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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55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涉案工程已完成分部分项质量验收,未进行竣工验收,但是涉案房屋已交付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案只针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进行审查。......该院认为,该鉴定意见虽对存在的建设工程问题及处置作出意见和建议,但D2某住宅楼的实际位置不符合规范问题,主要涉及规划部门、设计方、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各自责任,但不属于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如果因位置问题产生损害赔偿,华恒公司可与相关责任方协商解决或另行主张。对于C1某、C2某、C3某住宅楼单元入口处梯梁、梯板净高不符合规范是否属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没有专业性的认定,且华恒公司未提出具体的改造措施或为改造的赔偿费用,故本案不予处理,华恒公司可待具备条件时另行主张。关于C2某住宅楼单元入口处梯梁存在人为损伤不符合安全等级问题,由于涉案建设工程已经交付,华恒公司没有举证该损害由中冶公司造成的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该部分诉请,其可于证据充分时另行主张。至于7某、8某、9某、10某住宅楼连廊处供水管线的设置存在设计缺陷,属于设计方面的问题,应另行主张解决。以上,华恒公司诉请改建和修复不合格工程或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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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09民终1879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宁德××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宁德××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1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宁德市××××系统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4478元,减半收取12239元,由宁德××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478元,减半收取12239元,由宁德××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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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9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合同双方约定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纠纷之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金××、姚××作为甲方,万事利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甲、乙双方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乙方债权转让,向债权受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合同》第七页载明“合同签订地:杭州市江干区”。该协议管辖条款包含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这部分的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应当按照该条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第二部分是对乙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后,第三方与甲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乙方是否会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此情形下订立的管辖协议,因该法律关系的不确定、当事人的不确定,通常会损害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该部分协议管辖条款应认定为无效。依据第一部分管辖约定,本案可以由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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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11082号

摘要1:【裁判摘要】约定由法院协助解决协议管辖条款有效——虽然《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十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发生纠纷由出租方经办人户口所在地法院裁决”,但之后履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签订的租赁产品提货单明确约定,“此单与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益,发生纠纷由出租方负责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协助解决”,故该租赁产品提货单对管辖的约定可视为对《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的变更。鉴于苏××住北京市大兴区×××,故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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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7民辖终216号

摘要1:【裁判摘要】约定由起诉方法院协助解决管辖协议有效——该《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起诉方法院协助解决,起诉方法院即为原告所在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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