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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4年6月4日 [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摘要】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上述《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摘要2

债权人代位权

摘要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摘要2:【目录】 代位权性质;代位权构成要件(代位权法定性);代位请求权行使;代位权诉讼中保全措施;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果归属(直接清偿规则);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对次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代位权诉讼驳回;代位权诉讼既判力;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延期还款协议的效力;代位权诉讼反诉;代位申请执行制度(《民诉法意见》第300条、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1条);代位权诉讼特征;代位权诉讼可合并审理;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实务观点:债务入与次债务人订立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代位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注释】公司没有清偿能力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赔偿的,债权人不能针对法定代表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公司只有在对外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才能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民法典》第62条第2款规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人拒不提起诉讼的,其他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提起诉讼。公司没有清偿能力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得赔偿的,债权人能否针对法定代表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本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曾经有观点主张债权人可以针对法定代表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本司法解释最终没有采纳此种观点。因为代位权指的是在债务人怠于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必须现实存在且已经到期。而在越权担保中,公司只有在对外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才能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也就是说,在相对人向公司求偿时,公司对法定代表人的求偿权尚未实际存在,故不存在代位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249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7号
【裁判摘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据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成立不仅指债权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求债权的数额应当确定。债权数额的确定既可以表现为债务人、次债务人对债权的认可,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加以确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摘要2:【裁判规则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请求权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裁判规则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在《合作权转让协议》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广发行韶关分行应负有向安然公司返还其收取的购地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该项债权(本案中的次债权)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本案二审判决确认无效时起算。
【裁判要旨】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因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债权人所主张的代位权诉讼中的次债务是否真实存在,故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诉请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故中行汕头分行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合作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广发行韶关分行返还安然公司支付的购地款 1500万元本息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判意见】向检察院发出请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扣押和追缴债务人违法所得的举报材料构成对诉讼时效的中断。
【裁判观点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次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2】代位权在性质上不是债权请求权,而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是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是债权的一项法定权能,不存在代位权本身的诉讼时效问题。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04]猇民初字第33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368号

摘要1:【要点提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在债务逾期催款通知书上,签署意见承认债务的存在,但认为应当由债务转移后的新债务人偿还,其予以配合。鉴于债务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同意偿还债务,在债务转移不成立的情况下,应当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
【裁判要旨】确认债务但误认为他人应承担视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民事主体承认义务应履行的情况下,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义务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能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原本放弃了的诉讼时效抗辩行为。
【案例索引 】一审: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2004]猇民初字第33号(2004年4月13日);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宜民终字第368号(2004年7月14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1】债务人转让的房产虽不是当事人的抵押物,但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及受让人、再受让人提起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
【裁判摘要1】债务人转让的房产虽然不是当事人的抵押物,但债务人确系当事人的债务人,因此,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与其他两个公司(系受让人、再受让人)签订的房产抵债协议、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属于无效合同的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证明债务人与其他两个公司的房产转让行为系恶意串通行为,并且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裁判意见1】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转让财产,债权人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①依据合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须证明当事人主观恶意串通);
②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请求撤销转让行为(证明义务只限于结果证明/无须当事人主观恶意的证明)。
【提示2】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已有抵押担保,在其怠于行使抵押权,尚无客观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行为是恶意串通行为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债权人行使的无效合同的请求权构成对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干涉。
【裁判摘要2】债务人转让的房产系抵押物之外的财产,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处分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已有抵押担保,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包括抵押权,尚无客观证据表明债务人的行为时恶意串通行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权人行使的无效合同的请求权构成了对债务人自由处分财产的干涉。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4条,认为债权人的诉讼主张不符合法条的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摘要2:无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2007)秀法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四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督促程序中认可债务构成对原债务的确认)
【裁判摘要】2006年原告就以上借款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认为借款不是个人所贷,而是与杨某某二人共同所贷用于开矿,请求法院确认与杨某某按比例分担,此异议书表达了被告不仅认可借款事实,而且同意按比例承担返还部分借款本息的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现被告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无理,一审判决正确。
【裁判要旨】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视为知晓债务催收的事实。其在异议书中承诺应与他人共同偿还债务应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其效力不低于直接在债权催收文书上的签字。其后债务人又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2007)秀法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四中法民二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2011)宿城民初字第1088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2011)宿城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在尚有到期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放弃继承遗产,侵害了债权人权利的,该行为应认定无效。对债权人要求代位确认债务人在遗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四终字第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民四终字第1号
【裁判摘要】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受让人在明知债务人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仍以不合理低价受让债务人主要资产,足以证明双方签约时具有主观恶意,属于恶意串通,应认定无效,系争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

