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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京行申505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负责当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票据部分领域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对相关金融违法行为具有调查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人行上海分行收到上海××公司的举报材料后,针对其反映的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开户、违法开具银行本票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据当时有效施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上海市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对于所发现的违规行为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不再予以处罚的结论,故人行上海分行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被诉《信访回复》并无不当。中国人民银行所作(银)复决字[2016]第7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海泰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正确。

摘要2

建昌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辽1422行初80号

摘要1:【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本案中,原告绥中县某某长石矿于2016年3月末向被告绥中县自然资源局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的行政许可申请,被告至今未出具书面受理凭证,也没有告知原告是否立案、针对原告申请内容作出正式结论性处理,应视为被告绥中县自然资源局已经于2016年3月末受理了原告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因被告至今未针对原告申请事项内容作出正式结论性书面处理决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解读】(1)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为原告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的法定职责;(2)判决:责令被告绥中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原告绥中县某某长石矿关于×××××采矿权许可延续登记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应当于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

摘要2:【案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辽14行终51号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陕03行终47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于2017年4月28日届满,而当日并未向被上诉人换发《采矿许可证》。被上诉人应当在自2017年4月28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本案起诉于2018年11月6日,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

摘要2:【解读】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在2017年4月28日、2018年4月28日前两次未给原告换发其持有的陇县海家河石英矿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号为(×××××)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换发《采矿许可证》"。二审中,经释明,被上诉人撤回了判决确认上诉人在2018年4月28日前未给其换发《采矿许可证》违法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陕03行终1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之一是被上诉人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被上诉人主张向上诉人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过,上诉人予以否认,但上诉人陈述日常工作中收到采矿许可延续申请并未进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因此,虽然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但是有正当理由。而且,原陇县国土资源局向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陇县庙沟石料厂的复函》也没有以被上诉人超期申请为不予受理的理由,相反,由其内容可以推断出该复函的作出是由于被上诉人提出申请后的一再催促。因此,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了延续申请。被上诉人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了延续申请,上诉人2018年12月12日才作出复函,决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直到2018年12月12日,上诉人才明确拒绝履行。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本案中,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视为对被上诉人的采矿许可准予延续。被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被告限期履行给原告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的行政职能",在已经视为准予延续的情况下,再判决行政机关办理采矿许可延续登记已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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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性案例212号:刘某桂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采矿/非法采砂/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
1.跨行政区划的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可以由非法开采行为实施地、矿产品运输始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等与犯罪行为相关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于采售一体的非法采砂共同犯罪,应当按照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便于生态环境修复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该共同犯罪中一人犯罪或一环节犯罪属于管辖法院审理的,则该采售一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均可由该法院审理。
3.非法采砂造成流域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指导性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生态环境修复/从轻处罚/增殖放流
【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指导性案例214号;上海某某港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债务
【裁判要点】
1.人民法院审理涉流域港口码头经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作为实现重整价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时消除影响码头经营许可资质存续的环境污染状态。
2.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对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缺失造成环境污染,不及时治理将影响其破产重整价值的,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进行治理。管理人请求将相关环境治理费用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

摘要2:指导性案例215号 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环境侵权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指导性案例216号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关键词 行政/行政公益诉讼/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履责/代处置
【裁判要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216号: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诉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案

摘要1:【裁判要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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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粤71行终35号

摘要1:【裁判要旨】
1.律师协会行使《律师法》明确授权的“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法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予以立案。
2.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不能仅从被告的主体属性进行判断,更应结合被诉行为的权力来源以及性质进行综合认定。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2015年12月28日);二审: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35号(2016年3月28日)
【裁判摘要】对律师协会行使实习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律协行使《律师法》明确授权的“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法定行政管理职权,对实习登记申请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对广州律协提起的履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职责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律师协会行使的实习登记审查权是法律授予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授权律师协会行使八项职权,其中第(五)项是“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第二,律师协会对实习登记申请的处理行为不属于律师协会行业自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对象仅限于协会会员,不涉及会员以外主体。杨×并非律师,广州律协针对杨×作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业自律行为。第三,律师协会对实习登记申请的处理行为是涉及申请人权利义务的行政管理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同时具备四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该条件是律师执业许可的必备条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和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准予实习登记的理由,

摘要2:(续)同时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无权设定行政许可,因此,是否准予实习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虽然是否准予实习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它是律师执业许可的必备条件,是能否成为执业律师无法逾越的法定程序,对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起到决定性作用,它是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对实习登记申请人产生重大权利义务影响的行政管理行为。第四,广州律协对杨×实习登记申请作出的处理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的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律师协会行使的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授予的行政管理权,该管理权涉及申请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与申请人人身权、财产权有关,且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排除范围,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复核制度仅为律师协会内部的权利救济规定,该规定可以作为法定权利救济制度的补充,但不能据此限制和剥夺申请人的法定救济权利。综上所述,广州律协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授权的“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法定行政管理职权,对杨×实习登记申请的处理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杨×主张其对广州律协提起的履行法定职责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185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或者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确定;(2)最高额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再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3)如果人民法院虽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手续,但未通知最高额抵押权人,且最高额抵押权人不知道的,债权人在最高额限度内发放的贷款,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是关于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事由”或“情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该规定则是关于最高额抵押债权确定时点的规定,也是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确定的程序要件。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自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通知或者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时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通知或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再行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如果人民法院虽向登记机关送达查封手续,但未通知最高额抵押权人,且最高额抵押权人不知道的,债权人在最高额限度内发放的贷款,仍属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时发生法律效力。从上述规定可以推知,查封的程序应当包括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因此在存在最高额抵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具有通知抵押权人的法定职责,且该职责相对于抵押权人的审查义务更重,没有通知最高额抵押权人实质上是未完成查封过程,

摘要2:(续)不能限制最高额抵押权的担保范围。本案中,原一二审判决在没有证据显示法院查封案涉房产时通知了抵押权人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也无证据证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知道案涉房产被查封的事实,仅以其对抵押物的状态未尽审查义务为由驳回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三:黄××等诉江西省政府不履行复议法定职责

摘要1:【裁判要旨】在复议受理阶段,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与行政机关补正要求一致的证据材料,而提交相应的书面说明予以解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情形。在申请人提供补正说明材料后,被告以“视为复议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处理,系没有正确履行法定审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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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266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朝阳区政府于2020年9月6日收到孙××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朝阳区政府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限期补正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孙××邮寄送达。2020年9月15日,朝阳区政府收到孙××提交的《关于2020年9月6日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无需补正的说明》。同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孙××邮寄送达,程序合法。据此,孙××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朝阳区政府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孙××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未依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故,孙××依法具有要求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权,是其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的重要条件之一,即与履责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然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是否履行孙××要求的职责,涉及国典华园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而孙××仅系该小区众多业主中的一员,不能概括行使业主应当群体行使的权利。且孙××在行政复议期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行政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相较于该小区其他业主而言更加不利的实际影响。因此,朝阳区政府以此认定孙××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摘要2

 共280条 ‹‹123456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