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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投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

摘要1:【笔记】投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
解读:(1)根据《中标投标法》第65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和第61条之规定,投标人对招投标过程和结果提出异议,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投标人对中标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的,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1】直接违反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标无效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中标合同无效。
【解析2】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种案由外,招标投标产生的其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未中标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2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1行终518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01行终518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案涉房屋原为案外人许某某所有,持有侯房权证H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侯国用(2011)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6月8日,案外人季某某自许某某处购买了案涉不动产并向被上诉人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6月22日,被上诉人向季某某颁发了闽(2017)闽侯县不动产权00××14号《不动产权证》。现上诉人以涉案土地产权应为小区业主共有为由,诉请撤销闽(2017)闽侯县不动产权00××14号《不动产权证》,系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民终14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民终146号
【裁判摘要】用人单位经营和用工自主权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主要系因定岗、调岗引发的纠纷,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具体明确约定章某的具体岗位及相关工资水平,该合同第六条约定:甲方可以根据进公司业绩、规章制度、乙方的工资表现和能力,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受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可见,本案中的定岗、调岗属于用人单位经营和用工自主权范畴,而非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义务,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

【笔记】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摘要1:解读:用人单位经营和用工自主权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2:【注解1】员工调岗通常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围。
【注解2】用人单位恶意调岗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属于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解3】(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合理变更的,劳动者应予以配合;(2)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持有异议,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解决,采取拒不到岗的方式予以回应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3647号
【注解4】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员工不服从公司调岗未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而是到公司原岗位上班不能视为旷工,公司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参考案例: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苏10民终1058号
【注解5】不接受调岗而离职能否请求经济补偿金?|公司合理调岗属于生产经营自主权范围,劳动者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精解补偿金及赔偿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民申2706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民申4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摘要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涉外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0]629号)
【摘要】依法取得了《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与我国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并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属于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摘要2

【笔记】法拍房被执行人拒不腾房竞买人能否起诉返还原物?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法拍房的交付与办理产权证文书属于执行法院的职责,买受人因未能交付另行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注释】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仍由被执行人或他人无权占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

摘要2:【注解1】个别案例允许起诉返还原物——参考案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779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再105号
【注解2】法拍房因不能交房请求赔偿损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再408号
【注解3】司法拍卖时是否应对涉案房屋、土地上的租赁权进行涤除的问题属于执行程序和执行裁判程序处理的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4683号

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09民终614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鲁09民终614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上述规定明确了由执行法院对拍卖成交的财产进行移交或者强制执行的执行程序,本案上诉人刘某某请求排除妨害的财产即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中法执字第125-4号执行裁定书中涉及到的房产,应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向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本案上诉人刘某某予以移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9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99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黄某某因涉案事故引发工伤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是否还有权向其工作单位即达星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黄某某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之后欲向达星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证实其所受工伤系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但黄某某未能对此尽到相应的举证责任,相关安监部门亦未认定其所受工伤的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在本案要求达星公司承担其所受普通工伤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对其起诉应予驳回。

摘要2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贵民二终字第168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贵民二终字第168号
【裁判摘要1】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经营而签订的内部管理合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某、通泰出租车公司均认可自2008年6月起至2014年7月20日止,双方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在对外关系上,李某某与通泰出租车公司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关系;在对内关系上,李某某与通泰出租车公司签订《营运责任产值合同》的行为属于出租车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该合同是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经营而签订的内部管理合同,用于约定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从属于劳动关系,故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营运责任产值合同》是一个混合合同,既有劳动合同的条款,如甲方(被上诉人)要求乙方(上诉人)每五天回公司刷卡、达到公司的服务标准、不得擅自承接出城区营运业务等,也有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如《营运责任产值合同》中的第一条至第六条等。内部承包条款是双方在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以营运出租车为标的物,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营运收益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营运责任产值合同》中的承包条款提出,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与通泰出租车公司在对外关系上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营运责任产值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经营而签订的内部管理合同,用于约定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从属于劳动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并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翠华认为如果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应当驳回起诉而不是驳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李翠华与贵港市通泰出租车的该劳动纠纷已经劳动仲裁,李翠华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属于一审法院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摘要2:【解读】既有劳动合同的条款也有内部承包合同的条款的混合合同,内部承包条款是双方在主体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76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767号
【裁判摘要1】张某某所提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涉案31273400股方盛制药股票(证券代码603998)中的二分之一属无效质押,方××仅以涉案31273400股方盛制药(证券代码603998)中的二分之一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支付本案债务”。其上诉请求所依据的理由是“案涉31273400股方盛制药股票是其与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方××设定股票质押没有征得其同意”。张某某在一审中没有以案涉股票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诉请或抗辩,仅提出方××质押股票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一审的诉讼请求审理,对张某某在一审没有提出抗辩和反诉的请求,该请求在二审中无法进行审理。通说认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具有上诉利益。与一审程序的诉权和诉讼要件相对应的,是二审程序的上诉权和上诉要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了上诉要件,包括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上诉范围,即法律规定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和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和判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适格,即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应当是一审诉讼当事人;上诉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起;上诉须递交上诉状;依法及时交纳上诉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未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上诉,并未限制一审其他当事人行使上诉权,因此上诉人张某某有上诉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应当限制在一审的抗辩意见范围内。张某某在本案一审中是天风证券与方××债务关系中的被告,同时也是天风证券与方××股票质押关系中的第三人。张某某作为股票质押关系的第三人,在一审中并没有对股票质押合同的效力和质押股票的权利提出独立的请求,在一审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下,张某某主张的案涉质押无效仅能认定为是一种抗辩理由,并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上诉请求。

