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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69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渝二中法行终字第00169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某的起诉是否构成滥用诉权行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滥用诉权是否构成应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是否实施了相应诉讼行为两个方面审查。本案中张某某的起诉从形式审查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提起诉讼的目的并非为了依法获取和了解政府信息本身,而是通过不断的、大量的申请、复议和诉讼,表达不满情绪和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承包地附着物利益补偿的最大化,其主观故意明显。同时其实施了大量的诉讼行为,提起了大量无诉益的诉讼。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滥用诉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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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05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乔某某向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向其作出答复的职责。再审被申请人太和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履行受理、审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太和县人民政府应当确认太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行为违法的主张,本院认为,在要求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给付类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申请人所要求的行政行为,即是对被申请人不作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进一步实现了申请人要求给付特定行政行为的复议目的。因此,责令被申请人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了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而无需再专门作出确认不作为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

摘要2:【解读1】责令行政机关作出特定行为的复议决定本身就包含对不作为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解读2】
(1)申请人一审诉讼请求以复议机关未依法确认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为由,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复议机关应作出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决定。本案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的复议决定,符合上述款项规定,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解读3】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适用确认违法之诉,而是责令履行法定职责。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皖行终205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08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081号
【裁判摘要】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当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政务微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新方式,但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当然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判断山西省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是否正确的关键在于山西省公安厅微博发布的公告是否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山西省公安厅微博发布的公告内容并没有对程某某设定、变更、解除行政法律权利和行政法律义务,更没有对其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故山西省公安厅微博发布的公告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山西省政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原审判决驳回程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晋行终374号
【摘要1】原审法院查明,山西省公安厅于2016年6月10日18时23分通过"山西公安"官方微博发布《晋城"黑老大"高调出狱视频事件主角程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批准逮捕》。2016年7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收到程某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2016年8月2日作出晋政行复不字[2016]8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为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解除某种法律权利或者义务,从而产生行政法律效果。本案中,山西省公安厅通过官方微博发布的内容,没有对上诉人程某设定、变更或者解除行政法律权利和义务,也没有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0年3月30日第5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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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8年7月23日)
【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行政案件裁判精要》,中国法制出版社,P179-199】
1.举报人就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2.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接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是适格被告。3.不服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职责行为,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还是以征收管理部门为被告。4.如何理解《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人民法院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规定。5.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参加诉讼? 6.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前,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谁作被告。7.承租人起诉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具有原告资格。8.被诉行政行为经终审判决生效后,其他利害关系人再次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可否立案受理。9.原告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诉讼,理由是征收决定违法,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10.发回重审或指令继续审理案件,是否应当再给被告一次举证的机会。11.复议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立案。12.未告知起诉期限情形下,起诉期限应当如何计算,新旧法之间如何衔接。13.起诉人同时起诉多个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4.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法定职责案件和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案件,人民法院应如何收取诉讼费。15.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是否可以按照撤诉处理。16.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单独作被告的案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应列为第三人。17.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案件,一审未尽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义务,二审应当如何处理。18.滥用诉权造成他方当事人律师费、差旅费、误工损失等,是否可以判决由滥用诉权方负担。19.民行交叉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对基础民事争议既不一并也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审查到什么程度。

摘要2:20.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是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21.起诉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行政协议行为,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2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协议,相关行为引发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解决。23.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24.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将会损害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25.违法建筑物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规划部门在该法实施之后作出行政处罚,应当适用《城乡规划法》还是《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26.如何理解适用《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7.法院查封之前,土地闲置已经超过两年的,行政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28.职工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否可以视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30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308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针对咨询所作的答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是由法律设定,而非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法律文书设定;行政机关法律文书错误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因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查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系因谢某某向证监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依据行政诉讼和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一个恰当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的,信息公开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谢某某提起的系一个不成立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申请内容系要求公开“证监信复字【2013】1000985号答复中‘不再受理’的法律依据”。对此种请求一、二审法院已经认定系咨询行为而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证监会针对该咨询事项作出的[2014]39号《监管信息告知书》已经对谢某某的请求作了回答。此种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形式进行答复的行为,既未侵犯谢某某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未侵犯其知情权,对其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论谢某某是否满意,均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其亦无权对此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类针对法律咨询所作的答复行为如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必然需要以判决方式去回应行政机关就法律咨询事项的答复行为是否合法、正确、全面,此显然有悖于司法机关裁断纠纷的职能和国家设立司法机关的目的。因为司法机关仅能对已经存在的具体纠纷进行裁断,而不能在没有现实纠纷的前提下,对行政机关依据何法律规范进行监督管理问题予以审查。因此,针对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就法律问题咨询所作出的答复,不论该种答复是否合法、正确和全面,均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摘要2:【解读】针对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就法律问题咨询所作出的答复,不论该种答复是否合法、正确和全面,均不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13号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行终字第135号判决