摘要2

最高法院:代位权诉讼裁判规则8条

摘要1: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4.代位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5.次债务人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次债务额如何认定——代位权行使不一定要经过诉讼、仲裁,只要是明确的债权即可,次债务人拒不举证时,由法院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6.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无效,以行使代位权。
7.代位权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消灭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8.债务人享有确定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摘要2

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摘要1: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债务人盖章确认债务数额后,又提出存在未抵扣款项时,举证责任为什么由债权人承担?
〔询证函经债务人确认亦不免除债权人继续举证责任〕
【要旨】《询证函》作为证明性书证,并不具有直接证明所载内容的证据力,应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方当事人对于《询证函》所确认的数额有权直接提出异议,无需也不用行使撤销权。一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构成举证妨碍,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字第234号《书证的审查及举证妨碍的认定——河北××物流中心与北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2

代位权诉讼在哪些情况下成立

摘要1:1.代物清偿次债务的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2.代位权人有权诉请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合同无效——在债务人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所签合同效力,以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诉讼开始后债务人无权再处分次债务人债权——代位权诉讼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
4.代位权行使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因双方实际抵扣行为而归于消灭情况下,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5.债务人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是代位权诉讼成立前提——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的事实并不确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不应支持。
6.债务人怠于依生效判决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情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经生效判决确定后,如无客观原因,能够实现而未实现,可认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7.次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非代位权诉讼前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被代位的“到期债权”是否已经生效裁判确认,并不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前置条件。
8.代位权行使前提应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权人不能证实其对他人享有合法而明确的债权前提下,该他人虽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事实,代位权亦不成立。
9.代位权诉讼不因先于债权确认诉讼而导致中止审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虽立案时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代位权诉讼亦不必中止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超过诉讼事时效期间,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对其债务重新确认的,应当理解为“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摘要】债务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出具了还款计划。关于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所产生的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规定:“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主动出具的还款计划,其虽与上述规定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内涵所包括的要素均已具备,故有充分的理由得出相同结论,该笔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应当理解为确认“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故债务人出具的还款计划,既非就债务清偿问题的新要约,也不是双方达成的新的还款协议,其法律意义是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而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对抗债权人。
【裁判意见】“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并非仅指义务人对原债务的数额进行确认,还应具有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债务的意思表示。

摘要2

诉讼时效催收对象9个疑难问题的裁判规则

摘要1:1.债权人按债务人变更前的地址发送催收通知应有效——债务人更名但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更名前的债务人寄送履行债务通知的,应视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通过债务偿还中间人主张债权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虽未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是一直通过债务偿还的中间协调人主张权利,亦应视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3.向企业法人联合体主张权利中断时效及于所属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企业法人的联合体追讨债务,应认定为其向该联合体所有的所属企业主张权利的行为。
4.关联企业代表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亦有效——债权人对保证人发出的催收通知由保证人关联企业盖章,可视为保证人收到债权人的催收并同意履行其保证责任。
5.公司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行为——对债务人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仅由收发人员签收邮件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该公司对所签收文件内容的确认行为。
6.向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催收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的二级法人企业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证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了债权,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7.银行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行政文件不构成时效中断——金融机构针对各分支行下发的清理债权债务的行政性文件,非特定民事主体之间债务催收行为,不构成时效中断。
8.确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视为放弃时效抗辩——债务人承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偿还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已放弃的时效抗辩行为。
9.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签收催款通知的效力认定——债务人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之前的授权追认行为能构成表见代理的,其后该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行为亦应认定有效。

摘要2

确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视为放弃时效抗辩——债务人承认债务但误认为应由他人偿还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已放弃的时效抗辩行为

摘要1:【要旨】民事主体在承认义务应履行情况下,误认为应由他人承担义务而被法律确认应由其承担时,不能因主体变化而撤销原本放弃了的诉讼时效抗辩行为。
【案例】湖北宜昌中院(2004)宜民终字第368号

摘要2

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摘要1:270、申请破产清算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和解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80、取回权纠纷(1)一般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281、破产抵销权纠纷282、别除权纠纷283、破产撤销权纠纷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285、管理人责任纠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11年10月13日)
(指定管理人用)(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临时确定债权额用)(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用)(更换管理人用)(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用)(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用)(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用)(认可或驳回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用)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下级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书用)(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用)(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用)(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摘要2: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用)(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用)(设小额债权组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批准重整计划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不批准重整计划用)(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不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认可或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用)(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用)(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用)(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取回权诉讼一审用)(别除权诉讼一审用)(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诉讼一审用)(对外追收债权或财产诉讼一审用)(追收出资诉讼一审用)(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一审用)(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一审用)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摘要1:【274、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1.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是指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其所实施的行为被破产管理人主张无效。2.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是指债务人进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