摘要2:【裁判摘要2】在本案正式开庭时,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要求对上诉请求作出三项变更:一是请求确认案涉股票质押全部无效;二是请求按照民间借贷新规调减利息和违约金;三是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天风证券的律师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该规定,张某某上述三项变更上诉请求,均不在上诉期限之内,其超出上诉期限后新增加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受理范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650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650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被上诉人在领取了动迁款后不符合特困户的认定条件要求返还此后发放的特困补助金。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8〕31号)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终止,均需要履行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本案纠纷涉及特困人员的认定条件、救助供养待遇的发放,均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注解】本案可通过行使行政质权依法追缴该“特困供养金”2万余元,而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3民终4332号

摘要1:【案号】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黔03民终4332号
【裁判摘要】农户内的成员分割耕种本农户名下的承包田地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非具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农村土地承包系以农村土地承包户为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设立法律关系,各家庭成员形成的共同体即农户是法定的承包主体,农户内的成员分割耕种本农户名下的承包田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家庭成员内部分割田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户内成员协商分割,或者由发包方进行调整分割。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21号
【裁判观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判摘要】合同双方能否约定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权?——合同双方不能约定排除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权|起诉权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排除或者限制。北京萨利公司作为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系其依法行使民事权利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北京萨利公司明确以中达信龙公司、赵某某为被告起诉,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原审法院管辖范围。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合同的甲方为北京萨利公司,乙方为中达信龙公司,该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约定如下:“双方保证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如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友好协商形式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问题,则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中达信龙公司、赵某某上诉主张北京萨利公司未经协商直接起诉违反合同约定,原审法院立案时未审查立案行为的合规性,为管辖权异议埋下问题隐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75号
【裁判摘要】政府主导下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社)是山东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为山东省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行使山东省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棉麻公司的企业改制行为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改制过程中涉及困难职工安置有相应政府解决途径、涉及省社资产处置问题必须先行评估并且报批、各企业改制均在改革改制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省社在棉麻公司改制过程中履行的是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棉麻公司的企业改革改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行为,并非企业自主进行改制。王某某所诉本案争议系其作为棉麻公司的职工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有关“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驳回王某某的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28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再286号
【裁判摘要】公路管理机构要求致害人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属于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就损坏公路行为而言,路政管理机构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责任,与公路产权人向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两者并不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应当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民事纠纷。本案中,柳林公路段作为案涉路段的公路产权人,与浩博公司之间的纠纷具有平等性和民事性的特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虽然案外人柳林路政大队作为案涉路段的行政执法机关,针对浩博公司的行为,曾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晋交公吕柳赔(2018)003号《公路赔偿通知书》,载明:“……依据山西省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之规定,本单位依法作出如下公路赔偿处理决定:当事人赔偿贰佰万零贰仟伍佰陆拾元(2002560)",并载明:“并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柳林县公路段路政大厅交纳路产赔偿费,逾期不交的,本单位将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但可以看出柳林路政大队未就案涉路产赔偿事宜作出实质性的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可见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属于民事责任性质而不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在当事人不缴纳的情况下,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就损害公路财产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11民初14号民事裁定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终676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驳回柳林公路段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裁判摘要1】如将开具发票列为合同约定义务内容,则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法院应当审理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关于开具发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取工程款后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本案中,开具发票、交付竣工资料等均属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民事合同义务范围。“开具发票"从文义解释看虽是由税务机关开具和履行,但合同文本中所约定的“开具发票"含义并非是指由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是指在给付工程款时需由承包方向发包人给付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该给付义务属承包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有义务开具发票的当事人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主作出向其他民事主体开具发票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对于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来说,是否可以取得发票将影响其民事权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就一方自主申请开具发票与另一方取得发票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原判决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未予支持临峰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确有不当,予以纠正。

