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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摘要1: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摘要2:【注解1】(1)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但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其劳动关系可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时止;(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79号
【注解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前者依据的是工伤,后者则是依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因此可以兼得。
【注解3】虽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工伤已经认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