摘要2:无

【笔记】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摘要1:【要旨】(1)债务人预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放弃继续权的行为无效;(2)债务人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属于积极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要求确认债务人放弃继承财产的行为无效。

摘要2:【注解】“不能履行法定义务”:(1)认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是指不能履行继承人自身的对外义务;(2)认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当履行的在遗产继承范围内的偿还义务(即配合清理遗产偿还债务的义务);(3)认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是指法定义务,明确排除继承人因商业行为而对外发生的金钱债务。

【笔记】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债权人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还是请求法院确认债务人转移财产合同无效?

摘要1:【要旨】在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方法:一是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订立的相关合同;二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与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723号《韶关市衡溢置业有限公司与郑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案》

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摘要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一、有关合同主体资格问题(一)机关内部的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二)如何确认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三)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部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四)企业被注销后是否还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二、代位权诉讼的有关问题(五)是否只有合同之债才能行使代位权(六)人民法院应债务人的申请查封了次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还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七)人民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过程中,被执行的第三人提出异议,债权人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三、违约金的有关问题(八)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能否主张(九)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十)如何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四、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十一)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十二)合同解除后,当事人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五、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十三)因标的质量问题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十四)无还款期限的欠款条从何时计息(十五)增值税发票能否作为付款或者交付货物的证据
六、借款合同的有关问题(十六)对“私贷公用”案件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十七)上级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但授权下级银行履行付款义务的,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十八)银行的扣息行为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十九)企业之间借贷案件如何处理
七、运输合同中的有关问题(二十)个体车辆挂靠运输公司经营的如何确定责任主体(二十一)运输途中旅客遭到抢劫的,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
八、居间合同的有关问题(二十二)配货站提供承运人不实信息的是否应承担责任
九、其他问题(二十三)如何认定合同法中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二十四)如何认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善意取得(二十五)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催收通知书时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二十六)诉讼时效超过后,主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二十七)银行储蓄卡密码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是否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何确定责任。

摘要2:无

香港捷时洋行等诉四川通瑞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1号
【裁判要旨】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人应将相关财产过户给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第三人虽是财产的实际受让人,但并未否定债权人作为该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人的地位,债权人当然可以申请执行。案外人并非调解书的主体,不是调解书中的权利人,应当由调解书的主体申请强制执行。

摘要2

指导案例153号:永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郑××、××(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885号民事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撤6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债权人对确认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在出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时,应当认定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生效裁判损害其民事权益,提起诉讼的六个月期间开始起算。

摘要2:【注解1】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不适用破产集中管辖,应当向生效裁判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非向受理破产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注解2】进入破产程序后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起诉期间起算点——第三人签收破产管理人制作的有关债权人申报材料之日作为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3民终2279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3民终2279号
【裁判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作出(2018)豫0322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依法受理了洛阳华高轴承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现该案尚未审理终结。国鑫公司已就该笔债权向管理人申报了破产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国鑫公司已经申报债权,但孟津县人民法院尚未出具确认裁定对其债权进行确认。现国鑫公司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尚未确定,故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摘要2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摘要1: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2016年12月22日本院2016年第11次法官大会讨论通过)

摘要2:【目的依据】【基本内涵】【诉讼案由】【仅起诉债权人时管辖权的确定】【仅起诉债务人时管辖权的确定】【将债权人、债务人一并起诉时管辖权的确定】【保理合同审理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基础合同审理中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加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的情形】【保理商提出撤销之诉的情形】【合同效力的认定】【虚构基础合同】【债务人确认债务真实性时的处理】【转让范围】【转让原则】【禁止转让约定对保理商的效力】【禁止转让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对通知方式有特别约定的处理】【视为通知的情形】【通知的效力】【通知前债务人已支付应收账款的处理】【保理商的救济途径】【按照基础合同向债务人主张】【按照保理合同向债权人主张】【按照保理合同向债权人、债务人同时主张】【约定连带责任】【未约定违约金的处理】【以已转让应收账款要求抵销回购义务的处理】【追索权的确定】【保理款余额的返还】【基础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时保理商的救济方法】【抗辩权】【抵销权】【放弃抗辩权、抵销权的情形】【保证金的处理】【登记的效力和善意的认定】【应收债权先质押后转让】【应收债权先转让再质押】【应收债权重复转让】【无涉外因素的法律适用】【有涉外因素的法律适用】【参照适用】【适用冲突时的处理原则】【解释机构】【生效时间】

