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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摘要1:股东知情权(股东查阅权)是指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并对公司提出建议、质询的基础性权利。

摘要2:【解读1】章程中可以载明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内容、地点、时间、人物、原因和方式。
【解读2】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是股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利应当通过显名股东来主张,隐名股东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缺乏法律依据。
【注解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股东仍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1)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2)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股东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知情权的,在无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在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前提下,适当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权利,不仅是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的要求,也是基于效率和秩序的理性选择。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经初字第416号

摘要1:——如何界定股东正当地行使知情权?
【提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判断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性”,应当根据股东查询请求的原因、目的和范围,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对于“正当性”的举证责任分配,应首先由股东提出其查询请求具备正当性的初步证据;公司有异议的,再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不具有正当目的。
【裁判规则】律师函中未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股东的签字,也未说明提出查阅账簿的原因、目的和范围,公司不能确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是否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股东不能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经初字第416号(2009年2月24日)(未上诉)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3辑(总第69辑)
【裁判摘要】
①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虽然曾于2008年3月26日委托律师用律师函的方式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但被告收到的律师函中,原告并未随信附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原告的签字,被告无法判断该律师函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且该律师函内容中也未说明提出查阅账簿的原因、目的和范围,也使被告不能确定原告查阅公司账簿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被告对原告律师函中提出的查阅请求未予答复,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原告在本案中要求查阅被告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支持。但该处理结果并未否定原告作为被告股东所享有的知情权,原告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依然有权向被告提出查阅公司账簿的申请,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②红利是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实际运营和资金状况等拟定分配方案,经决议以现金方式向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发放的股利,股东无权要

摘要2:(续)求单独分配。有可分配利润是公司分配红利的前提条件之一,具体分配的时间、方式和数额要受限于公司的经营战略、资金状况,并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即使董事会决议本年度不分配红利,也不影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在可分配利润中享有的相应权利。原告混淆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即投资者收益)与红利的概念,忽视了应由董事会行使的收益分配权。
③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其依法享有诸多的权利,诸如分红权、表决权、提案权、知情权等等。而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各项权利中的基础性权利。所谓股东知情权,顾名思义就是股东有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它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股东只有行使知情权,才能有效地实现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权。但是,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也是有法定条件和边界的,不得滥用,否则势必影响和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该条款并未对“不正当目的”进行界定,这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判定难以把握。这里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正当目的的判断;二是举证责任的分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15046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二中民终字第15046号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有关“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查公司会计账簿。现股东已经书面提出请求,履行了行使知情权前置程序的义务,公司应安排股东进行查阅。公司以公司与股东存在同业竞争、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拒绝股东有关查阅会计账薄的要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
①不能因为股东在另一家公司拥有同样业务的公司任职而剥夺其知情权,不能仅仅因为存在潜在的侵权可能而剥夺股东作为投资人和受益人的基本知情权;
②公司对“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中的“不正当目的”负有实质性举证责任。

摘要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446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14467号
【提示】股东知情权范围。
【裁判摘要】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范围应当依据合同、公司章程、以及法律来确定。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提出的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请求,缺乏合同、章程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股东请求公司提供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公司开发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变更图纸、竣工验收报告、银行贷款手续等原始凭证供查阅复制以及要求公司提供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供其查阅复制、复制会计帐目,超出了公司合同、章程以及法律赋予的股东知情权范围,不予支持。
【裁判意见】
查阅会计账簿知情权的行使:
A.仅限于查阅,不能复制;
B.查阅会计账簿范畴应包括相应的原始凭证。
②股东知情权范围不包括公司经营活动中其他商业资料:即不包括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司开发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变更图纸、竣工验收报告、银行贷款手续等原始凭证,注册会计师对于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等;
③股东知情权法定范围不包括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
④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一般不应准许股东委托他人、与他人一起查阅。

摘要2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6)锦江民初字第539号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2232号判决书

摘要1:(会计原始凭证)
【提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适用范围。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该法条并未将原始凭证包含在会计账簿内。且该法第三条还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会计账簿真实、完整。李金喜并没有证据证明春北实业公司的会计账簿不实,其提出会计账簿内容可能是编造、虚假的,要求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上诉主张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故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不包括会计凭证。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6)锦江民初字第5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终字第2232号判决书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龚××诉上海××装潢建材超市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问题】原始凭证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提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可以包括原始凭证。
【裁判观点】
①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对外签订的全部合同,超越了《公司法》界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的范围,不予支持;
②原始凭证既是会计账簿形成的基础,又是验证会计账簿对公司财务状况的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的依据,且股东怀疑会计账簿存有造假记录确属事出有因,目前亦无证据表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具有不正当的目的,可能影响被告的正常经营,因此,公司应当提供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供原告查阅。

