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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2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提字第212号
【裁判要旨】发起人所签合同责任并不当然由设立后公司承担——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只有在设立后的公司通过明示方式或以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承担合同义务的默示方式同意成为合同当事人时,才会产生设立后的公司代替发起人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后果。此时,合同相对人享有选择以订约的发起人或设立后的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请求权。同理,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因故未成立的,只有全体发起人共同明示或默示认可合同,才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裁判规则】《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仅调整公司因故未成立,且费用和债务系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产生并且数额合理的情形,该款并不调整公司已经成立但注册资本未到位的情形。
【解读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公司成立后未对该合同予以确认亦未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则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公司的其他发起人也不承担合同责任。
【解读2】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除设立后公司同意或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否则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