摘要1:【案号】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行初字第13号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行终字第135号判决
【裁判要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社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摘要2:【解读】规章授权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法人,虽然不属于行政机关,但仍然具有公开其在履行相关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信息的职责,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607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6077号
【裁判摘要】起诉期限利益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错误告知而丧失——起诉期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该制度一方面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权利救济程序,体现法律不保护“睡眠的权利";另一方面亦作出例外规定,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从起诉期限中扣除。本案中,王某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以高新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向昆明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昆明市政府告知系其他村民拆除,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直至2015年12月25日王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其房屋系高新区管委会拆除,进而提起本案之诉。王某在案涉房屋拆除后没有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与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具有密切联系,该期限利益不应当因复议机关的错误告知而丧失。王某自2010年10月25日申请行政复议至2015年12月25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新的证据之间的期间依法应当扣除。在获取新证据之后,王某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积极寻求权利救济,具有合理性,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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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一: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广州大优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案——次债务人不得以债权瑕疵为由对抗善意保理商【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64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二:顾某、汪某某、江苏瑞豪置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盐城市大丰区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合同解除权的默示放弃应设定严格的认定标准【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三:林某交通肇事案——行为人在驾照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案号】(2017)最高法刑申54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四:内蒙古生力资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审判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民刑交叉关系【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五:陈某某与陈某、胡某某、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应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六:袁某某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以法定形式向专门机构提出【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七:上海磬天实业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广益汽配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当事人诉请实质上否定已生效判决认定的构成重复起诉【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八:被告王某某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行政机关职权改变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担任【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九:邵阳市宇圣石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南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范围【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090号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发布十个典型案例之十: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五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五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2021年7月29日)
【目录】1.北京富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特产连锁超市诉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2.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3.王某某诉吉林省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4.毕某某诉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5.蔡某某诉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案;6.湖北省京山昌盛园林有限公司诉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7.沈某某诉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案;8.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9.张家港保税区润发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系列案;10.发得顺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11.彭某某等40人诉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等四单位强制拆除行为案;12.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13.邹某某等17人诉重庆绿岛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五案;14.王某某诉云南省保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及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15.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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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大生态环境审判典型案例(2021年6月3日)
【目录】1.被告人郑国成、高跃进、叶环东非法采矿案;2.被告人王进章、康进川等7人非法采矿案;3.被告人王志拥等6人走私珍贵动物制品、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4.被告人刘美荣、周后宝等8人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5.被告人邹贵芳、陈早清污染环境案;6.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与叶清露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7.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与苏大和等10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8.林海等51人诉龙岩市新罗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许可案;9.郑英俊诉漳州芗城区城市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案;10.福安市海洋与渔业局与陈忠义等3人海事行政非诉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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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2民终166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12民终166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东基公司向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递交案涉小区规划调整申请,该局于2017年5月8日核发了四城规建字第Ⅱ-(2017)04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2行终13号行政裁定书确认案涉别墅小区业主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四城规建字第Ⅱ-(2017)040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因此刘某某、蔡某某向我院提起本案诉讼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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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02民终375号

摘要1:【案号】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琼02民终375号
【裁判摘要】中国保监会网站是经主管部门备案和权威部门测评合格后,给社会公众提供政务服务的网站,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四条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损毁、丢失。……”之规定,中国保监会也依法负有保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该会网站因网络漏洞泄露了周某的个人注册信息,系违法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中国保监会对周某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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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6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定罪量刑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抗诉 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要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2.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7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行政诉讼执行活动 程序违法 异地管辖
【要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对执行立案、采取执行措施、执行结案全过程进行监督,促进行政裁判确定的内容得以依法及时实现。发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存在同类违法问题的,可以就纠正同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督促落实,促进依法执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责。
3.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8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违法占地 非诉执行 不予受理 法律适用错误
【要旨】人民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对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在多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同类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其中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监督,解决一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法律监督效果。
4.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9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送达日期 有效送达 诉源治理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因对送达日期存在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法律文书送达不规范、影响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等普遍性问题,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督促人民法院规范送达程序,促使邮政机构加强管理,确保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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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7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71号
【裁判摘要】卓××不服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关于卓××同志〈简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答复》,向简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简阳市政府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卓××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简阳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针对卓××的申请所作出的信访回复,以及1998年6月16日原简阳市教育委员会的答复及当年石桥镇初中实施用人制度改革等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简阳市政府据此驳回卓××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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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6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611号
【裁判摘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宗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符合该立法宗旨。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争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保护。人民法院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诉权的行使,也有义务识别、判断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具有足以利用国家审判制度加以解决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从而避免因缺乏诉的利益而不当行使诉权的情形发生。......彭××提起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行政诉讼案件以期扩大影响,并不具有依法应予保护的诉讼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已构成信息公开申请权及诉权的不当行使。一、二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和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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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和起诉期限?

