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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
【摘要】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解读】最高法人民法院首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判断标准,该批复确立三方面规则:
(1)确认了证据的取得应当合法,是对证据合法性属性的充分肯定;
(2)实际上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原则;
(3)从消极意义上确立了我国证据法上可采性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1995年3月6日 法复〔1995〕2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2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2009年5月8

摘要1:【提示】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如何看待公证证据的效力?
【要点提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实施方式隐蔽,且具有易逝性,权利人多申请公证保全网页及浏览过程作为其主要证据。但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公证的内容被人为设置成为可能,因此,在网络著作权案件中应注意审查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对于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有合理怀疑理由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应慎重对待公证书的证明效力。
【裁判摘要】《公证程序规则》第九条规定,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慈文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在没有向法庭出示授权委托公证申请的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公证申请人,不符合相关规定。作为职业律师的李研,并非本案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法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公证申请。因为诉讼代理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关系,依照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诉讼业务和公证事项。《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综合全案分析,由于李研的主体不适格,导致成都蜀都公证处无权受理公证申请。又因公证事项的行为和事实发生地在湖南省长沙市,从而可以认定成都蜀都公证处的公证行为属于跨区域执业行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2006)成蜀证内经字第113348号公证书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按公证电子证据取证的一般要求,公证保全网络电子证据应当在公证机关、公共网吧或被申请人的计算机上操作,使其操作的计算机事先脱离申请人的控制,并要保证所操作计算机的清洁度,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怀疑。
【案号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29号(2008年9月22日)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湘高法民三终字第8号(2009年5月8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3号
【裁判要旨】证据线索并非《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或表现形式,因此其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线索对方质证中对证据线索内容的真实性及复印件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最高法民申140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最高法民申1406号
【裁判摘要】依据现行规定,青海黄河公司分公司在本案终审后再自行委托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明力也低于一般意义上的鉴定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该条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也即《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该司法解释在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两者相比较可知,在是否重新鉴定的问题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两种情形的准许条件并不相同: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不服,重新鉴定的条件明显高于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意见的条件。进而,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明显高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得到的鉴定意见证明力。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
【摘要】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1995年3月6日 法复〔1995〕2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法复(1995)2号)
【摘要】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2:【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
1995年3月6日 法复〔1995〕2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高民终字第2484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高民终字第2484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本案中,兰维志新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公证购买行为中存在诱导等不合法手段,微软公司购买涉案被控侵权软件的目的与认定其是否存在诱导等不合法手段无关,也不足以导致公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后果。因此,兰维志新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8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385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不能证明司法鉴定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重新鉴定的情形,亦不能证明鉴定意见存在缺陷的,对其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批准。
【裁判摘要1】关于力达公司鉴定资质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长城能源公司上诉主张力达公司的鉴定资质取得不合法,涉及主管鉴定资质认定的行政机关的意见,长城能源公司该项质疑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力达公司系由长城能源公司、中环建设公司协商一致所确定的鉴定机构,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鉴定人员赵相荣、丛树茂亦取得煤炭行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长城能源公司在力达公司作出鉴定意见前未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问题提出质疑,长城能源公司提出质疑后,力达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说明,长城能源公司不能证明该说明的内容不属实。据此,本院不能认定力达公司鉴定资质的取得不合法。长城能源公司以力达公司鉴定资质的取得不合法、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查为由提出上诉,证据和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2】 关于一审法院应否批准长城能源公司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经查,长城能源公司不能证明本案司法鉴定具有以上规定的情形,力达公司认为其作出的鉴定意见没有漏项、缺项,没有必要进行补充鉴定,长城能源公司亦不能证明力达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缺陷。故一审法院对长城能源公司提出的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未予批准,不违反法律规定,长城能源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新证据40|什么是重新鉴定?