摘要2

李××、吴×、孙×、王××诉江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怀疑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是为公司涉及的其他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并以此为由拒绝提供查阅的,不属于上述规定中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摘要1】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簿,除非公司证明或者审理认定其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否则不应限制。
【摘要2】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的范围应当包括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应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
【解读】公司拒绝查阅权所保护的是公司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一切利益。

摘要2:【裁判要旨1】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是股东,确认股东身份的两大原则是“当时持股”和“连续持股”。
【裁判要旨2】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基本的法定权利,不得约定排除;公司主张股东行使知情权具有不正当目的,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知情权中的查阅权包括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账簿应根据《会计法》(第14条、第17条)的解释,将原始凭证包括在内,才符合《公司法》的立法本意。
【裁判规则1】股东起诉时15天答复期未满,但公司拒绝查阅的,不宜裁定驳回起诉——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提起账簿查阅权诉讼的前置条件是股东向公司提出了查阅的书面请求且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这一前置条件设定的目的在于既保障股东在其查阅权受侵犯时有相应的救济途径,也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本案中,四上诉人于2009年4月8日向佳德公司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制公司的所有资料(含公司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契约、通信、传票、通知等)以了解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书面请求,虽然4月14日四上诉人至一审法院起诉时佳德公司尚未作出书面回复,但佳德公司在4月20日的复函中并未对四上诉人的申请事项予以准许,且在庭审答辩中亦明确表明拒绝四上诉人查阅、复制申请书及诉状中所列明的各项资料。至此,四上诉人有理由认为其查阅权受到侵犯进而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此时不宜再以四上诉人起诉时十五天答复期未满而裁定驳回其起诉,而应对本案做出实体处理,以免增加当事人不必要的讼累。
【裁判规则2】股东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属于正当目的——本案中,四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佳德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其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了解公司实际经营现状,显属其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享有的知情权。佳德公司以四上诉人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其查阅,则应对四上诉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其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3】股东要求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缺乏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将股东有权复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而佳德公司章程亦无相关规定,因此四上诉人要求复制佳德公司会计账簿及其他公司资料的诉讼请求既无法律上的规定,又超出了公司章程的约定,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摘要1:【案号】一审:(2010)西民初字第02954号
【问题】股东请求查阅会计账簿时,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提示】股东知情权前置程序中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补救。
【裁判要旨】公司法对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设置了前置程序,如果股东没有履行前置程序就向法院提请诉讼,提起诉讼不能视为向股东提起请求,在诉讼中说明了查阅目的也不能视为履行了前置程序中的说明目的,即前置程序存在的瑕疵不能通过诉讼程序救济。
【裁判理由】《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作了两个层次的规定:
①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报告:公司法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未作限制性规定。
②会计账簿查阅存在正当目的和前置程序限制:
A.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之前应当已经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
B.公司在15日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才可以提起诉讼。

摘要2

(2007)仁和民初字第570号;(2008)攀民终字第30号

摘要1:——股东知情权的司法保护
【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可判决查阅账簿的具体方式。
【裁判规则】公司无证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案号】(2007)仁和民初字第570号;(2008)攀民终字第30号

摘要2:【权威收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年(第三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002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1346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
【裁判规则1】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裁判规则2】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未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制作并向有关机关申报,一般而言,应当具有真实性,但本案并非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作出判断,而股东离职后对公司又未能行使知情权,在无明确证据表明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或错误的情况下,要求公司提供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并不独立于财务会计报告,故法院仅支持股东要求查阅、复制的诉求。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等,虽提前向公司提出了书面申请,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而股东未提出明确的正当理由,故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200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民终13461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0161号

