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受理范围

【笔记】如何确定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

摘要1:解读:(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执行管辖法院——A.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B.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中级法院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指定基层法院管辖——A.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B.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A.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B.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3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摘要2:【注解】仲裁裁决执行管辖法院为——(1)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2)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3)中级法院或者(4)指定的基层法院。

【笔记】执行行为异议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情形?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将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对象规定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7条规定了执行行为异议受理范围(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摘要2:【注解】申请人认为执行法院消极不作为以及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其他法院执行、委托执行等法院内部管理行为不能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

【笔记】当事人对上级法院协调决定书能否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摘要1:解读:上级法院依职权对下级法院间产生的执行争议作出协调处理决定,非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具体执行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

摘要2:【注解】协调决定书并不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特定法律文书类型。

【笔记】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1:解读:(1)案外人以其具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排除强制执行异议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2)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执行分配,对分配方案不服按照分配方案异议以及异议之诉处理。

摘要2:【注解】(1)担保物权人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2)《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3)但是对于一些特定担保财产(如现金、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身即为一般等价物并不需要变现,一旦担保物权人异议成立法院并不能再对之执行,应当适用案外人异议之诉。

【笔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还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摘要1:解读: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抵押权,其目的并非是阻止执行标的的转让和交付,而是对执行标的转让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而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

摘要2:【注解】(1)不符合分配或参与分配程序情况下,对案外人主张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参照执行行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2)符合参与分配程序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案外人应当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执行分配,对分配方案不服按照分配方案异议以及异议之诉处理,而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5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5号
【裁判摘要1】一房二卖恶意串通取得房屋产权证,案外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美联公司、刘××明知其已将案涉房屋出卖给何××1、何××2,又以倒签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并办理了权属登记,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并已实际损害签订合同在先的何××1、何××2一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确认美联公司与刘××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何××1·、何××2此项上诉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由于美联公司与刘××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取得案涉房屋并无依据,何××1、何××2请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处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裁判摘要2】另外,对何××1、何××2在本案请求撤销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粤房地权证佛字××号房产证,因该诉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故本院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处理。
【解读1】诉讼请求:1.确认美联公司、刘××2玲海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4.由美联公司、刘××、陈××承担本案诉讼费;5.判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解读2】判决: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佛山市顺德区美联房产有限公司与刘××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无效;三、确认佛山市顺德区美联房产有限公司与何××1、何××2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4)穗荔法执外异字第1号

摘要1:——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的执行异议应不予受理
【裁判要旨】轮候查封是一种等候的效力,其对采取轮候查封措施的财产的效力变动取决于前一查封措施。如果对轮候查封允许案外人来提起执行异议,不符合效益优先的价值取向。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并不直接影响案外人的实体权利,案外人如仅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案号】执行:(2014)穗荔法执外异字第1号

摘要2:【来源:刘瑜:《仅针对轮候查封提起的执行异议应不予受理》,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2期,第74页】
【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43号
【摘要】因涉案房屋目前过户的客观不能在于另案的查封措施的实施,若田×认为另案的查封措施影响了其实体权利的主张,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至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权利主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再69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再69号
【裁判摘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未交付土地纠纷属于应予受理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宋庄村委会与刘××于2017年10月6日签订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在两份合同中分别约定将宋庄村玉国开荒地东8亩、河西地25亩承包给刘××,由刘××代村委会偿还20.9万元债务。村委会不再另收承包费。刘××作为宋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委会签订两份土地承包合同后,宋庄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交付给刘××,刘××据此提起诉讼,该纠纷属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裁定将宋庄村委会未向刘××交付案涉承包土地,认定为刘××作为宋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刘传贵的起诉,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摘要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民终653号

摘要1:【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民终653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轮候查封的内容,轮候查封在未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仅是一种待定的执行措施,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属首封法院,轮候查封并不直接侵害案外人对案涉财产享有的实体权利。本案中,薛××对廊坊中院轮候查封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程序的前提条件,故而胜芳支行提起的本次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属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受理范围,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张中行初字第27号

摘要1:【案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张中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摘要】(1)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招标公告具有可诉性;(2)对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不合法的招标公告可以依法判决撤销——本案应针对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进行审查:1、被告市运管局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2、被告市运管局发布《招标公告》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和部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一、关于《招标公告》的可诉性|通过招标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是整个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也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安顺公司、飞龙公司是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是本次招标的投标人,被告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被告市运管局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具有可诉性。被告提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二、关于《招标公告》的合法性|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本案中被告招标公告仅规定四天发售期(2012年11月13日至2012年11月16日),明显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应当认定被告《招标公告》程序违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而本案中被告《招标公告》评分办法中规定“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计5分;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低于500万元的计2分;低于100

