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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津03民终180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对于侵犯纳入版权保护预警名单作品的情形,通常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道其存在侵权可能性而成立帮助侵权——本案中,“电视猫视频"提供的内容是包括涉案节目在内的2016年里约奥运会,该节目本身具有相当高的关注度,且为国际奥委会向中央电视台专有许可授权,并已被国家版权局列入2016年度第6批重点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对2016年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相关内容的使用通常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而不存在“免费"传播可能这一事实,作为视频软件提供平台,心梦想公司应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心梦想公司虽没有直接提供涉案赛事节目,但其设置“奥运会直播回看大集合"专区,并将“电视猫视频"等软件置于其所设置的“奥运会直播回看大集合"专区中,其应当知道该专区内的软件有传播奥运会节目的行为。该专区的设置能够促使相关用户和公众较为容易地查找到涉案的“电视猫视频"软件并进行涉案节目的观看和播放,心梦想公司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过错。虽然心梦想公司提交两份公证书为证明“奥运会直播回看大集合"专栏中的软件系通过关键词搜索后自动形成,其未进行过任何人工编辑、推荐等行为,但两份公证书取证时间均晚于被控侵权行为近四年时间,且不能否定其存在主动设置“奥运会直播回看大集合"专区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心梦想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决心梦想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摘要1: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注释1】避风港原则——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而用户直接事实侵权行为的情况,平台仅需履行“通知—移除”义务即可免责。
【注释2】红旗原则——平台虽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但明知或者应当知侵权行为存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红旗原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限制)。

摘要2:【注解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图片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620-2623号
【注解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其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3民终2620-2623号;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赣0191民初1684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3513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沪73民终29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
【注解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公众号文章中擅自使用其作品的行为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
【注解4】(1)网盘用户通过上传或者秒传方式获得影视作品链接,网盘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并不侵权;(2)用户通过离线下载或分享方式获得链接,分别构成直接侵权或和帮助侵权。——参考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73民终3881号
【注解5】网盘用户上传、存储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未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范围,不支持将网盘(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文件予以删除。——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55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25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制品并获取报酬的权利。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9年1月5日,网络主播“鱼子酱啦”在斗×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编号为5508997的直播间进行在线直播,其间“鱼子酱啦”播放了涉案歌曲原版伴奏,并演唱了《小跳蛙》。网络主播“鱼子酱啦”在网络直播的过程中,演唱涉案歌曲《小跳蛙》并播放歌曲伴奏的行为,不属于录音制作者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故麒麟童公司无权就网络主播在斗×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的前述使用行为,追究斗×公司的法律责任。
【裁判摘要2】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平台演唱他人歌曲直播平台需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直播方与斗鱼平台签订的《斗鱼直播协议》中,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用结算以及直播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约定了斗鱼公司享有直播视频文件排他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授权许可。斗鱼公司应当有义务审查被许可使用的直播视频内容是否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斗鱼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将网络主播使用涉案歌曲《小跳蛙》的视频内容通过网络进行播放和分享,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观看和分享,侵害了麒麟童公司对涉案歌曲《小跳蛙》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32号

摘要1:【裁判观点】
1.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招募网络用户,说明免费提供资源途径,应聘用户只需自带百度云账号的情况下,招募的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发布作品,可以认定该作品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2.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招募网络用户,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发布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发布行为给予奖励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摘要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32号

摘要1:【裁判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侵权事实存在时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涉案应用程序下载页面中配有《二×首长》的封面图片以及该书简介,在显著的位置可以看到“黄××”作者信息,这足以引起网易公司审查人员对该应用程序存在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的合理关注,认识到该应用程序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极大可能性。网易公司网站上前后共有35个涉及《二×首长》书籍内容的应用程序,分别由不同的发布者上传、发布,在这种反复上传、发布的情况下,网易公司更应当引起注意并对上传内容进行著作权的必要审核,网易公司以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只需要施以普通的注意义务,即可容易地发现该应用程序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可能性极低,具有相当大的侵权可能性。涉案应用程序存放于“阅读”类别之下,网易公司完全有条件、有能力核实其权利来源,避免侵权应用程序的传播,却怠于行使该义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对于涉案应用程序被上传至其经营的网站中进行传播,网易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不应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免除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网易公司抗辩其行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对此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40号

