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注解2】(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性质不同,前者依据的是工伤,后者则是依据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因此可以兼得。
【注解3】虽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工伤已经认定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379号
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37条规定 回目录
1.第36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第37条第2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回目录
1.职工因工致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情形:
(1)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2)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39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2.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1)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
(2)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
(2)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
(3)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
(4)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
(5)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
(6)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
(7)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8)最低标准:
A.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
B.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C.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
D.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9)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
(2)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
(3)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
(4)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
(5)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
(6)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
(7)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8)最低标准:
A.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
B.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
C.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
D.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9)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的对象是5-10级伤残离职职工。
②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除此之外,即使是劳动者过错辞退,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对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兼职解除、无效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明确规定。
④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⑤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A.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B.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求职中的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的用于工伤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使工伤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后需要治疗工伤有一定医疗保障。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可兼得 回目录
编辑,你好:我在上班期间遭受突发性事故伤害,后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近日,我与公司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我在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同时,还要求公司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未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只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冯雪萍读者:公司混淆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畴,是给予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的一次性职业伤害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两者是不同性质、不同角度对劳动者的补偿。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五至六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七至十级工伤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相关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
(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签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6.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被认定为工伤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按照[2012]行他字第13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意见,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规定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则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围。故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即便被认定为工伤及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不应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5年第11期(总第229期)】
【裁判摘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仍有义务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摘要】关于征顺公司是否应当补足陈密码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其计算标准是“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非职工实得工资。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据此,用人单位是按照核定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如果用人单位因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而少缴工伤保险费的,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应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处理。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只有在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判决直接认定征顺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据此判决征顺公司补足陈密码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伤残津贴差额,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解读】以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据此判决公司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摘要】(1)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但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其劳动关系可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时止;(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围,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可见,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能力资格始于用工年龄,终于退休年龄。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但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其劳动关系可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时止。邓××于1965年4月11日出生,其在2019年1月系首次受雇于恒兴公司且受雇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王××以受雇时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未领取退休金为由主张与冠深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影响就业的一种补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则是为保障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工伤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治疗所需而给付的另一补助,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就业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保护范围,故二审法院认定冠深公司无需向王××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且判决结果适当。王××主张二审法院未判决支付该两项补助金属适用法律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解读】二审法院认为——(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2)即使是劳务关系,但认定为工伤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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