摘要2:(续)“投标人或其控股公司参与永定城区出租汽车新能源建设的计15分;没有参加的不计分”。以上评分内容、标准违背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以及张家界市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此次招投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服务质量、企业责任承诺、企业信誉为主要条件进行招投标的规定。也违反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显失公平、公正,有倾向性的偏向部分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应当认定被告的《招标公告》有违法之处,因此构成行政行为违法。综合上述对被告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依法应当认定被告市运管局发布的《2012年永定城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招标公告》,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撤销。故原告安顺公司、飞龙公司提出撤销被告市运管局《2012年永定城区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招标公告》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诉称“考评项目”、“评分标准”等招标文件内容是指招标内容不合理、不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7173号行政裁定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7173号
【裁判摘要】《房屋鉴定报告》系对案涉房屋安全状况的技术鉴定,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天津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确定房屋的安全状况:(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二)承重结构开裂、变形的;(三))地基不均匀沉降的(四)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可能导致承重结构损坏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的情形下,房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对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本案中,天津市河某某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接受天津市河东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作出案涉《房屋鉴定报告》,系对案涉房屋安全状况的技术鉴定,不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刘×对该《房屋鉴定报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河东区政府决定驳回刘蓉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6民终5724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06民终5724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异议以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作案外人异议处理并作出相关的裁定,案外人以及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才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并无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中,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是郭××,其作为被执行人,并不具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受理范围,应当驳回郭××的起诉。

摘要2

【笔记】预征收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1:解读:(1)预征收行为只是市、县人民政府拟对特定范围内土地实施征收的意向,只有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才能实际进行土地征收;(2)通常情况下拟征收土地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问题】征收预公告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告对“未批先用”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明确。
【法官会议意见】预征地公告只是在征地报批前的一种预先告知准备征地及有关注意事项的告知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当事人名义上起诉征收预公告行为,实质上是要求对“未经批准实施征地”落实行政赔偿责任。预公告行为本身不可诉,未批先用行为则非明确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未对“未经批准实施征地行为”进行审查和审理,迳行作出行政赔偿判决,可能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摘要2:【注解】未发生法律效力的预征收补偿协议属于附条件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96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粤执复215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复议申请人实际上是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认为该生效刑事裁判存在错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惠柏公司对执行法院在钟××刑事犯罪案件涉及财产部分执行中扣划其账户中的2738657.25元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法院执行其作为案外人的财产错误。但执行法院扣划上述款项是根据生效的刑事裁判而作出的执行措施,生效刑事裁判判令钟××挪用用来成立惠柏公司的资金人民币310万元(已归还536600元)应予以追缴,因此复议申请人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实际上是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认为该生效刑事裁判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复议申请人惠柏公司在原审所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其如认为生效刑事裁判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摘要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民申174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扩展至执行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无法律依据;(2)税务机关以法人人格混同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行政责任违反行政处罚的相对性,税务机关无权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以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的方式解决税务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驻马店税务局作为原告起诉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是追缴其对继鹏公司所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项下税款,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已经驻马店中院裁定强制执行。继鹏公司的关联公司是否存在违反行政管理上的违法行为以及其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以及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驻马店税务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经驻马店中院裁定强制执行后,能否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转化为民事法律关系,继而追究行政责任主体以外的关联公司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进行债权扩大解释有违于行政处罚的相对性,将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扩展至执行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无法律依据。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原审判决未查明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相关事实,认定事实不清。

摘要2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3187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系再审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而发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该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法定权利,对于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判断其是否有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关分配款项。

摘要2:【案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03民终258号
【解读】唐某、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宋家组立即向唐某、王某支付征收补偿款106986元;2、本案诉讼费由宋家组承担。
【摘要1】本案中王×在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又于2012年10月将其户口迁入宋家组。2013年7月,王×将其女唐某户口登记在宋家组,并于2017年3月将其子王某户口登记在宋家组。现唐某、王某认为其具备宋家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要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宋家组认为唐某、王某不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双方发生争议,一审法院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案号】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321民初2924号
【摘要2】一、关于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农村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涉及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应以户籍登记为基础,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及是否以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标准综合判断。本案两原告系未成年人,随母亲王某2落户在被告小组,2017年王某2及唐某在被告小组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王某2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被告认可并分得了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份额。据此,在王某2被确认具有被告小组成员资格的情形下,原告作为未成年子女与王某2共同生活,出生后落户在该小组,应认定原告原始取得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权利。二、分配数额的确定。2019年7月被告对案涉土地征收款作出分配决定时,以本组70人为基数,人均分得51000元,现该组尚另有5人(含原告)诉讼请求加入分配,故人均分配份额最低应确定为47600元(51000元/人×70人÷75人),原告请求该人均分配份额,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属于寄挂户口,不应参与分配。缺乏充分的事实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笔记】行政奖励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1:解读:行政奖励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注解】行政允诺行为(行政奖励行为)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商终字第4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浙商终字第42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允诺行为(行政奖励行为)属于行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张××、裘××起诉是基于绍兴市人民政府的绍政发[2002]6号文件,而该文件系绍兴市人民政府为招商引资,履行其行政职责而作出的一种行政允诺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2号《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已经明确将行政允诺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规定了具体的行政诉讼案由。因此本案当事人为履行行政允诺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驳回张××、裘××的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土地管理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摘要1:解读: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作出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拍卖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解析】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行为可诉性。

