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苏民二终字第19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苏民二终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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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苏民二终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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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中方职工权益基金的账户设在原告公司的工会账户中,由原告公司中的中方职工代表具体管理,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但被告在中方职工代表管理此基金时,将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户视为自己企业内部的资金账户,并从中使用和报支与基金合理支出无关的费用经核定为5707383.57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予以返还。中方职工权益基金账册也应由被告返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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