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不正当占用商誉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