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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汴民初字第135号;(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26号

摘要1:——银根紧缩背景下假购房真借贷合同的处理
【案号】(2011)汴民初字第135号;(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26号
【裁判要旨】银根收紧政策背景下,出现了大量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针对此类案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清真相,准确认定事实,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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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但在订立本约时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属于正常的磋商行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对方当事人不得以双方已达成预约合同为由强行要求必须签订本约。
【裁判规则】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摘要2:【提示】本约合同磋商不成,立约定金应返还。
【解读】磋商未成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能订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构成违约,开发商应将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沈中民二终字第812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沈中民二终字第812号
【裁判摘要】双方各自提供的《商铺补充协议》不仅文本内容一致,而且在落款处均有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所不同的是上诉人在第8条中选择了第1种处理方式即交纳剩余房价款,被上诉人在第8条中没有选择任何一种处理方式。该补充协议第8条的意图即是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加以约定,该条所列举的两种处理方式则是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无论选与不选、选择哪一种,只要双方当事人对《商铺补充协议》没有异议,即是认可该协议第8条的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的约定,并在两种处理方式中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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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1087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昆民三终字第108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从被上诉人云南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作、散发的宣传资料以及2001年5至9月在报纸刊登的销售广告的内容看,该广告的内容对其出卖的商品房范围内及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是具体明确的。因此,被上诉人云南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作出的广告宣传内容应视为要约。根据阳光海岸业主委员会委托云南省测绘工程院测绘结果,被上诉人云南嘉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达到广告宣传承诺的面积,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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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135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赣中民一终字第135号
【裁判摘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本约而达成的合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述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及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本案被上诉人在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抑或要约邀请,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建设部的规章,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广告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出卖人不同意或者未写入合同,出卖人也应当将其视为合同内容进行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在广告中表述的“产权商铺,租不如买!”及对投资商铺模拟分析,对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有诱导影响作用,模拟分析中的商铺面积含公摊面积,即公摊面积也计算了租金,广告表述的“以上分析仅供投资者参考”位于广告末尾,且是用更小的字体标示的,未在显著位置以明显标识标明,不足以引起人们注意,容易引起误解。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预约合同中表现的缺失条款或不确定条款存在争议,并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双方对认购书约定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现未达成一致,因此,双方对于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不存在违约,被上诉人应将依据认购书收取上诉人的定金5万元返还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本案销售广告中对商品房及其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应当视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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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等诉上海×××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摘要1:【提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的“教育优惠”承诺可视为要约
【提要】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例外为要约。区分广告系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不能以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区分标准,对具有承诺内容的广告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采用“容纳规则”和“回溯分析法”来认定是否属于要约。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可再作扩张解释,应适用于开发商在广告中对“教育优惠”承诺的情形,并在承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对合同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等方面的尺度掌握不宜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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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612号;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汉民终字第560号

摘要1:——商品房开发预售中的宣传资料及鸟瞰图所具体确定的内容是否视为合同内容
【要点提示】商品房开发预售中的宣传资料及鸟瞰图中就签订合同标的的位置及外观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宣传资料及鸟瞰图应当视为要约。该宣传资料及鸟瞰图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612号(2007年9月25日) ;二审: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汉民终字第560号(200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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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3)塘民初字第1914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四终字第94号

摘要1:(商品房买卖合同)
【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是上诉人开发的商品房,该商品房可以出售给被上诉人之外的任何人,故本案双方当事人签约的目的是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应受有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调整。由于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解决债权债务是促使双方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的重要因素,同时,双方当事人建立商品房买卖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与案外人协商解决债权债务的结果。用现金支付购房款是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之一,经协商用债权冲抵购房款亦是履行付款义务的合法方式,付款方式的不同并不能改变所签订合同的法律关系性质。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不具有商品房买卖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3)塘民初字第1914号;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四终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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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湖里区人民法院[2004]湖民初字第3254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523号