摘要1:解答:重新鉴定是指鉴定意见存在法定情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准许再次予以鉴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1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107号
【裁判摘要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和存续力,否定一个行政行为的效力,需有确凿的证据。书证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各类证据中占有突出地位。一般来说,书证所证明的事实内容比较明确,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可以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直接证据。正因如此,书证的采用通常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或称“原始文书规则”,依此规则,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材料,如果提出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
【裁判摘要2】诚然,无法与原件核对无误的书证也不是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国法律之所以采用“原始文书规则”,初衷在于确保书证本身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的关联性。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出示的书证并非原件,但各方对该书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或是该复制件的形成年代久远,又或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并非一概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3】所谓基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争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解决了基础民事争议,行政法律关系能够迎刃而解,或者才具备了解决的前提。在行政诉讼中存在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或者就相关民事争议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基础法律关系不解决,又缺乏令人信服的原始文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概难推翻。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1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8118号
【裁判摘要】对邮件信息查询的有效期仅为一年,吴某某于2017年6月份查询时已超过了该期限,该快递单投递局联上的部分内容与吴某某在二审时提供的寄件人联存在不一致,且该复印件未经有关部门核对无异后并加盖印章,不符合提供书证的法定要求,依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11号
【裁判摘要】审计报告系未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鉴定人(挂名执业)作出,不属于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等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关于案涉《司法审计报告》能否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胡某某、周某某主张案涉《司法审计报告》程序违法且内容失实,故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所出具的《群众举报事项答复意见书》记载,江西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并没有超越资质范围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且作为司法鉴定助理人员的罗某某在2007年时即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虽然鉴定人员朱某、朱某某未在江西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专职执业,但其二人在本案一审鉴定时均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且其二人也已对案涉《司法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签章确认。故本案并不存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等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因此,在当事人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案涉《司法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意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采信案涉《司法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14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单方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审查和认定——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由人民法院经由司法鉴定程序所获得的鉴定意见,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对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一般可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对其证明力进行从严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下列因素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三)鉴定方法和鉴定程序是否规范,技术手段是否可靠;(四)送检材料是否经过当事人质证且符合鉴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该条第四款规定:“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据上述规定,如自行委托取得的书面意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作出、检测程序合法、对照样品来源可靠、检测方法科学,经质证对方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一般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但是如果经审查,该意见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对照样品来源不明等重大错误,或者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意见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

摘要2

【笔记】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材料不符合《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1:解读: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合《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关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规定的情形,该证明材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9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二终字第91号
【裁判摘要】关于龙口农行与绍宇公司、机械公司、遇家公司签订的7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承兑协议》涉及的公章真实性问题。在机械公司与绍宇公司、龙口农行签订的11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承兑协议》中,有3份承兑协议上加盖的机械公司的公章与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涉及金额共计3750000元;在遇家公司与绍宇公司、龙口农行签订的8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承兑协议》中,有4份承兑协议上加盖的遇家公司的公章与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涉及金额共计6450000元。对上述问题,一审法院以机械公司和遇家公司未能提出其只有一枚印章证据,而认定机械公司和遇家公司的两枚印章均为有效印章,从而判决两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当。对此问题,机械公司和遇家公司在一、二审中均已提供龙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机械公司自1994年至1999年,遇家公司自1988年至2000年,一直使用备案的惟一一枚公章。龙口农行主张上述两公司在使用备案的公章的同时还使用过其他公章,应依法负有举证责任。二审期间,龙口农行委托鉴定部门对上述有争议的遇家公司的公章进行了司法鉴定,并向法院提交了《鉴定书》。上诉人遇家公司对《鉴定书》提出异议,认为龙口农行提供鉴定部门的样本,即1997年9月12日龙口农行与绍宇公司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承兑保证协议》承兑保证人处加盖的遇家公司的公章,亦系他人伪造。因该协议债务人已履行了债务,未涉及到保证人的责任,故遇家公司对此以前并不知晓。故该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认为:因龙口农行提供鉴定的样本与遇家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章不一致,且由于所取样本的合同,并没有遇家公司履行或者认可的证据,故龙口农行以该样本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上述4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承兑协议》上的遇家公司的公章系遇家公司加盖。因龙口农行对上述问题未能再举出有力证据,故机械公司和遇家公司对上述7份盖有有争议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担保承兑协议》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摘要2

西安公司与德荣公司、德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意见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七:西安公司与德荣公司、德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责令鉴定机构明确鉴定意见
【裁判要旨】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造价出具不明确的意见,不能据以认定待证事实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结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明确其意见,并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否则应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鉴定机构进行处罚。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