摘要1:解读:(1)知道被诉行政行为的方式并不局限于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告知,如果当事人通过诉讼、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属于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2)“应当知道”即在当事人不承认“知道”但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其“知道”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应当知道”,在判断是否属于“应当知道”时应当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运用辑推理,结合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进行综合判断。

摘要2:【注解】(1)村民小组长知道行政行为,一般即可视为村民小组已经知道;(2)如果村民小组能够证明负责人存在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或基于其他原因故意隐瞒的情形,并且该村民小组其他成员未通过其他途径获知相关事实的除外。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03行终96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03行终96号
【裁判摘要】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规定:“对实名检举案件,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上诉人薛××向被上诉人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淄博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受理薛××的申请后,于2015年5月13日所作出的(2015)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薛××就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被上诉人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依法受理并作出的鲁地税复驳字(2015)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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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税务机关是否应当向税务违法行为检举人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摘要1:解读:(1)税务违法行为检举人不是为了自身合法权益,与税务机关的后续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告资格;(2)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摘要2:【注解】税务机关不得向税务违法行为检举人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笔记】涉税保密信息能否公开?

摘要1:解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之规定,社会公众要求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税务信息,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例外4种情形予以公开——(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1种情形: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2)《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3种情形:A.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B.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C.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摘要2:【注解】涉税保密信息予以公开4种例外情形:(1)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3)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4)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欠税有关情况的查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2〕87号)
【摘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聚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未明确涉及行政裁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根据《公开条例》及你局请示材料,我局认为“认定不侵权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如果不属于《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70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704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聘请律师费用不属于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该条规定,政府信息是基于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社会的行政主体在履职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彭州市政府聘请律师的费用,在性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约定,并非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社会的行政主体在履职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因此,王××申请公开的2015年彭州市政府所聘请律师全年费用,彭州市政府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适宜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为由,作出本案被诉260答复书,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04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046号
【裁判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申请公开(2015)通中行初字第45、46、47、48、49、50号案件中,南通市政府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黄吉律师双方的合同签订程序、合同价款,该信息并非南通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界定的政府信息。南通市政府作出7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江苏省政府作出210号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驳回张××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并无不当。

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行申31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闽行申315号
【裁判摘要】(1)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属于政府信息;(2)“聘用合同、律师费用支出明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费发票”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本案中,黄××申请公开的信息为螺阳镇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方式、聘用合同、律师费用支出明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费发票。根据惠安县人民政府惠政文[2017]142号《关于印发惠安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可以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符合本单位需要的政府法律顾问模式,并规定了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程序、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的内容、主要职责及权利义务。因此,聘用政府法律顾问的相关规定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建立的一项制度,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而“聘用合同、律师费用支出明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服务费发票”的信息,不是螺阳镇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螺阳镇政府对黄××申请公开的各事项未作甄别处理,而笼统认为黄××申请的事项全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告知不予公开,属认定事实错误。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告知书,亦属认定事实错误。故原二审判决撤销螺阳镇政府作出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及惠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螺阳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黄桂金提出的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摘要2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陕71行终283号

摘要1:【案号】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陕71行终283号
【裁判摘要】行政诉讼聘请律师的花费和费用来源及依据,该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据此,上诉人魏×向申请公开的西安市莲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行政诉讼聘请律师的花费和费用来源及依据,该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对魏×的申请是否作出答复以及答复内容对魏×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26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定了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由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审查一并裁判的新型制度——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局限于当时的制度安排,行政复议维持率高、撤销率低,纠错能力不足,缺乏公信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从制度上促使复议机关发挥监督下级机关的行政行为、救济公民权利的作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由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第七十九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依据上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定了行政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由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作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审查一并裁判的新型制度。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摘要2:(续)本案中,重庆市政府作出本案被诉渝府复〔2017〕2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第三人沙坪坝区政府超过15个工作日的法定答复期限为由,确认沙坪坝区政府2017年3月3日对余淑蓉作出沙公开〔2017〕15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违法,但并未改变该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依据上述规定,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情形,余××应当以沙坪坝区政府和重庆市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亦应依据上述规定对本案进行受理并审判。
【裁判摘要3】经过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述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为沙坪坝区政府和重庆市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为了避免一事多头审理,也为了防止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依上述规定,本案依法应由最先立案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应予排除。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吉02行终76号

摘要1:【裁判摘要】特检所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资质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是否属于可诉行政行为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100号),特检所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资质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本院认为:上诉人特检中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对待,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的适格被告。

摘要2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京0112行初257号

摘要1:——当事人申请获取不动产变更登记的相关信息或公开行政机关作出某一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调整的范围
【裁判摘要】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本案中,起诉人申请市规自委昌平分局公开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故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起涉案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不予立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6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信息公开主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依照上述规定,能否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二、信息的制作者或者保存者。对于条件一而言,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是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代表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对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一般对外表现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事机构等形式。行政机构只有在获得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否则只能以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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