摘要1:【要点提示】本案主要围绕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的法定要件问题对双方讼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效力进行认定。至买受人起诉时,出卖人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终审判决认定双方讼争预售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湖里区人民法院[2004]湖民初字第3254号(2004年12月2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厦民终字第523号(2005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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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民初字第510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民终字第314号

摘要1:——对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要件合同的性质认定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营业房回购协议书》及《回购房补充协议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索引】一审: 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民初字第510号(2009年6月21日);二审: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民终字第314号(20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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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房屋认购书法律责任

摘要1:【摘要】目前在我国大陆对违反房屋认购书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观点都并不统一,以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例时已经出现法律适用的混乱局面。本文认为,通常情况下,房屋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该合同之义务人负有在约定时间按房屋认购书预定条件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义务。房屋认购书义务人若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则同时满足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构成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权利人可择一要求义务人承担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房屋认购书权利人有权要求拒绝订立本约的义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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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216号

摘要1:【案号】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216号
【裁判摘要】虽然认购协议中载明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房屋基本情况,买受人亦支付了房款,但是对于“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未作约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际履行条件,且认购书中亦明确了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说明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因此,该认购协议书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出卖人依据认购书尚不负有交付商品房的合同义务,故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双方应否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的问题,因出卖人以认购协议书中所定房价过低等理由拒绝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未能进一步磋商并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合意,故买受人主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缺乏依据,因出卖人拒绝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买受人可另行向出卖人主张其合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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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徐某某合同诈骗罪案刑事裁定书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9)豫刑一终字第152号
【裁判观点】原审被告人孙某某作为上诉单位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指使员工徐某某采取虚构房产办理虚假按揭的手段,为公司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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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等国有企业人员失职案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二中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观点】被告人徐某某、尚某某、张某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审批森豪公寓商品房、华庆公寓商品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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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775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终字第3775号
【裁判观点】名义借款人为实现对房地产公司债务,在未交纳购房款的情况下,由房地产公司开具购房发票,双方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目的是利用该合同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替房地产公司申请贷款,名义借款人从中获取应得的工程款从而实现债权。名义借款人与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贷款人非国家机关,名义借款人与房地产公司采用欺骗手段向银行贷款未损害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无效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合同,合同在未被撤销之前仍属有效。贷款人并未行使撤销权,故该合同应属有效,担保合同亦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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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60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60号
【裁判观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综观本案各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可以推断被上诉人柏杨当时确不知道自己与上诉人签订过涉案借款合同,也不知道自己向上诉人借过涉案借款,上诉人所称的被上诉人柏杨向其借款实属好莱坞公司所为,对此好莱坞公司也不予否认,故上诉人上诉所称其与被上诉人柏杨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在此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柏杨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好莱坞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又因上诉人是在未与被上诉人柏杨当面洽谈借款事宜及未收到被上诉人柏杨的正式借款委托书的情况下,仅凭好莱坞公司提供的手续而向个人发放贷款,其行为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述贷款行为属虚假按揭贷款性质,从而确认为无效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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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527号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认定“假按揭”房贷合同的效力?
【要点提示】开发商以购房人的名义,与金融机构串通签订“假按揭”合同,以套取银行资金开发房产,其所签订的“假按揭”合同因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应认定为无效。
【裁判意见】“假按揭”贷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527号(2005年10月13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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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渡法民初字第01561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261号

摘要1:——商品房未竣工验收能否认定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案号】(2011)渡法民初字第01561号;(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261号
【裁判要旨】开发商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予以交付,构成逾期交房违约;同时,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为住户办理房地产权证,又构成逾期办证违约。住户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不再追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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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4)番法民初字第85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483号