摘要2:【注解】行政强制执行中委托拍卖行为以及与执行关联的公告、拍卖、确认等应当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理解与适用】行政机关委托拍卖人拍卖当事人的财产,可能会因行政决定错误、拍卖标的错误、拍卖程序违法等多种情形,侵犯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委托拍卖行为可能侵犯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给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以救济的权利。参照2009年12月23日2009]行他字第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性质的答复》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拍卖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并可诉的规定,与该批复类似情况的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委托拍卖行为以及与执行关联的公告、拍卖、确认等也应当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该委托拍卖行为不服,应当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拍卖人的行为均属于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的行为,当然该诉讼的被告就应当是委托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行政机关,拍卖人则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因拍卖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损失的,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先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赔偿之后可以向拍卖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行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4-255页。

【笔记】公务员抚恤金发放行为是否具有行政可诉性?

摘要1:解读:公务员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发放行为(包含作为与不作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注解1】(1)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按照行政管理职责权限对外作出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0项关于依法支付抚恤金的规定亦应在此意义上予以理解与适用;(2)认为发放的抚恤金不符合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属于公务员人事管理中的工资福利保险事项,系基于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89号
【注解2】主张返还抚恤金不当得利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1)公务员的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属于公务员人事管理中的工资福利保险事项,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亦应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决定的内部行为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2)但在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张的法律关系为不当得利,该争议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而是主张郑某死亡不符合领取国家抚恤金的情形,而其单位错误发放抚恤金给郑某的遗属,请求予以返还,故在此法律关系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郑志鹏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参考案例: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322民初797号
【注解3】(1)国家公务员所受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民政部门对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因公伤残的评残与审批行为、所属单位与行政编制工作人员的待遇发放行为,均属公务员管理范畴,不具有可诉性(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参考案例: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5民终712号
【注解4】公务员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公务员请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参考案例: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皖02民终1273号

摘要2:【注释】(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因认定工伤和工伤保险待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民事和行政均不可诉。
【注解】教师认为未依法补发超额退休金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925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再34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土地出让方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受让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关于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问题。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大鑫旺公司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构成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大鑫旺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因此,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中关于“……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当为民事合同。大鑫旺公司主张案涉纠纷应适用行政案件相关程序,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摘要2】违约系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实,自违约事实(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之日起,违约金债权请求权人的该项请求权即已产生,并自此计算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而履行主合同义务并非违约金债务人同意履行支付违约金义务并不构成违约金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关于是否存在违约情形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首先,从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看,大鑫旺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义务在前,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付土地的义务在后,大鑫旺公司应先履行其付款义务。虽然,2××9年9月24日签订《福清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之时,已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土地交付期限,但变更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出让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均不变的情况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应由大鑫旺公司概括承受。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大鑫旺公司直至2018年6月8日才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余款,显然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责任。其次,一二审判决以大鑫旺公司于2018年6月8日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余款,应认定其同意履行义务致诉讼时效中断为由,对于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的违约金5384880.9元予以支持。该认定有所不当,应予纠正,主要理由为,违约系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实,自违约事实(未按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产生之日起,违约金债权请求权人的该项请求权即已产生,并自此计算违约金债权的诉讼时效,而大鑫旺公司2018年6月8日付清土地出让金余额系履行出让合同项下的主合同义务,并非违约金债务人同意履行支付违约金义务,故并不构成违约金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摘要2

【笔记】历史遗留问题是否具有可诉性?

