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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渝02行终48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采购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监管外,其余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政策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监管外,其余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政策进行监管。原审法院查明奉节县中医院的采购行为属于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判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政策审查本案并无不当。

摘要2:【裁判摘要2】如何区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式暂行规定》中就细微偏差的定义为,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经查惠福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就技术要求的前七项作了无差异的应答,对第八项“产科自动测量功能(可对胎儿的头围、股骨长、肱骨长等自动测量)”未作出响应。该八项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上是以断行方式列举,应属并列关系,体现出采购人对该项技术要求的特定需求。采购人对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直接涉及其核心权益,关乎能否实现其采购目的,故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性要求,投标人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惠福公司认为其未对“产科自动测量功能(可对胎儿的头围、股骨长、肱骨长等自动测量)”作出响应,属于细微偏差的理由不能成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评标程序,在符合性检查环节,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回应。由于惠福公司的投标未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全面实质性响应,奉节县财政局认定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奉节县中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正确的。

【笔记】如何区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摘要1:解读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属于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否决投标处理)——(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解读2:(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2)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440号

摘要1:【裁判摘要】以公告确定的税费负担主体与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符为由请求撤销拍卖依法不应予以支持——首先,关于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据此,对因网络司法拍卖所产生的税费,人民法院应依法确定相应承担主体。本案中,唐山中院在拍卖案涉房产及土地时,公告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所涉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时明确提示,竞买人有权利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咨询不动产过户手续及税费收取情况,而竞买人李××根据该提示,在参与竞买前确已就过户手续及税费收取问题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咨询,其非但没有就拍卖公告关于税费承担的内容提出异议,反而继续参与竞买并支付了全部价款,说明其认可拍卖公告设置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这一竞买条件。其在竞买成功后再就该竞买条件提出异议,不愿承担相关税费,显然有违诚信原则。另外,拍卖公告一经发布,其所公示的竞买条件势必对潜在竞买人是否参与竞买产生影响,就常理而言,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会导致意向竞买人减少,降低李××成功竞买的成本,如果在拍卖成交之后再对税费承担条件进行调整,则意味着李××在拍卖中可能获得不当利益,对潜在竞买者也是不公平的,危害司法拍卖公平公正秩序。同时,案涉拍卖公告确定相关税费均由竞买人承担,在纳税数额上并未影响国家税收利益。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案涉拍卖公告设置的有关税费负担的条件不宜再作调整,河北高院复议裁定根据竞买人的异议请求,于拍卖结束后调整拍卖公告公示的竞买条件,并不妥当。其次,《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

摘要2:(续)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据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应提供证据证明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存在上述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本案中,李××以公告确定的税费负担主体与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符为由,请求撤销案涉拍卖,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行政复议证据种类

摘要1:行政复议证据种类(《行政复议法》第43条)|新增条文——(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摘要2

工程质保金与保修金的区别及返还

摘要1:作者按: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是关于“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约定及返还的问题,通过数据分析,在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质保金、保修金”的纠纷比例占到了17.6%。究其原因,主要是对于“质保金、保修金”在合同中约定及理解上的混乱,本文主要帮助大家厘清“质保金、保修金”二者的区别以及在“质保金、保修金”如何返还的相关内容。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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