摘要2:【裁判摘要2】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关于原判决认定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质保金是否正确的问题|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全部完成具备竣工条件付到80%工程款,余下工程款扣除3%保修金外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3%保修金按照国家规定时间期满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施工方对建设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包括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经验收不合格工程应承担的质量返修责任,以及对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保修责任。临峰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故原判决关于在欠付工程款中扣除保证金的认定正确,中业公司主张不应当予以扣减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民终15672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01民终15672号
【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东方廊桥公司印章并未遗失,且确认遗失补办公司印章,系公司内部决策事宜,公司股东之间拒不配合确认遗失补办公司印章产生纠纷,属于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应通过公司内部管理机制解决,该纠纷属于公司内部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本院认为:公司本身是独立的自治主体,司法救济介入公司自治有一定限度。公司公章是否需要补办、怎样补办,应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东方廊桥公司请求判决股东配合到公安机关签字确认遗失补办公司印章的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15民初21151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15民初21151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就侯某某起诉要求四被告启动内部决议程序及要求召开股东会的诉讼请求,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就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本院应裁定驳回侯中义提起的诉讼;就侯某某要求撤销其作为东方扬帆海南分公司负责人的工商登记内容的诉求,......原告侯某某其就该项诉求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即使侯某某再加以东方扬帆公司的股东作为本案被告及增加要求召开股东会等诉求,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畴,故本院在本案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执复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7)闽09执复1号
【裁判摘要】执行法院对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不应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根据上述规定,执行程序中对分配方案异议的处理,执行法院贯彻的是“当事人主义”,并不需要行使对异议进行审查的职权,故叶建军的异议申请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驳回。古田法院(2016)闽0922执异10号执行裁定对此未作说理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瑕疵,但该案异议审查结果正确,本院对此依法纠正后予以维持。关于叶××的主张,古田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处理。

摘要2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9民终3200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09民终3200号
【裁判摘要】因追偿社会保险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因“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垫付”养老保险后向被告追偿发生争议,被告辩称原告该垫付行为系职工“福利”,根据被告的抗辩本案涉及该垫付是否系职工“福利”的认定。即,本案无论是原告为被告垫付社会保险争议,还是是否属于“福利”争议,均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且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于2020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再审实务中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受理的问题中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缴纳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法律性质上属于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费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该费用,或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该费用的,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以上解答的精神,劳动者缴纳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后,向用人单位追偿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在缴纳了本应由劳动者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后,向劳动者追偿发生的争议亦属于劳动争议。

