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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之八:周×诉荆门市××物流有限公司、重庆××××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本案系在高速公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及财产损害纠纷。随着我国高速公路的延伸和行驶车辆的增多,高速公路及两侧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高速公路及其沿线的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更需要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高速公路建设单位与运营单位等方面的共同参与。本案中,遂渝高速公司虽然不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但在高速公路意外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件的情况下,其理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遂渝高速公司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损失扩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具有规范、引导作用。

摘要2:【裁判要旨】虽然未直接造成环境损害的发生,但依法负有环境应急处理义务的单位未及时、恰当、全面履行环境应急处理义务,导致环境损害或者人身、财产损失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之六:袁××诉广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电梯是民用建筑的一部分,电梯的设计、建设与安装均应当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经过监测,涉案电梯的噪声值已经超过国家标准,构成噪声污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嘉富公司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嘉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袁科威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存在过错或故意,亦不能证明噪声超标系第三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原因造成,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要在机械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及日常运营过程中,关注噪声是否达标,自觉承担应有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摘要2:【裁判要旨】住宅小区电梯的设计、建筑、安装、验收均符合标准,不能说明电梯所产生的噪声也符合标准。电梯作为民用建筑的一部分,应接受《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的调整和约束。原告举证证明涉案电梯产生的噪声已超过该规范规定的标准,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对涉案电梯噪声超标不承担责任或者存在减轻责任的情形,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环境侵权典型案例之九:吴××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摘要1:【典型意义】环境损害数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手段鉴定。但在鉴定困难、鉴定成本过高或不宜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正当程序合理确定损失数额。本案中,吴国金能够证明其开办养鸡场在先,二被告施工行为在后,在二被告施工期间其养殖的蛋鸡出现异常死亡,并提交专家论证报告及其自行记载的蛋鸡死亡数量,但是难以举证证明损害的具体数额。在此情况下,受案法院并没有机械地因吴国金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充分考虑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在认定蛋鸡受损系与二被告施工噪声存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通知专家就本案蛋鸡损失等专业性问题出庭作证,充分运用专家证言、养殖手册等确定蛋鸡损失基础数据,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蛋鸡损失计算模型,得出损失数额并判决支持了吴国金部分诉请,在确定环境损害数额问题上做了有益尝试。

摘要2:【裁判要旨】在环境污染损害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害赔偿额是关键。在原告已经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且被告对损害的发生亦不持异议,但原告难以证明或者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时候,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综合权衡相关因素,确实损害赔偿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77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377号
【裁判要旨】在环境侵权案件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出具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报告等行政文书,经当事人质证,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环境侵权案件事实的依据。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253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417号

摘要1:【问题提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应遵循哪些特殊的规则?
【要点提示】由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受害者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要件,因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发出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噪声污染,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已在噪声污染后受到或正在受到损害,且辅之以相关的行业标准鉴定,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噪声污染行为所致,亦应由该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253号(2003年12月26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417号(2004年6月2日)

摘要2:无

(2009)衢江法民初字第182号;(2010)浙衢民终字第92号

摘要1:——举证责任倒置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裁判要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诉讼,考虑到受害方和致害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和地位不对等等因素,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方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受害方仍应对致害方存在环境污染行为以及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先由受害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受害方未完成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并不成立,受害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号】(2009)衢江法民初字第182号;二审:(2010)浙衢民终字第92号

摘要2:无

相邻噪声污染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及损失认定

摘要1:【案号】(2010)岸民初字第02026号;(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18号;(2015)鄂江岸民重字第00005号;(2016)鄂01民终1820号
【裁判要旨】本案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在彼此经营活动中因噪声污染发生的纠纷,二审法院将案由由相邻关系纠纷变更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摒弃《物权法》相关规定,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侵权法规进行审理。关于受污染方的损失认定,因受污染方系个体工商户,并无财务建账;虽依法申请经营损失鉴定,因鉴定单位资质问题,鉴定结论无法采纳;案件时间跨度很长,不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在此情况下,综合考虑现有财务凭证、酒店经营一般特点、生活经验等因素,合理酌定受污染方的营业损失,体现保护受污染方的司法理念。

摘要2:无

(2014)万法环公初学第00001号;(2016)渝02民终772号

摘要1:——侵害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侵害生态环境的,侵害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环境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的,还应向社会公众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环境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包括停止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环境侵害行为以及消除环境受侵害的风险,责任承担方式可以为全面停止生产或通过限制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以及附加其他生产条件的方式来履行停止侵害责任。
【案号】一审:(2014)万法环公初学第00001号;二审:(2016)渝02民终772号

摘要2

指导案例127号:吕××等79人诉山海关××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海洋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不限于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明确列举的物质。污染者向海水水域排放未纳入国家或者地方环境标准的含有铁物质等成分的污水,造成渔业生产者养殖物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摘要2

指导性案例205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郎溪××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贸易有限公司、黄××、薛×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侵权人走私固体废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重大风险,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因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处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主张不承担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非法入境后因客观原因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采取无害化处置是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和扩大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侵权人承担。侵权人以固体废物已被行政执法机关查扣没收,处置费用应纳入行政执法成本作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指导案例213号: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具有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等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人民法院判决生态环境侵权人采取增殖放流方式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遵守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根据专业修复意见合理确定放流水域、物种、规格、种群结构、时间、方式等,并可以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监督执行。

摘要2

指导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1:【裁判要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摘要2

 共4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