摘要1:——公司拒绝股东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及账簿的前提
【问题提示】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主客观要件是什么?
【要点提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应具备“书面说明目的”之客观要件及“正当目的”之主观要件。但就主观要件而言,除非公司能举证证明其有不正当目的,应予准许。不过,“不正当目的”的证明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即符合“合情推理”的规则即可。
【裁判规则】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向该股东说明理由。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由于原告是案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与案外公司共同中标案外医院的同一招标项目,成为具有竞争关系的两个企业,且被告的会计账簿中有关企业成本计算资料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如果让原告查阅会计账簿,有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利后果。所以,原告不能要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20161号(2006年11月25日)(未上诉)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1辑(总第63辑)

摘要2

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正当目的之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摘要1:股东诉请行使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纠纷中相对较难处理的案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虽然上述规定为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设置了技术性操作规则,但实践中对于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存在较大困惑,有必要深入研究司法判断规则。

摘要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7426号

摘要1:——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问题提示】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如何行使?
【要点提示】公司会计账簿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因此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中对公司影响最大的权利行使方式,可能对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股东要求的权利救济必须与其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的重要影响相适应。如果股东的正当目的可以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财务记录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等公司文件得以实现,或者股东对上述材料并未提出异议而直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则其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要点规则】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要点摘要】股东向公司提供的《申请书》称其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系为确认股权价格,但其确定股权价格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确定,而不需要直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也并未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何处存在问题,致使其无法确定其股权转让的价格。股东的权利行使权利应当有其合理性,即选择对股东和公司影响最小的方式。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查阅公司账簿要有正当目的,并不仅仅是指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不应具有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故意,而且因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作为公司知情权中的最终权利,还应当包括股东查询公司账簿的目的应当与该权利的救济程度相适应,不得任意滥用的含义。在股东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手段行使其权利的情况下,其不应当直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民初字第7426号(2006年3月20日)

摘要2:【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

论股东知情权中的账簿查阅权

摘要1:由于修订前的《公司法》既未规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章程等内容,亦未规定账簿查阅权,更未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予以必要的限制,从而引发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其中尤以会计资料的范围问题最有争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即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立法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这导致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之目的的正当性难以把握,往往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稳定性。虽然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各不相同,法官保护股东知情权的考虑因素也因案而异,但作为一种规范和原则,原《公司法》的上述缺陷客观上导致了各地法院(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在适用《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上的不统一。修订后的公司虽然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该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二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不明确;三是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未作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5号
【裁判要旨1】公司认为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均是股东委派的,据此股东应该完全知悉公司财务状况,股东不应再诉讼主张股东知情权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裁判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根据该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定促成了相对独立的三方利益主体――公司、股东和董事。法律与公司章程则尽可能做出相应规定,以平衡三方利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知情权,即股东享有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重要信息的权利,就是为了能够有效保护股东的权益。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没有规定股东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该权利,即没有特别限制;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由于会计账簿能够体现公司深层次的经营管理活动,为了防止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要求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不得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不正当目的”。

摘要2:【裁判要旨2】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股东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是应允许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裁判摘要2】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北方食品公司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解读1】不管股东是否向公司委派管理人员,股东均可依法主张知情权。
【解读2】虽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但应允许有限公司的股东查阅会计凭证。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1266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06民终1266号
【裁判要旨】公司要求股东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查阅会计账簿前签署保密协议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上述规定,为防止股东滥用股东知情权,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股东请求辅助人员查阅时需要本人在场,并且股东及辅助人员负有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等审慎义务,否则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新邦公司要求周某某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在查阅会计账簿前签署保密协议并无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如若周某某委托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并无相应的执业资质,新邦公司可以直接拒绝其查阅。

摘要2

(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

摘要1:——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权应受合理限制
【裁判要旨】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系法定权利,公司不得剥夺和限制。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应有必要的限制,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当股东的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且主营产品均由该股东设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认定构成公司法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案号】一审:(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二审:(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

摘要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

摘要1:——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与合理限制
【裁判要点】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当股东的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的业务,且主营产品均由股东设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以认定构成《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7482号(2011年11月30日);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2247号(2012年5月28日)

摘要2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9民初13122号

摘要1:【案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9民初13122号
【裁判摘要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目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款规定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同时,对股东行使账簿查阅权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一,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查阅目的;其二,当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于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股东。
【裁判摘要2】根据公司法基本理论,除非在公司成立之初或者运营过程中通过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约定等方式有特别约定的,股东对公司并无竞业禁止的义务。虽然原告任职的嘉兴市莱丽喷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乾唐织造有限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部分,但单纯依据该工商登记内容尚无法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故对于被告认为原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因此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本院(2017)苏0509民初8620号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肖某应将侵占乾唐公司的货款43万元返还公司),原告确实存在侵害被告苏州乾唐织造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且至今未能通过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方式纠正其侵权行为、弥补其侵权行为给被告所造成的损失,被告据此主张原告具有不正当目的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查阅被告公司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

