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犯罪主体

金牌辩护: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犯罪主观方面?6.什么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情节严重”行为?7.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

金牌辩护:聚众斗殴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聚众斗殴罪?2.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犯罪主观方面?6.聚众斗殴罪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7.什么是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8.聚众斗殴罪如何量刑处罚?

摘要2:无

金牌辩护:非法持有毒品罪

摘要1:1.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2.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主观方面?6.非法持有毒品罪如何量刑处罚?7.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数量大的标准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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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客体?3.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体?5.什么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主观方面?6.“知情不举”行为是否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7.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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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2.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犯罪主观方面?7.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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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2.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主体?6.什么是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犯罪主观方面?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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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单位受贿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单位受贿罪?2.什么是单位受贿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单位受贿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单位受贿罪犯罪主体?5.国有单位内部机构能否成立单位受贿罪?6.什么是单位受贿罪犯罪主观方面?7.什么是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标准?8.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有哪些区别?9.单位收受他人财物,有关责任人员又以单位名义将财物予以集体私分的,如何定罪?10.如何认定单位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11.单位受贿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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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客体?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体?5.什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主观方面?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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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对单位行贿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2.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6.什么是对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标准?7.对单位行贿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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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2.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客观方面?4.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5.什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观方面?6.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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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用职权案

摘要1:[第563号]张某某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提示】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区别:
①侵犯客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B.滥用职权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特殊主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客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三种行为表现);
B.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④主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B.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特殊情形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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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解读:渎职罪主体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渎职罪犯罪主体?2.什么是渎职罪主体范围?3.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权或者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哪些人员?4.被委派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任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渎职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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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黄某某等绑架案

摘要1:龚某某、黄某某等绑架案——绑架罪犯罪情节较轻之认定
【裁判要点】发生在亲属之间、尚未勒索到财物即释放人质,没有造成明显人身伤害等其他严重后果的绑架犯罪不宜当然认定为“情节较轻”,而应从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主体与对象及其他影响罪质轻重的事实因素分析评判是否达到“情节较轻”的认定标准。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刑初字第40号(2013年5月20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刑终字第311号(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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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摘要1:【中文摘要】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虽然其在犯罪构成上与斡旋受贿行为有相似性,但在具体理解上却有明显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了近亲属还包括了“其他”密切关系人,在近亲属的理解上应当采取民事关系认定中的广义概念,在其他密切关系人的认定上要结合客观条件具体判断,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利用影响力时。应按照一般人的标准进行事前判断,在影响力对象的判断上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此外,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虚假承诺行为以及中间人“受贿”“劫贿”问题,本文也一并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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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雇员利用职务之便将个体工商户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摘要1:【要旨】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个体工商户雇员将个体工商户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构成诈骗罪、盗窃罪或者侵占罪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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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81刑初64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381刑初64号
【裁判摘要】逃税罪犯罪主体是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某与阮某协商后,由陈某某先收购华达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后转让给阮某。2010年12月10日陈某某收购股权与2011年1月5日阮某收购陈某某股权是两次交易,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在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1月5日,阮某无法以实际受让人身份享有股东权利,双方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不能认定阮某是陈某某收购其他股东股权的实际受让人。综上,虽然阮某口头承诺代缴税款,但其并不是第一次股权转让时的实际受让人,不符合扣缴义务人法定条件。辩护人提出应认定阮某为扣缴义务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阮某虽不是扣缴义务人,但其与被告人陈某某以欺骗、隐瞒手段共同实施逃税行为,应以共犯依法处罚。
【摘要】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扣缴义务人,被告人阮某在已与被告人陈某某口头约定承担税款的情况下,两人为少缴税款,在明知实际交易价格远高于资产评估价值时,以评估价值申报纳税,逃避税款,且均在明知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仍未补缴,应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陈某某结伙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数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逃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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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77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民再77号
【裁判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在刑事案件已判决退赔的情况下,周××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要求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是否具有民事可诉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光大银行珠海分行并非(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1279号、(2017)粤0402刑初433号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故不存在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向光大银行珠海分行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情形。而本案,周××是以光大银行珠海分行储户的身份,认为兰某是利用光大银行珠海分行的平台和工作场所,并在工作时间蒙蔽客户兜售非本企业受托的理财产品,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光大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这种非法兜售理财产品的行为监管不到位,故应对其因内部金融秩序管理混乱而造成周××的经济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因而对光大银行珠海分行提起本案侵权之诉。由此可见,周××与光大银行珠海分行之间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与涉案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应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不属于同一事实。而且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因此,周××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属于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周晓南的起诉和上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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