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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2民辖99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2民辖99号
【裁判摘要】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朱××的户籍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因相关居委会出具了前后矛盾的居住情况说明,现无确凿证据可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惠民路XXX号XXX室,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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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2民辖终10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2民辖终101号
【裁判摘要】被单位撤回的证明缺乏证明力——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虽曾提供其经常居住在本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清溪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居住证明,但该证明后又被出具的单位撤回,故其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上诉人户籍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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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终1671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终1671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顾某的起诉依据是《离婚登记协议书》,其实质上是离婚协议书的一种形式,离婚协议书不仅可以对夫妻关系、子女抚养等人身关系做出约定,也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这其中包括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共同债务的分配处理。因离婚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事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起诉证据材料上看,亦无证据证明高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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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辖265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辖265号
【裁判摘要】(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但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从案件审理看,以婚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事实审查;(2)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本案管辖争议焦点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不动产的权属争议,是否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该条款的不动产纠纷只指部分物权纠纷,基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范围内。本案的案由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虽然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但其法律关系基础来源是婚姻法律关系。从案件审理看,以婚姻当事人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有利于案件的事实审查。综上,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性地域管辖原则。由于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嵊州市,故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移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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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02民初2174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鲁02民初2174号
【裁判摘要】经查,原告青岛顺合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惠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日签订《惠买车加盟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仲裁"。该条款前部分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且“甲方所在地"即被告住所地,归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畴之内,句末虽有“提起仲裁"字样,但按照条款的约定及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原被告共同认可发生纠纷时的管辖地是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因此,囿于原被告双方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其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宜过高,针对合同条款中出现“提起仲裁"的瑕疵,不妨碍对有效协议管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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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516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5167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王××(乙方)与方×、新蒲公司(甲方)及安徽石强公司(丙方)签订的《借款、保证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决。”由于“乙方所在地”语义含糊,且当事人对此理解不一,故不能由此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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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厦民终字第4574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厦民终字第4574号
【裁判摘要】被上诉人暨原审原告何××系在玩网络游戏《梦幻西游》的过程中因网络虚拟财产与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发生纠纷,其遂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可见,本案属网络虚拟财产之侵权纠纷。被上诉人玩该网络游戏时以电子方式与上诉人订立的《玩家守则服务条款》中有格式协议管辖条款,该格式管辖协议条款虽以红色字体显示,但因《玩家守则服务条款》设定了阅读时间造成被上诉人方实质上不易获取该条款信息并引起注意,且该格式条款的内容为发生纠纷在上诉人一方所在地进行诉讼,排除了被上诉人选择有连接点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亦有失公平,故原审裁定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并无不当。本案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上诉人是通过其计算机终端感知和确认其在涉案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侵害,故被上诉人进行涉案游戏所使用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即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何××的住所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属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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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争议标的交付不动产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摘要1:解读:交付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第1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8条第3款);(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18条第2款)。

摘要2:【注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返回房屋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关于争议标的是交付不动产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1民辖终39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1民辖终391号
【裁判摘要】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或侵权、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是适格的,则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案件应当进入实体审理。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各当事人均确认并未签订书面的苗木买卖合同,因此并不能径直确定合同买方系余×个人,而合同履行地在“福州万科烟台山公园景观工程”项目工地,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审中确认其从一家央企转包了该项目中的苗木种植,因此可见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有事实上的关联,将其作为本案被告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保税区××大楼××层××区内),故一审法院作为福建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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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辖终240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辖终240号
【裁判摘要】(1)被诉请求行为的实施与网络有关但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2)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不是管辖连接点,也不能将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第一,关于本案是否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院认为,上述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中,根据科丰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包括徐××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但根据科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记载,徐××在淘宝网店中展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科丰公司在该网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徐××在线下完成发货等事宜。上述交易中,淘宝网仅是双方交易的媒介,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仅与网络相关,不属于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本案不应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第二,关于本案是否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某某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某某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商标侵权案,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某某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某某扣押侵权商品的住所,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

摘要2:(续)至于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权利人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因此,在侵害商标权案件中,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将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虽然科丰公司通过淘宝网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在浙江省温州市接收了装有被诉侵权产品的快递,但浙江省温州市作为网购收货地不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不能据此确定本案的管辖。

【笔记】涉及网络上知识产权侵权能否由侵权结果地或者网购收货地法院管辖?