摘要1:解读1: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房地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经典案例1)——(1)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解读2:历史遗留劳动纠纷(经典案例2)——(1)国企政策性破产后职工安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农村老电影放映员生活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非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解读3:历史政策不属于受理范围(经典案例3)——(1)行政机关完全依据政策进行决策的行为(历史政策),法院无法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民办教师辞退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注解1】名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质为对私房历史遗留问题相关事实的认定不服,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鄂江岸行初字第00033号
【注解2】单位没有及时依房改政策为本单位职工办理房改房的登记手续导致没有获得拆迁补偿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11民终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776号

摘要1:【裁判摘要】农村电影放映员生活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农村老电影放映员生活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产生于过去特定历史时期,争议形成的背景相对复杂,大多因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健全而导致,或者问题本身就是由当时的政策性规定而引起。由于该类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政策性安排,无法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合法性评价,更加适宜通过行政程序解决——根据王××等14人所述,其自1970年初开始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王××等14人于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判令徐州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同时确认徐州市信访局徐信联办〔2013〕200号文件无效。其核心是要求徐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及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即以人民公社时期老电影放映员的身份要求地方政府解决养老待遇。......为强化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有效发挥行政机关职能作用,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进行了限定。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对于在此之前发生的行政行为,除非当时的法律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当事人不能在1990年10月1日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发生的行政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依法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王××等14人主张,本案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受理其提出的诉讼。但依据该项规定,所谓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但社会保险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不予支付、侵犯行政相对人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有相关缴费义务主体履行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才能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也只有在依法享有上述权利的前提下,当事人才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以行政机关没有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王××等14人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自1970年初开始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摘要2:(续)并以此为据要求徐州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此类关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诉求,并非行使《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所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诸如本案所涉农村老电影放映员生活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产生于过去特定历史时期,争议形成的背景相对复杂,大多因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健全而导致,或者问题本身就是由当时的政策性规定而引起。由于该类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政策性安排,无法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进行合法性评价,更加适宜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因此,王××等14人所主张的作为农村老电影放映员的生活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由当地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由于法律规范并未将行政机关对本案所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纳入可诉行政行为之列,故王××等14人提出的要求法院判令徐州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认徐州市信访局徐信联办〔2013〕200号文件无效等方面的诉讼请求,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王××等14人还主张其至今仍在从事电影放映工作,如其系在现行劳动用工体制下形成与有关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系基于劳务合同继续从事电影放映工作且相关权益遭受侵害,其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21民初3467号

摘要1:【裁判摘要】肖××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系因肖××在海上从事渔工作业时发生伤情而导致本案纠纷,肖××在起诉后,强烈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中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第24条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故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内容,“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霞浦县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本案依法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59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通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一般应当是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责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直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我国的一种基本行政诉讼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虽有法定义务参与行政诉讼活动,但该义务的履行不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前提,亦不以直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设立该制度的基本立法本意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出庭应诉,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直接面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了解本行政机关的执法情况,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如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需要就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的内部追责程序加以解决,而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实施的出庭应诉行为属于行政诉讼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出于行政管理目的履行行政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再审申请人所称朝阳区政府负责人在三个行政诉讼中未出庭应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均无不当。

摘要2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甘01民终287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原告赵××与被告刘××之间的债务系因赌博产生的高利借贷纠纷,属于非法债务,涉嫌刑事犯罪,2019年10月11日榆中县公安局案件审核意见书认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受理,但该案不属于民事纠纷,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赵××对刘××的起诉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一审法院驳回赵××的起诉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65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司法建议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而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议,并非收到建议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司法建议不具行政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未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法定职责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本案中,就刘××等人提出的第一项行政复议申请内容,本院认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而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议,并非收到建议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因此,刘××等人以吕梁市政府未履行司法建议的义务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受理范围的规定。

摘要2

【笔记】连续转移登记能否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1)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连续转移登记之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首次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应予受理;(2)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摘要2:【注解】对连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仅限于首次登记行为(单独)或者首次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不包括仅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单独)。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438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公安机关执法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公安机关对于作为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如拘留期间的日期、违反拘留管理的行为等属于案卷材料,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获得。其次,《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等执法信息应当向特定对象公开,并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特定对象如需获取上述信息,应通过查询方式取得。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仅限于政府信息。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训诫、具结悔过、使用警械等属于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人员执行拘留处罚过程中的管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基于以上,彭××向乐平市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内容,部分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部分属于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获得的材料,故乐平市公安局不予答复并未对彭中林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亦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乐平市政府并无法定义务作出复议决定,不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法定职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145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来看,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均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了兜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另外,行政补偿协议仅是征收补偿的一种方式,并没有改变征收补偿的根本性质。故在涉案征收补偿有可能侵犯谢××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谢××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相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山区政府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摘要2

 共167条 ‹‹12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