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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134号

摘要1:——审理山林确权类行政裁决案件可适用变更判决
【裁判要旨】本案通过指明行政裁决基础争议为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原本就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0条第2款关于行政裁决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无需另行立案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确权行政裁决行为涉及款额的确定,从实质化解争议角度出发,认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形下,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判决确认给争议一方。
【案号】一审:(2017)桂10行初123号 二审:(2018)桂行终506号 再审审查:(2019)最高法行申1486号 再审:(2019)最高法行再134号

摘要2:——审理行政裁决案件适用变更判决
【裁判摘要】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行为所处理的民事争议,享有完全的司法裁判权。为了在行政诉讼中实质化解争议,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裁决行为违法、裁决结果错误,且根据现有证据能够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变更判决,直接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408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房屋登记争议可能因房屋被拆除而缺乏诉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在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合法权益遭受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害,需要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使他们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即具有诉的利益。具体而言,一是原告要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合法权利或利益,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本案中,杨××、严××起诉要求撤销常德市政府作出的常政复决字〔2014〕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61号复议决定),其目的在于撤销王××的房屋登记,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杨××、严××名下。但是,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两套房屋已被征收并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因此,案涉房屋在被拆除时物权即已消灭,针对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亦失去了载体。在此情况下,常德市政府作出的61号复议决定是否撤销,以及案涉房屋登记是否恢复、恢复至何人名下等,均因房屋灭失而失去了执行的基础。因此,杨××、严××针对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及相应行政复议行为提起诉讼,均无法实现其权益救济的目的。同时,不动产登记仅是行政机关对不动产权属予以确认和记载的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创设物权,当事人对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的,应当直接解决基础民事争议。案涉两套房屋已被拆除,征收补偿款已经冻结,尚未支付,本案当事人就案涉房屋登记的争议,实质是杨××、严××与王××之间就房屋及补偿款权属产生的争议,对此,争议双方可直接通过民事确权途径解决。杨××、严××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二审在裁定驳回起诉的同时,释明争议双方可通过民事确权解决补偿款分配问题,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行再13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对于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对登记错误事项予以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根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自行发现的,应当予以更正登记。在本案的处理方式上,因91号证颁证时间久远,华兴公司所属兴华广场项目早已出售,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直接撤销该证后由湛江市政府重新颁证,必然对众多业主已取得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产生影响,须耗费的行政成本亦不小。基于此,本着行政诉讼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并结合上述不动产登记机构更正登记职责的设定,本案由湛江市政府责成辖区内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予以更正登记更为适宜。如此处理,谭××的合法权益亦能得到有效保障。需要指出的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其他实际履行该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遵照本判决所指出的登记错误之处,以东园合作社申请初始登记时所提交的原始权属来源材料为依据,纠正登记错误事项,从而以最小成本、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

摘要2:【解读】谭××申请再审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08行终94号生效行政判决已确认涉案土地原始登记发证行为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撤销湛国用(2004)第0009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574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政府信息确实存在是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前提——行政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前提是政府信息确实存在。所谓确实存在,是指政府信息客观存在,而不能依据逻辑进行想当然的“推理”。在没有确凿证据否定行政机关关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或者在申请人提供不出政府信息确实存在的相关线索的情况下,一般不宜判决行政机关重新答复。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也主要是从逻辑推理的角度坚持认为政府信息存在,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谐官民关系,促进行政争议的顺利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虽然确立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原则,但同时也允许有“不能出庭”的例外。据此可知,法律并非要求每一起案件都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除上列情形之外,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的,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即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人民法院所应采取的处理方式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如果案件裁判结果正确,不能仅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发回重审或者提起再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145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来看,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均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了兜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另外,行政补偿协议仅是征收补偿的一种方式,并没有改变征收补偿的根本性质。故在涉案征收补偿有可能侵犯谢××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谢××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相山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山区政府受理后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3108号

摘要1:【裁判摘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间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确定时点相距较远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以何时作为房屋价值确定的时点?|(1)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相距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较远,且不可归责于被征收人,那么若以房屋被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将导致被征收人实际获得的补偿不足以获得相应的补偿;(2)虽然征补条例并未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进行限定,征收主体原则上具有一定的裁量权限,但其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本案的争议在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时间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确定的时点相距较远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以何时作为房屋价值确定的时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应当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前述规定的目的一方面在于有序地推进征收项目的进行,以保障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以实现被征收人权益的保障。虽然征补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是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时间相距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较远,且不可归责于被征收人,那么若以房屋被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将导致被征收人实际获得的补偿不足以获得相应的补偿。虽然征补条例并未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进行限定,征收主体原则上具有一定的裁量权限,但其仍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被征收人存在过错,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延迟作出的,征收主体不承担相关责任。如果并非被征收人的原因而导致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延迟作出的,征收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通过重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等方式,弥补被征收人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害。本案中,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于2017年11月22日,而其依据的评估价值时点为2012年3月8日。二审法院从公平补偿的角度出发,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责令梁园区政府就相关房屋征收补偿事项重新作出处理,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69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能否作为赔偿计算依据?|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作出赔偿判决,而无需再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解决——本案中,在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且孙××已经提出了明确的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判决赔偿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双方的行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罗丽萍、罗丽华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的请示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1号)中指出,当事人的房屋损失可以按照相关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予以赔偿。因此,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安置补偿方案中的相应标准作出赔偿判决,而无需再通过征收补偿程序予以解决。故孙××关于一审法院混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两个法律关系的主张,依法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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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立法目的

摘要1:立法目的——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4.[新增]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5.[新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摘要2

 共68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