摘要1:解读:(1)除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外,侵犯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均不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2)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不是管辖连接点,也不能将网购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3)被诉请求行为的实施与网络有关但不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摘要2:【注解1】(1)“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仅限于行为实施地及结果地均发生在信息网络的侵权行为;(2)对于“仅利用网络方式实施但侵权行为的完成在网络之外”或“仅利用网络之外的方式实施侵权但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在网络上”两种情形,行为实施地或结果发生地二者之一存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地。
【注解2】在网络环境下如果在网站、网店页面中未经许可展示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标识的载体是网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注解3】侵权人仅在网络上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商标标识展示或使用的载体仍然是相关的商品,网络只是推广、销售侵权商品的渠道,不应认定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
【注解4】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899号
【注解5】(1)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2)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06民辖终84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鄂06民辖终84号
【裁判摘要】本案原审原告陶××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告购买了位于襄州区澜岸还建房一套,2017年初,原告收看了原审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襄阳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的装修广告之后,凭着对襄阳广播电视台的信任,原告与原审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并支付工程款78000元,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仅完成工程量约18000元。2018年6月8日,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突然撤离,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作为广告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工程款损失60000元,被告襄阳广播电视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应依据原告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确定案由并据此确定案件管辖。据原审原告陶××的起诉情况,本案系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起的诉讼,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案件,不属知识产权纠纷。且本案诉讼标的额为6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本案属于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襄阳世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襄阳市襄州区钻石大道298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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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104民初1137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104民初1137号
【裁判摘要】网购产品侵权纠纷不适用网购收货地法院管辖——原告以所购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十倍赔偿为由起诉至法院,本案所涉纠纷系因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商品,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网购收货地虽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但是其未能提供本案侵权行为地的证据,故应依被告所在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被告深圳市思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菩提路金桂大厦某某某某,该地属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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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17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17号
【裁判摘要】收货地只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而不是侵权行为地——被上诉人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侵权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并未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上诉人的侵权造成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并不能确定在广州市荔湾区。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产品制造地和产品销售地,收货地只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不是侵权行为地。因本案产品制造地和产品销售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另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纪卓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房,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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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202民初11534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202民初11534号
【裁判摘要】网络购物收货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系其网络购物收货地,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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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11129号

摘要1:【案号】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11129号
【裁判摘要】通过信息网络购买货物约定的收货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通过信息网络向被告购买货物,约定的收货地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璇子巷71号,该地址即为本次纠纷中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侵权纠纷管辖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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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286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2869号
【裁判摘要】原告起诉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其没有收到向相关商家购买的货物,故收货地点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林×是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闭涉案淘宝商家等行为致其无法收到所购买的货物造成损失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原审原告林×起诉诉称的事实,其起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其没有收到向相关商家购买的货物,故收货地点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将原定收货地点厦门市湖里区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无不当。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主张与林×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林×并非基于该服务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而是基于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林×作为原审原告可以对自己的诉权作出选择,故本案系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确定管辖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65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765号
【裁判摘要】网购收货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的收货地点在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中311号,该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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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辖终407号

摘要1:【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辖终40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欢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看见音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微博、微信中多处使用“看见音乐”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鉴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下,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欢唱公司可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管辖上海市虹口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于欢唱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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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辖终327号

摘要1:【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73民辖终327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玄霆公司以上诉人尚米公司通过网络推广游戏时,擅自使用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超级医生”以及被上诉人知名商品小说《超级医生》的特有名称,构成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侵权之诉。鉴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下,系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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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07号
【裁判摘要】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能否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均属于侵权类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由于附着了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围的可流通性,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指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规定,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管辖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本案中,新百伦公司认为马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基于周××的授权,通过“百伦BOLUNE”微信公众账号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参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新百伦公司可以在马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以及该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新百伦公司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在公司住所地之外的其他地区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应以该住所地作为对马某公司相应行为确定管辖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条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履行地的补充规定。对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确定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存在一定的困难,故司法解释该条进行了明确。由于合同案件与侵犯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存在较大的不同,合同案件一般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

