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招摇撞骗罪犯罪主观方面?
摘要1:招摇撞骗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到处炫耀,进行欺骗。
摘要2:
摘要1:招摇撞骗罪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到处炫耀,进行欺骗。
摘要2:
摘要1: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包括聚众的直接故意和斗殴的直接故意。
摘要2:
摘要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构成要件。
摘要2:
摘要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
摘要2:
摘要1: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组织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组织他人卖淫,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摘要2:
摘要1:强迫卖淫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能够迫使他人卖淫,并且希望他人在自己实施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的逼迫下卖淫。
摘要2:
摘要1:单位受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目的。
摘要2:
摘要1:行贿罪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贿罪故意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
摘要2:
摘要1:[第688号]冯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在互联网上散布关于特定犯罪方法的技术知识,能否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裁判要旨1】炸药制造方法等技能方法,结合整体传授过程根据社会通常观念予以判断,若具有明显的用于犯罪活动的倾向,应当属于犯罪方法范畴,传授此类方法,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裁判要旨2】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授犯罪方法的,无论是否为他人所实际接收与使用,均应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裁判要旨3】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均可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摘要2:
摘要1:[第734号]王某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和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直接故意,客观上隐匿国有资产并已经实际控制和掌握国有资产的,应以贪污罪论处。犯罪数额应以其实际非法控制的数额计算。
摘要2:
摘要1:[第81号]张某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其中,“有意”应理解为仅限于直接故意,即辩护人明知自己的妨害作证行为会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