摘要2:(续)庭审中,原告主张该追偿法律关系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但即便如此亦不能否认该争议系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事实,且也只有在劳动关系中才可以产生该追偿权。综上,原被告关于追偿社会保险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原告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径行诉至一审法院,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鼎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追偿社会保险费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上诉人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径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53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537号
【裁判摘要1】一审庭审中,经李××与华融公司核对,李××所购买的房产不在(2014)甘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协议所附抵押清单内。......关于李××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问题|《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购房人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需就上述规定的四项基本事实予以查明。......综上,李××作为案涉房屋的买受人,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正确。
【裁判摘要2】关于李××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问题|《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虽李××与航龙公司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只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一审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归李××所有,确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对于华融公司要求改判驳回李××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李兆仁所有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3】因李××诉请判决航龙公司立即协助和配合李××办理案涉房屋产权登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本院将另行裁定。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终字第34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摘要】共有注册商标“代表人”便变更不属于法院民事纠纷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确定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即以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为标准来确定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换言之,能够以诉诸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必须符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纠纷内容是民事领域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争议、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三个构成要件。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一个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本案中,陈××、黄××于2004年3月4日共同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未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指定代表人,商标注册行政主管部门遂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即陈××为代表人。现陈××以涉案商标核准注册后,黄××未经其同意,伪造陈××的签名,擅自将注册商标代表人变更为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与黄××之间因注册商标代表人变更所发生的争议,既不会影响讼争双方基于涉案商标而具有的商标共有权人身份,也不会影响讼争双方对涉案商标权的行使以及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上述争议不属于财产法律关系或人身法律关系范畴,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讼争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理应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对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异议的,还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寻求救济。综上所述,本案陈××提起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摘要2:【解读】陈××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之间关于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共有顺序的协议无效;2、责令黄××协助办理恢复第39××421号“白水洋”商标注册人共有顺序的手续。在庭审过程中,陈××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双方之间关于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共有顺序的行为无效。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裁定驳回起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终102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终1023号
【裁判摘要1】在本院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闽民终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下称34号案件)中,对陈××提出的确认与黄××之间关于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共有顺序的行为无效和责令黄××协助办理恢复讼争商标注册人共有顺序的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已经确认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驳回陈××起诉。陈××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之一是要求确认其享有讼争商标的注册代表人权利,该项诉请的内容与34号案件中的诉请实质上相同,故构成重复起诉,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请求商标共有人履行续展商标的申请义务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关于陈××提出的要求黄××履行续展讼争商标的申请之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分析认为,是否符合商标续展的条件以及是否同意予以续展,属于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范围,不属于民事司法认定范围。另外,讼争商标的宽展期截止到2016年6月5日,在本案诉讼期间已经到期,超过宽展期的商标能否续展或者需要履行哪些续展手续均需要由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亦不属于司法审查范畴。而且,陈××主张讼争商标的注册代表人为黄××,应由黄××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其作为一般共有权人无法提出续展申请,但并没有就此说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据此驳回陈××的起诉亦无不当。但是,陈××作为讼争商标的共有权人,其对于共有财产的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陈××如果认为由于黄××怠于履行相应义务,对其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其可另行提起其他诉讼进行主张,以维护其正当权益。

摘要2:【解读】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履行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续展第3935421号“白水洋”注册商标的申请之义务;2、确认原告陈××享有商标注册号第3935421号“白水洋”注册商标的注册代表人权利;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185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1856号
【裁判摘要】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系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被征收人订立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申请人认为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侵害其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提出异议,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的被征收人享有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归其所有,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2:韩某某、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1民终634号
【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是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因原告对被告陈××与福州市晋安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有异议,认为该协议书侵害了其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应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非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以2012年政府征收时被上诉人冒充房屋所有权人与福州市晋安区房屋征收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提出异议,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所约定的被征收人享有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归其所有而提起的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被征收人订立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因此,原审认定本案并非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解读】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中所载的建筑面积约为136.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与剩余28238元安置补偿款为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笔记】债务人能否起诉请求判决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529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第570条第1款规定,因特定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2)债务人起诉请求判决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于法无据,应当驳回起诉。

摘要2:【注解1】债权人拒不接受债务人债务履行,债务人能否起诉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等原因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2)债务人起诉要求债权人接受履行于法无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注解2】
(1)债务人既可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民法典》第529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或提存价款)但不能中止履行的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民法典》第570条):A.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B.债权人下落不明;C.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D.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外,其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可以提存但不能中止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89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893号
【裁判摘要】供用电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且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与民事合同相比,识别行政协议的标准主要有二:一是主体上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为;二是客体上属于行政法领域。本案关键在于甄别国网舟山供电公司的主体性质。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后,地市级电业局、县级供电局更名为供电公司,无行政管理职能,只负责生产销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修订)第七条亦规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因此,国网舟山供电公司是企业,非行政机关,亦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管理职责的电力监管部门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徐××以国网舟山供电公司在营业执照上仍保留“舟山电力局”的名称为由,主张该公司是具备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或组织,与事实不符。虽然徐××本人否认在案涉《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上签名,但其在一审庭审时自认其户办理用电手续系村集体统一办理,且在国网舟山供电公司为其开设用电账户、安装电表后,其在该账户内预存了费用等行为,可视为其委托村里签订案涉《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并在事后予以追认,双方已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此时,作为供电人的国网舟山供电公司与作为用电人的徐春苗处于平等主体的地位,双方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案涉《居民生活供用电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并非行政协议。由此产生的纠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舟山市政府据此驳回徐××的案涉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128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1282号
【裁判摘要】刘××的复议请求为撤销其与重庆市綦江区东部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4月28日签订的《綦江区东部新城管委会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綦征拆〔2012〕字第100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情况下,重庆市人民政府对刘仕容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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