摘要2:(续)且其影响基本仅限于特定的行为和特定的当事人,而在侵犯知识产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当事人通过网络购物方式取得被诉侵权产品,虽然形式上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并无区别,但其所提出的侵权主张并非仅针对这一特定的产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权利的所有产品;其主张也并非仅针对合同的另一方主体,而可能是与此产品相关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其他各方主体。考虑到上述区别,并考虑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有专门的规定,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一审法院援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南京市既是马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辖终104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辖终1047号
【裁判摘要】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张×以其在京东商城平台购买了阑途公司的电瓶,阑途公司派第三方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正负极接错,导致车辆电脑烧坏为理由,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京东公司、阑途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3237元、期间交通费3000元、车辆贬值20000元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张×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另外,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故此,人民法院应是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认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而对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在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做出的。综上,一审法院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就认定本案纠纷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进而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的结果有误,应予纠正。

摘要2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辖终351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辖终351号
【裁判摘要】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有效——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涉合同标的物为钢绞线,用于盐城至南通铁路站前工程YTZQ5标项目,依法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钢绞线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时,采用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载明买方为中铁三局广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故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6号
【裁判摘要】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程×与孙××之间于2014年9月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孙××控制的恒泰艾普公司意向收购程×控股的AbrahamLimited持有的Range公司的股权,意向收购价为1200万美元及其按年化20%固定收益等,因此,支付“1200万美元及其按年化20%固定收益”是孙××依《协议书》应履行的义务。而本案原告程×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孙××向程×支付约定款项及固定收益,如该项诉请不能得到支持,则请求恒泰艾普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可见,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按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6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61号
【裁判摘要】涉互联网金额纠纷案件双方约定由非真实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条款无效——本案系互联网借贷引发的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其中,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双方当事人同意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千方公司、借款人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所谓的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系案涉合同签订地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5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55号
【裁判摘要】一般合同纠纷区别于互联网金融纠纷,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为准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链家高策公司与宇晟公司签订的《项目销售合作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可提请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地点:成都市金牛区”等内容,上述约定系链家高策公司与宇晟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情况看,尽管可能存在着链家高策公司陈述的案涉合同系项目办公地重庆市签章后交与宇晟公司签章的情形,即:实际的合同签订地与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不一致,但是,链家高策公司与宇晟公司作为民事主体,约定实际合同签订地之外的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进而作为协议管辖的连接点,系自行决定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区别于诸如互联网借贷纠纷中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产生的纠纷案件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本案合同主体相对固定,产生的纠纷进入法院诉讼后表现为个案或者一定数量的类案,不会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四川法院关于链家高策公司与宇晟公司上述约定无效的处理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74号
【裁判观点】
1.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根据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确定案件的案由。据此,管辖权异议案件不对实体内容审查,相关案由以原告起诉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
2.技术合同纠纷中,合同所涉争议的技术标的物,不属于应当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在诉讼标的额符合级别管辖的情况下,被告住所地所在基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在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为避免程序多次回转、减少当事人诉讼负累,案件可不再移送。

摘要2

票据纠纷诉讼管辖法院

摘要1: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1)票据权利纠纷仅限于因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324)和票据追索权(325)而引发的纠纷,适用票据特殊地域管辖;(2)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等纠纷不适用票据特殊地域管辖。

摘要2:【注解】票据纠纷属于典型的财产纠纷,故票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88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8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88号
【裁判摘要】票据纠纷属于典型的财产纠纷,故票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各方当事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担保合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均确定如发生争议,由济南民生银行住所地即山东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应予认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5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54号
【裁判摘要1】债务主合同未约定管辖条款但担保合同作出约定,应按照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野双方之间的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并未约定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虽然在《担保协议》约定管辖条款,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的管辖应按照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确定。
【裁判摘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涉案标的物是车辆,车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定的“特殊的动产”,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其权利公示采“登记对抗主义”,本案的管辖从便于人民法院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出发,虽无法查明车辆实际使用地,可以认定车辆登记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故该公司住所地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而沈阳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沈阳市于洪区××街××号,故本案可以指定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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