山东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摘要1:【目录】一、公司设立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一)新资本制度下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二)涉及隐名出资的有关问题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一)股权转让有关问题(二)股东会决议有关问题(三)股东知情权有关问题(四)“对赌协议”有关问题(五)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关问题三、公司终止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一)公司解散有关问题(二)公司清算有关问题

摘要2:1.债务人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而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或者说“非破产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加速到期”?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情况下,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3.第三人代垫出资并协助抽逃出资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4. 如何把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规则?5.隐名出资情形下,实际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债权人主张名义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能否支持6.名义股东因借款、买卖等非股权交易纠纷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名义股东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股权强制执行的,能否予以支持?7.如何认定公司章程中禁止或者严格限制股权(股份)转让条款的法律效力?8.股东与非股东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9.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自行签署的股东会决议如何认定?10.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可以一并查阅会计凭证?11.如何认定“对赌协议”的效力?12.公司股东对于公司债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能否予以支持?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当如何认定?(2)“其他途径”具体包括哪些情形?14.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主张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1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19号
【裁判摘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仅是银行与企业核对财务的联系单,本身不属于公司内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上述条款未将公司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纳入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簿的范围。黄某某主张查阅龙威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仅是银行与企业核对财务的联系单,本身不属于公司内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故其该主张超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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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2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22号
【裁判摘要】公司对外经营性合同、公司财产材料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此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上述条款未将公司对外经营性合同、公司财产材料纳入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簿的范围,黄某某、林某主张查阅、复制龙威公司的公司对外经营性合同相关材料,已超出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故其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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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2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21号
【裁判摘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商业用房等对外设立抵押、租赁、借贷相关材料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簿。关于会计账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此已做出明确规定,即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上述条款未将公司对外经营性合同、公司财产材料纳入会计凭证或者会计账簿的范围,黄某某、林某主张查阅、复制龙威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商品房、商业用房等对外设立抵押、租赁、借贷相关材料,已超出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故其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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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裁判摘要】《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权利,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以没有不正当目的、并不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前提。富巴公司系海融博信公司的股东,股东对于公司的运营状况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公司的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会计账簿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的保护需要平衡,故不应当随意超越法律的规定扩张解释股东知情权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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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6687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6687号
【裁判摘要】股东只有在有合理理由或者证据怀疑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时才可以进一步查阅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该条分两款,针对公司不同的文件档案材料,对股东行使知情权规定了不同的条件。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法律对此并未规定限制性条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会计账簿,法律对股东的知情权予以合理的限制,即股东需要说明正当理由。上述条款并未规定股东有对会计凭证进行查阅的权利。对依会计凭证制作的会计报表,一般应推定为真实,保障了股东对会计报表查阅的权利即视为保障了其知情权。股东只有在有合理理由或者证据怀疑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时,才可以进一步查阅会计账簿。股东只有在有更进一步的理由和证据怀疑会计账簿真实性时,才能请求查阅会计凭证。结合本案,刘某并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真实性存疑,故原审法院未支持刘某关于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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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原始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两种观点)?

摘要1:解读:原始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范围存在(1)支持(原审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组成部分)和(2)不支持(《公司法》未赋予股东查询原审会计凭证的权利,未将原审会计凭证列入股东可以行使知情权范围)两种不同观点。

