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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滥用职权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滥用职权罪?2.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客体?3.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4.什么是滥用职权行为?5.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要件?6.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7.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8.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9.滥用职权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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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玩忽职守案

摘要1:陆某某玩忽职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
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的新设罪名,但不能据此认定,滥用职权行为在修订前刑法中不受处罚,只不过当时是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而已。
②被告人个人决定将公款私存、为他公司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由于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从中谋取具体利益的情况下,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对这一行为应当认定为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
③对于新刑法实施前的滥用职权行为,根据刑法第12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刑法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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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

摘要1:[第747号]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事实上密切关联的,不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但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属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如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认定为同种罪行。”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联系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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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5号: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

摘要1: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 (检例第5号)
【要旨】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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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6号: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摘要1: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检例第6号)
【要旨】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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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摘要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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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7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7]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7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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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

摘要1:【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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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1号 2003年1月13日)
【摘要】根据国办发[1999]90号、中编办函[20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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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滥用职权案

摘要1:[第563号]张某某滥用职权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造成巨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罪
【提示】挪用公款罪与滥用职权罪区别:
①侵犯客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B.滥用职权罪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特殊主体不同:
A.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③客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是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挪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三种行为表现);
B.滥用职权罪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④主观方面不同:
A.挪用公款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B.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一般由过失构成/特殊情形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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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某某滥用职权被宣告无罪案

摘要1:【要点提示】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到重大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04]龙新刑初字第298号(2004年9月7日)
  二审: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岩刑终字第209号(200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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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

摘要1:[第652号]黄某某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
①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②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主观要件);
B.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
C.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D.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③牵连犯的处断原则通说并非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应进一步考量罪刑是否实现均衡。
【裁判要旨】故意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处罚。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行为同时又收受贿赂的,除刑法特别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分别成立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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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摘要1:[第327号]包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滥用职权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提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还要去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其对超越职权行为最终发生的结果,只能承担行政领导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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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摘要1:【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2008年11月2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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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摘要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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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

摘要1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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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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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摘要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9条第3款(《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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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摘要1:[第345号]王某1、王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交通运输管理站工作人员在稽查路费过程中追赶逃费车辆致人身亡的应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公路稽查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追赶违章车辆,致使被追赶人死亡的,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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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超期羁押他人非法拘禁案

摘要1:【要点提示】刑事拘留超期羁押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要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被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04]灵刑初字第83号(2004年4月15日)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刑中字第98号(200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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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滥用职权案

摘要1:【问题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要点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裁判要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不论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取个人利益,只要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得以单位公款产生的收益填补。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2008年11月21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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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1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5次会议、2017年5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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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4次会议、2017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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