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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诉江苏省徐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问题】瑕疵出资的股东能否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提示】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瑕疵出资的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
【裁判观点】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股东的出资瑕疵不影响其对公司行使知情权

摘要2

龚××诉上海××装潢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问题】原始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提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可以包括原始凭证。
【裁判观点】
①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超越了《公司法》界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的范围,不予支持;
②原始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且股东怀疑会计账簿存有造假记录确属事出有因,目前亦无证据表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影响被告的正常经营,因此,公司应当提供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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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摘要1:【案号】一审:(2010)西民初字第02954号
【问题】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提示】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了前置程序,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就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向股东提起请求,在诉讼中说明了查阅目的也不能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中的说明目的,即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裁判理由】《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作了两个层次的规定:
①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未作限制性规定。
②会计账簿查阅存在正当目的和前置程序限制:
A.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之前应当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
B.公司在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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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诉江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原股东要求行使任股东期间知情权的认定与处理
【提示】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按照该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现任股东;失去公司股东身份后,要求行使其担任股东期间的知情权的,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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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3)惠民二初字第1430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236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

摘要1:——股东知情权的期限限制
【问题提示】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是否享有一定的股东知情权?其范围如何?
【要点提示】
①丧失股东资格的人对其丧失股东资格前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经营信息仍然享有知情权
②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式限于查阅、复审相关资料,除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不得请求公司接受其审计安排。
【裁判规则】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固有权利,其是基于股东身份所产生的,具有人身权的特性,故股东对其具有股东身份期间的公司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股东对丧失股东资格以后的公司经营状况与经营信息不再享有知情权,但对在此之前的相关信息仍具有基于其股东身份所享有的知情权,因此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其丧失股东资格之前的相关资料供其查阅。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3)惠民二初字第1430号(2004年2月17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民二终字第236号(2004年8月16日);再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再终字第0028号(2006年9月21日)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七条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论股东知情权中的账簿查阅权

摘要1:由于修订前的《公司法》既未规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等内容,亦未规定账簿查阅权,更未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而引发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其中尤以会计资料的范围问题最有争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立法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这导致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之目的的正当性难以把握,往往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稳定性。虽然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各不相同,法官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考虑因素也因案而异,但作为一种规范和原则,原《公司法》的上述缺陷客观上导致了各地法院(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上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公司虽然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该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二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不明确;三是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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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诉讼研究

摘要1:存在疏漏的法律文本为司法审判供给的裁判规则不足,会导致审判在诉讼的基本层面上都面临争议,也造成不同法院的裁决立场的差异。为此的弥补手段主要来自审判机关体系内的努力,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政策文本与个案审判法官的创造性适用法律的裁判活动等三条路径。在有疏漏的法律文本规定获致司法实现的过程中,这三条路径各自扮演的角色以及相互间的互动关系,可以通过对各地法院近年来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裁决样本的实证分析中得以观察与总结。存在疏漏的商事法律文本要最终获致符合立法本意的实现,除了需要出台更具权威性、规范性与精当性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本外,还要寄望于司法审判人员对裁判规范文本的判读与应用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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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难点

摘要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当前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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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摘要1:【裁判摘要】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公民必须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能够实现立法目的。如果公民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且不具有善意,就会构成知情权的滥用。当事人反复多次提起琐碎的、轻率的、相同的或者类似的诉讼请求,或者明知无正当理由而反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对其起诉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缺乏诉的利益、目的不当、有悖诚信的起诉行为,因违背了诉权行使的必要性,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应认定构成滥用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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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缺乏依据

摘要1:【裁判规则】股东要求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缺乏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将股东有权复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而佳德公司章程亦无相关规定,因此四上诉人要求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规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予支持。
【案例】《李××、吴×、孙×、王××诉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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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S58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摘要1:【案号】一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S589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行使之“不正当目的”的审查与认定——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应当基于正当、善意的目的,并于其作为股东的身份或利益直接相关。否则,如果股东违反诚信原则、善意原则,为了开展同业竞争、获取商业秘密或存在其他阻碍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的,公司有权拒绝其查阅请求。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查阅权的约定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的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裁判规则】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正当目的”是公司立法在股东知情权上的利益平衡与权力制约的最低限度,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公司不能以章程加以变更,公司章程约定不能阻却法律赋予公司对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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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691号
【提示】股东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裁量
【裁判摘要】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也不能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允许知情的事项作了明确的除外规定,股东要求查阅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内容并未在该法列举的范围内,如果公司章程对此也未予明确,在未进一步举证存在必须查阅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若股东在依法查阅相关公司文件和资料或公司经营活动中发现允许查阅的资料和文件中存在瑕疵或侵害股东权利的情形,需进一步核实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资料的,可另行主张相关知情权以满足自己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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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27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827号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裁判规则】股东向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书面请求被退回后,又当庭向公司送达了书面请求,公司仍然拒绝请求,可以认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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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104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12

摘要1:——公司章程超越《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范围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公司章程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如股东可以查阅《公司法》规定之外的公司自身资料、子公司资料,以及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等,原则上是有效的。但公司章程设定的具体知情权项目是否允许,应结合公司法立法目的及该公司个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评判,审查原则是既要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又将知情权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S1041号(2013年8月22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1264号(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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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6)莲经初字第729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

摘要1:【要点提示】商品房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享有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公司有告知义务。商品房买受人与房产测量机构不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也不存在委托关系,其要求房产测量机构就公摊面积履行告知义务,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商品房购买者对其所购房屋公摊面积的具体部位、具体测量数据、计算依据及方法等享有知情权,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公司应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06)莲经初字第729号(2006年10月31日);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民二终字第161号(200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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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407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终字第14077号
【裁判要旨1】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是股东,义务主体是公司,该义务主体是唯一和法定的;公司除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将损害公司利益外,不得拒绝履行相应义务。
【裁判要旨2】根据知情权内容的不同,法律规定的其行使的要求有所不同:
A.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享有查阅权和复制权,并且股东无须提出书面申请;
B.对于“会计账簿”,法律规定了事先经过书面申请并说明的前置程序。

摘要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487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一中民终字第4878号
【裁判要旨】股东知情权的实现需要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提供复印件义务)。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属于股东法定的知情权,股东经相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合法目的,公司就须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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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蓄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曦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民再2号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股东请求复制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因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经营信息,如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解读】股东行使知情权无权“复制”会计账簿,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126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1266号
【裁判要旨】公司要求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查阅会计账簿前签署保密协议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上述规定,为防止股东滥用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股东请求辅助人员查阅时需要本人在场,并且股东及辅助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等审慎义务,否则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新邦公司要求周某某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查阅会计账簿前签署保密协议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如若周某某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并无相应的执业资质,新邦公司可以直接拒绝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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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姑苏商初字第1466号

摘要1:【案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姑苏商初字第1466号
【裁判摘要】本案原告系富泰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同时又是富泰来公司的股东,作为股东,其对公司享有知情权,该权利系法律所赋予公司股东的权利。本案诉争的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相对而言公司有为股东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股东的知情权系一完整的、持续性权利。股东行使该权利,可在公司的营业时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随时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账簿等。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包括有权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账簿、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等,不仅仅限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对上述账册等资料可以摘抄或复印。故本案中的原告出于了解公司的损益、资金的使用、有无违规经营等情况的目的而要求查阅公司有关账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该目的是善意的、正当的,其要求也是合理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摘要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

摘要1:——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与合理限制
【裁判要点】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当股东的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且主营产品均由股东设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认定构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2011年11月30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2012年5月28日)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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