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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04]猇民初字第33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368号

摘要1:【要点提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在债务逾期催款通知书上,签署意见承认债务的存在,但认为应当由债务转移后的新债务人偿还,其予以配合。鉴于债务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偿还债务,在债务转移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
【裁判要旨】确认债务但误认为他人应承担视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民事主体承认义务应履行的情况下,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义务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能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原本放弃了的诉讼时效抗辩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04]猇民初字第33号(2004年4月13日);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368号(2004年7月14日)

摘要2

王海挺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案

摘要1:王海挺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案(信用侵害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因银行或征信主体错误行为造成信用卡用户精神损害,该用户可以致害银行或信用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一初字第1752号

摘要2

确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视为放弃时效抗辩——债务人承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偿还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已放弃的时效抗辩行为

摘要1:【要旨】民事主体在承认义务应履行情况下,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义务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能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原本放弃了的诉讼时效抗辩行为。
【案例】湖北宜昌中院(2004)宜民终字第368号

摘要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新中行终字第145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新中行终字第145号
【提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裁判摘要】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本案争议的房屋系原审第三人张胜利出资修建,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且生效行政判决也确认所涉房屋是由第三人张胜利出资修建。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阳县国土资源局处罚被上诉人张伯然系处罚主体错误,判决撤销被告原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原国土罚字(2013)9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摘要2: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民再29号

摘要1:【裁判摘要】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弥勒农商行在2014年8月25日签订《抵押合同》及2014年9月3日设定抵押登记时,已经到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进行了核实,且无重大过失,其不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认定其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为善意。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如果由善意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恶意买单显失公平,中浩公司构成拒执罪本身不影响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适用。原判认定主借款合同及两个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但是原判撤销银行对中浩公司提供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当,上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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