物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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