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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方烈炬与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方烈炬与重庆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23号)
【摘要】检察机关对方烈炬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涉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纷争的受理。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林业”修改为“林业草原”。
  (二)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修改为“海关依法实施进境检疫,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将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第五十二条中的“检验检疫”。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

摘要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所作的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后又决定支持抗诉的效力问题的答复(法研[2009]226号 2009年12月23日)
【摘要】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而后又重新支持抗诉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人民法院未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原抗诉仍然有效;如果人民法院已裁定准许撤回抗诉的,对同级人民检察院重新支持抗诉不予准许。

摘要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一九九四年三月五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发布)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9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二、删去第八条。
  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四、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9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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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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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法释〔2006〕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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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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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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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民用爆炸物如何定性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民用爆炸物如何定性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4月7日)
【摘要】你院请示的被告人修明臣在1987年10月5日晚将某探矿工程火工器材仓库砸坏,盗走库房内雷管13盒(1300枚),还在1986年夏盗窃该矿工人保管的雷管2盒(200枚),炸药37管,导火索8米的行为,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第29问的解答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在定罪和刑罚上,都补充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的行为增定为犯罪,……因此,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直接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据该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并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因此,该案应按盗窃爆炸物定罪,请你们结合案件情况决定处刑。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0次会议讨论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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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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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摘要2:【备注】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修改
【备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修改为“经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将第六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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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1993年9月3日 法复〔1993〕8号)
【摘要】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就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经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处罚,应当将拘留处罚天数折抵刑期。对于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或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将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的赔偿部分一并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所制作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一经生效即送达作出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
  十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中的“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修改为“渔船的登记以及进出渔港报告”。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张某某挪用公款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摘要1:[第502号]张威同挪用公款案——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裁判要旨】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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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摘要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六、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第四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法释〔2016〕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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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主席令(第六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
  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海洋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摘要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