摘要1:【问题提示】房地产开发商协助办证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要点提示】逾期办证纠纷,首先应明确开发商的办证义务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主合同义务,并非附随义务。其次从房管部门登记办证的流程看,转移房屋所有权需要买卖双方相互协助和配合,其中开发商所负有的是“协助办证”或“协助办理登记”义务,具体包括:办备测绘、权属登记等必要法律文件;披露上述 信息及应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依约定协助购房人递交办证资料、代缴费用等。未能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导致办证迟延,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的逾期办证,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4)番法民初字第8543号(2005年3月31日);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穗中法民四终字第2483号(200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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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白山民一终字第323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白山民一终字第323号
【裁判摘要】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约定将3栋___单元3层___号66㎡房屋安置给被拆迁人,由于该合同只对安置用房面积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而没有对协议标的物即补偿安置用房的位置进行明确具体的约定,故本案应按普通债权给予保护。即拆迁人应按该协议书约定的房屋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相应房屋面积的货币补偿安置,并承担该补偿款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被拆迁人要求吉林省博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承担返还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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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雅民初字第11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雅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意见】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将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第7条、第8条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也有权选择解除协议并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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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357号

摘要1:【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乌中民四终字第357号
【裁判意见】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将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后,第7条、第8条明确规定,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也有权选择解除协议并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拆迁人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解除后仍需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②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用以补偿安置的房屋的具体位置、用途;
③拆迁人将该安置补偿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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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850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穗中法民四终字第1850号
【裁判意见】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受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的委托,与陈携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东濠涌截污东线工程租住公、私、侨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及陈携顺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方,均应自觉履行。陈携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的委托拆迁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在与其签订协议时有隐瞒真实情况、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故对其主张该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一节,本院不予采信。陈携顺没有依约履行搬离被征用地段房屋,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迁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要求陈携顺履行协议,立即搬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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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543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沈民(2)房终字第543号
【裁判摘要】买受人进住房屋后,发现房屋墙面、地面、屋顶等存在问题(对于墙面、地面达成协议由买受人自行维修,一次性补偿已经给付完毕)。对于屋顶防水及室内渗水、塑钢窗封闭不严渗水等问题,双方虽然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开发商也未将争议房屋存在的问题实际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即开发商对于交付的商品房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其交付给买受人的争议房屋由于存在质量瑕疵,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综上,买受人要求开发商履行修复房屋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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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0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01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于2008年11月9日前去收房时反映的大门锁坏、电灯未安装等问题,被上诉人已经当即予以解决,且上述问题并非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房必须具备的条件,上诉人完全可以收房后根据预售合同中有关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条款要求被上诉人修理、赔偿等,但上诉人以此为由拒绝收房,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双方直至2009年8月3日尚未办理交房手续,并非被上诉人违约所致,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并向上诉人支付按照已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理由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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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巢民三终字第28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巢民三终字第28号
【裁判摘要】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上诉人中大公司应当承担修复义务还是给付义务?二是如果上诉人应当承担给付义务,修复费用的标准应以哪一次鉴定结论为准?
本院认为,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上诉人系2003年入住,至起诉时已达四年之久,其房屋质量问题发生在保修期内,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保修义务,但至今该房屋的质量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应认定上诉人拖延修复。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拒绝修复,因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此辩称,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故本案被上诉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又称一审在被上诉人并未完成维修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与“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是并列的两句话,并无先后的意思表示,不能推断出买受人必须先维修,然后才能向出卖人主张修复费用的结论。原审法院在房屋修复费用经鉴定明确的情况下,直接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义务并无不当。
对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上诉人中大公司对巢湖志成司法会计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时,未审查上诉人的该重新鉴定申请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即采纳其申请委托巢湖联邦司法会计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违反相关程序规定,故对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虽然对巢湖志成司法会计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以该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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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逾期还贷,开发商能否解除合同?——广西玉林市×××开发公司与何×购房合同纠纷案

摘要1:——购房者逾期还贷,开发商能否解除合同?
【裁判要旨】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代替购房者承担偿还逾期贷款利息后,有权收回已售商品房,损害了购房者的正当房产权益,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摘要2

 共103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