摘要1:——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共同侵犯商标权的主观过错认定
【裁判要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摘要2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92民初132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互式传播行为,核心构成要件在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和公众获得作品的交互性;(2)提供云游戏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互式传播行为,核心构成要件在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和公众获得作品的交互性。......有鉴于此,云端服务器更类似于涉案作品存在的载体,亦未改变系存在于互联网环境中的这一事实。其次,涉案行为是否系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众所周知,行为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的方式并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是典型的“提供”行为。随着云空间服务、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新技术得以广泛应用,本案中,就作品存储的载体而论,云服务器应属“网络服务器"广义概念之范畴,其作为作品存储的载体毋庸置疑,而从提供手段来看,点云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将涉案两款游戏“上传"至或放置在其云服务器中,通过上传行为和开放行为,以通过不同终端的云游戏平台提供作品,由此可见,无论是服务器的客观事实属性,还是从用户感知角度切入,都足以认定系由点云公司提供涉案作品。再次,涉案行为是否能使公众以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也即体现“交互式传播"。......显然,涉案作品通过点云公司的上述提供方式,是可供用户获得并使用的,用户能够以点对点的方式根据个人需要获得涉案两款游戏。综上,在点云公司运营的涉案各客户端中,相关公众可根据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信息网络获得涉案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

摘要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351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图片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广×银行东莞分行未经著作权人IMAGEMORECo.,Ltd或富××公司的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微信公众号获得涉案摄影作品,侵害了富昱特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广×银行东莞分行辩称涉案图片为案外人提供,但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无权属的图片时应尽合理注意义务以避免侵权,即使此图片未给广发银行东莞分行带来直接收益,但其微信公众号的推送有助于知名度宣传及服务经营方面的推广,故广×银行东莞分行在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使用侵权图片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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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1514号

摘要1:2019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三——涉百度网盘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案
【裁判要旨】
1.尽管网盘、云盘具备的分享、离线下载、秒传等相关功能可以被用于实施侵权传播行为,在网络服务提供商无过错或未直接实施侵权传播行为的情形下,其提供秒传、分享、在线播放等技术功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2.权利人发出的通知,至少应当使被通知方清晰了解作品的权利状态,同时能够方便快捷地关联并提取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可以初步获知、定位被投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行为客观形态,否则不构成有效通知。
3.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应当注意平衡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使用者(网络用户)、作品权利人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综合考虑作品传播行为形态、平台注意义务、用户合理使用等因素,合理确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边界。

摘要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55号

摘要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判断
【裁判要旨】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及时断开侵权链接,还应包括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如屏蔽),以及对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其中,断开链接是否“及时”,应根据最终的实际效果进行判断,关于是否应当采取屏蔽措施,应在个案中综合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采取屏蔽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对实现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性,以及用户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予以认定。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2019年11月28日);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55号(2020年12月28日)

摘要2:【裁判摘要】关于百×公司是否应当将百×网盘(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予以删除......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因权利的行使最终通过对受该权利控制的行为的支配来实现,故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行为。一般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其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本案中,百×网盘用户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涉案视频文件上传至服务器、生成链接分享至其他网站或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构成直接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但百×公司并未直接实施上述行为,亦不存在与用户分工合作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情形,故百×公司并非上述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亦不存在后期侵权行为转化的情形。因此,优×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根据百×网盘的服务模式,用户上传、存储涉案视频文件的行为未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控制的行为范围。因此,一审法院根据百×网盘的服务模式及考虑网络用户的使用情况等因素,未支持优×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将百×网盘(服务器)中存储的涉案视频文件予以删除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共41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