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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046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亚泰公司主张案涉事实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应当按照民事纠纷处理的问题。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协议的范围、判决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亦进一步明确:“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案涉法律行为发生当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政府与法人之间关于棚户区改造形成的协议关系及其履行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尽管该类协议在前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实施前,因具备民事合同的部分特征存在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情形,但并未将该类纠纷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不影响对吉林市政府与亚泰公司之间协议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等要素和协议性质的认定,本案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具有一定正当性。且结合案涉项目公益性及政策连贯性的实际情况,本案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更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与协议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平衡,行政诉讼审判规则及后续执行措施亦更能确保亚泰公司权益得以及时实现。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违反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亚泰公司可依法就本案纠纷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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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京02民终5473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间的用人单位追偿权纠纷系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广发银行黄寺支行要求程××赔偿经济损失,系基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劳动争议尚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故一审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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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否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摘要1:解读:(1)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另外裁判观点认为属于劳动争议,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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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9民初1075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中,展威公司起诉要求卢××支付经济损失系基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针对劳动争议,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该劳动争议尚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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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506民初26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被告辩称的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系被告郭××因职务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恒丰工程公司认为其向受害人实际赔偿后引起的内部追偿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是必须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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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案件败诉后能否以司法鉴定意见侵权为由起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摘要1:解读:(1)鉴定意见属于法院司法行为,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程序是否违法,鉴定意见是否应予采信,应由审理该案的法院作出审查;(2)当事人以司法鉴定意见侵权为由对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单独起诉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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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管辖权异议与不予受理竞合法院能否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1:解读: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与法院认为不属于应受理范围冲突,受理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是审理案件的前提,受理法院应当首先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受理法院未对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之前直接裁定驳回起诉程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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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无效而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原中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原中标有效?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无效而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原中标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原中标有效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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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闽01行终706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只有在律师协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时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其职责范围包含对行业自律业务的处理,以及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只有在其所处理事务属于后者的情况下,律师协会的行为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本案中,上诉人据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福州市律师协会的行为属于行业自律处理行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上诉人关于对福州市律师协会法定代表人进行处分的请求同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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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村民请求分配虾塘出租收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1:解读:(1)虾塘出租收益并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款而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收益,因虾塘出租收益分配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仅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列入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目前也无相关法律认定本案讼争的虾塘出租收益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性质相同,村民请求分配虾塘出租收益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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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207号(1)

摘要1:【裁判摘要】(1)管理人报酬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破产债权人知情权不能提起诉讼——邮储银行第三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管理人要求邮储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邮储银行支付评估费、审计费、管理人报酬系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事项,由梓钊律所执行。破产程序属于特别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已认定的这类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并未赋予债权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救济的权利。对此,原判决认定正确。邮储银行第五项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管理人未按邮储银行申请提供债务人财物状况报告、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决议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信息资料等供邮储银行查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据此,邮储银行如认为管理人存在上述行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作出决定的方式获得相应救济,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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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468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汇鑫公司在宽裕公司取得所有权之前就已经通过租赁占有使用了案涉房屋,其后宽裕公司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拍卖的财产即案涉房屋移交宽裕公司,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故本案中案涉房屋在司法拍卖后的移交及租赁权的涤除等问题应当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处理,宽裕公司的起诉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一、二审法院驳回宽裕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5民终7939号
【摘要】本案宽裕公司起诉的实质是对于司法拍卖时是否应对涉案房屋、土地上的租赁权进行涤除的问题,属于执行程序和执行裁判程序处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宽裕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笔记】竞买人竞得带租拍卖房产后能否请求判令租赁合同无效并腾房清退?

摘要1:解读:竞买人竞得带租拍卖房产后请求判令租赁合同无效并腾房清退,因竞买人并无诉的利益,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竞买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5条规定,以执行法院未尽审查义务、未按规定将已成交的房屋清空、腾退交付竞买人的不作为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摘要2:【注解】司法拍卖时是否应对涉案房屋、土地上的租赁权进行涤除的问题属于执行程序和执行裁判程序处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4683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5民终585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带租拍卖竞买后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宽裕公司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拍卖取得案涉房屋所用权,现宽裕公司以单方解除涉案房屋上的租赁协议为由而诉至法院主张房屋使用费,其实质就是要求涤除经过司法拍卖的房地产上存在的租赁权。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故案涉房屋在司法拍卖后的租赁权涤除和财产移交等问题应当由执行程序处理,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的范围,一审据此裁定驳回宽裕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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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浙民申1012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拆危异建的一切手续,以及判令撤销被申请人及其村民代表会议对2014年批地指标通过招、投标方式安排的行为或确认违法”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况且,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已获取建房指标,其提起撤销招投标行为和拆房异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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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复60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执行法院对被保全人保全标的物置换申请未作及时处理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本案争议焦点为:佛山中院对四建公司保全标的物置换申请未作及时处理,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四建公司在其基本账户存款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向佛山中院申请将被冻结的存款置换为等值不动产,以解除对等值存款的冻结,佛山中院未作及时处理。四建公司认为佛山中院未作及时处理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出本案执行异议,符合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佛山中院以四建公司提出的异议并非针对已经实施的执行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理解适用法律有误,处理结果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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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89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关于天龙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是否就案涉工程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问题。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铁建工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签订,天龙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案涉工程虽由天龙公司实际施工,但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实存在、各方履行行为均以该合同作为依据的前提下,天龙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以自己名义与军事医学研究院就订立、履行案涉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磋商等,对天龙公司关于其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就案涉工程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中铁建工公司虽在诉讼中同意天龙公司诉讼请求,认可天龙公司为案涉工程的真实承包人,但此对军事医学研究院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裁判摘要2】关于本案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案涉军事医学研究院与中铁建工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天龙公司与中铁建工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合同也约定了类似的仲裁条款。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天龙公司系挂靠中铁建工公司施工,天龙公司与军事医学研究院之间并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告知天龙公司有权要求中铁建工公司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由其以中铁建工公司名义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军事医学研究院主张权利,如果中铁建工公司无理拒绝,则天龙公司可以依据其与中铁建工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向中铁建工公司主张权利的同时,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天龙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

摘要2:【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终94号
【摘要】至此,本院的裁定理由已经充分阐明,但为消除所谓“如果本案不予实体处理,则天龙公司完全丧失救济渠道”的疑虑,现赘述如下:依据双方《合作合同》,天龙公司有权要求中铁建工公司履行协助配合义务,由其以后者名义依据《施工合同》向军事医学研究院主张权利(包括提请仲裁);如果中铁建工公司无理拒绝,则天龙公司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当然,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只应依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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