摘要2:【注解1】支持股东查阅原审会计凭证相关案例:(2020)苏民申8297号、(2021)赣民终206号、(2021)鲁民申1008号、(2021)湘民申184号、(2020)沪民申1113号、(2020)京民申4698号、(2020)川民申6358号;
【注解2】不支持股东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相关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2021)京民申2038号、(2021)川民申121号、(2020)粤民申7640号、(2020)豫民申6687号、(2020)津民申1241号、(2020)冀民申5121号。
【注解3】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案件(2020)最高法民再字第170号阿特拉斯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阿特拉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撤销二审生效判决,改判支持股东有权查阅原始凭证,并有权指定审计师对合资账目进行审计——(1)虽然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但该条规定的意旨主要是防止小股东滥用知情权,干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案中,合资双方持股比例为50%,不存在小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妨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2)章程也规定双方有权聘请审计师查阅账簿,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范畴。
【注解4】在合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原审凭证的情况下,一般需要证明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初步证据才能获得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执复195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京01执复195号
【裁判摘要1】关于天润伟业公司在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分享通信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时能否摘抄的问题。从词意上理解,复制系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像、翻拍等方式将原件仿制一份或多份的行为,而摘抄可理解为从书籍或文件材料中摘取部分内容或信息以抄录。由此可见,复制可以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但通常而言,摘抄仅能呈现原件的部分内容,不能反映原件的全貌和整体概况,不产生与原件外观相同或近似之效果。因此,摘抄在通常情况下不同等于复制。此外,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知晓公司事务的权利。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分享通信公司应提供给天润伟业公司查阅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时间跨度为自2006年2月24日至执行依据生效之日止,前后跨度达十余年,且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中包含了大量的专业数据信息,仅凭阅读和记忆难以保障天润伟业公司能够充分了解、知晓分享通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流于形式。在摘抄没有产生与原件外观近似或相似之效果,且没有证据证明天润伟业公司存在行使股东知情权会泄露分享通信公司商业秘密或信息进而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下,应该将摘抄认定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一种手段。且查阅本身即有检查、察看之意,而非仅仅是查看、阅览的意思,摘抄是检查的方式之一,结合本案案情,查阅可以延伸为摘抄。因此,分享通信公司在履行上述判项义务时,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场所和条件,保障天润伟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正当行使。

摘要2:【裁判摘要2】关于天润伟业公司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是否及于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问题。……本案中,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主体为分享通信公司,天润伟业公司有权依据(2017)京0108民初3056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分享通信公司提供自2006年2月24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并未明确天润伟业公司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可以及于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对天润伟业公司提出的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请求提出抗辩意见,拒绝提供查阅。在未经过诉讼程序审理,且执行依据未将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明确为义务承受主体的情况下,应当保障分享通信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享有提出抗辩的权利,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迳直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9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97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股东在行使知情权过程中,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是否包含摘抄。第一,摘抄是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的辅助手段。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知晓公司事务的权利,是股东的法定权利、固有权利。查阅会计账簿是股东知情权实现的方式。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会计账簿一般包括大量、专业的数据信息,在股东不能充分理解专业数据信息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仅股东自行查阅会计账簿就实现了知情权。对此,《公司法解释(四)》第十条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该规定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可以由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辅助,其目的就是帮助股东了解公司信息。同理,进行摘抄也是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了解公司信息的方法。不管是聘请专业人员,还是进行摘抄,都是辅助股东实现其知情权的手段。第二,一般情况下,摘抄不等同于复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保管单位的印章。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有关规定精神,摘录和复制具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从词意上理解,“摘抄”与“摘录”意思相近,均可理解为“选取一部分内容抄录下来”,“复制”可理解为“依照原件制作成同样的”。可见,摘录、摘抄与复制的含义不同,不能产生“制作成同样的”效果,不能认为摘抄本质上属于复制。股东对会计账簿进行摘抄,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倍爱康公司关于“摘抄”本质上属于“复制”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

摘要2:(续),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股东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以及公司因此利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如倍爱康公司认为东峰公司在行使股东知情权过程中泄露了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可依法进行救济。

【笔记】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是否包含摘抄会计账簿?

摘要1:解读:(1)《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查阅可以延伸为摘抄(摘抄不等同于复制),应该将摘抄认定为辅助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一种手段。(3)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含摘抄会计账簿。

摘要2:【注解】在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股东行使知情权过程中有权对会计账簿进行适度摘抄。

(2018)皖15民初113号;(2019)皖民终291号

摘要1:破产期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对于在破产期间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也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的破产债权申报材料、债权审核结果及依据资料、债权人会议表决记录。
【案号】(2018)皖15民初113号,(2019)皖民终291号
汪某某诉安徽大蔚置业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股东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
【裁判要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资格不受影响,股东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知情权的,在无不正当目的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在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前提下,适当赋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原始凭证的权利,不仅是防范和化解公司治理风险的要求,也是基于效率和秩序的理性选择。

摘要2:【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06月25日第07版】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皖民终291号

 共31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