【笔记】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书上签章能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摘要1:解读: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1)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如不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视为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情形(债务人对债权重新确认):(1)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2)债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义务。
【注解2】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书上签章能否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1)如果能够确认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务,债务人不能以诉讼实现已经届满为由抗辩;(2)否则,债务人签章不能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诉讼时效不得重新起算。
【注解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章构成对原债务重新确认并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之要件:(1)催收通知单上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2)债务人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章;(3)债务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
【注释】(1)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催收时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应视为对诉讼时效已届满原债务重新确认并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虽然催收期间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况,但是农行文昌支行于2007年和2011年对全部债务本金和利息进行催收,明确要求捷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捷达公司在《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和盖章,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其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审判决认定捷达公司的签收行为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并无不当。——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298号;(2)“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应作严格解释即债务人应当明确表示抛弃时效利益,同意履行剩余的还款义务(催收通知书载明“请立即履行还款”, “债务人声明处”载明“已收到你行2009年3月2日签发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676号——〖总结〗A.前案在催收并要求还款的情况下仅签收,认定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B.后案在催收并要求还款的情况下明确载明已收到催收通知书,认定为诉讼时效不能重新起算。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目录

摘要1:(指定管理人用)(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的相关义务用)(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用)(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用)(临时确定债权额用)(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用)(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用)(针对监督事项作出决定用)(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用)(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的申请用)(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用)(更换管理人用)(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用)(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用)(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确定管理人应收取的报酬数额用)(认可或驳回债权人会议关于管理人报酬异议用)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复议决定书(维持或撤销下级法院拘留、罚款决定书用)(收到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不予受理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驳回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驳回对已解散企业法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用)(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清算申请的裁定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用)(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用)(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用)(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用)(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书用)(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终结破产程序用)(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用)(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用)(收到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
破产前裁定债务人重整用)(不予受理债权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用)(不予受理债务人或出资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提出的重整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用)(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

摘要2:财产和营业事务用)(受理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提出的重整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用)(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用)(设小额债权组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用)(批准重整计划用)(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不批准重整计划用)(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用)(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用)(不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用)(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用)(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债务人和解用)(不予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裁定不予受理债务人提出的和解申请用)(维持或撤销不予受理和解申请的裁定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裁定债务人和解用)裁定受理债务人直接提出的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用)(认可或不予认可和解协议用)(和解协议草案未获通过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用)(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用)(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用)(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用)(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用)(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用)(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用)(取回权诉讼一审用)(别除权诉讼一审用)(确认债务人无效行为诉讼一审用)(对外追收债权或财产诉讼一审用)(追收出资诉讼一审用)(追收非正常收入诉讼一审用)(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诉讼一审用)(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一审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07号
【裁判摘要】在生效裁定对刘××所称的购房款已经作出认定系无争议债权的情况下,刘××提起本案诉讼,实质系要求法院对该款项性质重新作出认定,一、二审法院以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驳回其起诉并不缺乏依据。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管理人确认的债权表,刘××作为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在异议不被管理人认可的情况下,其可以就异议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但刘××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上述规定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其在一审法院作出生效裁定对债权予以确认之后提起本案诉讼,法律依据不足。

摘要2:刘某某、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民终655号
【摘要】刘××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权益已被华盟公司管理人编制的《湖北华盟公司债权确认表》确认为无争议债权,并由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予以确认。在案涉(2014)鄂襄阳中破(预)字第00005-2号民事裁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刘××又提起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430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430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借新还旧”是否构成个别清偿?|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从第三人处借款,专款专用于偿还对特定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的资产实际并未减少、债务总额并未变化、对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比例并未变化,并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构成偏颇性个别清偿,管理人不得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在综合分析本系列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鞭炮公司用从资产公司所借款项偿还给王××1、王××2、王××3、王×并未造成鞭炮公司资产的实际减少、王××1、王××2、王××3、王×对应的同等数额债权已相应减少、鞭炮公司的债务总额并没有发生变化、对王××1、王××2、王××3、王×的偿还行为并未降低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构成偏颇清偿,进而认为鞭炮公司对王××1、王××2、王××3、王×的清偿行为不应予以撤销,上述论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根据鞭炮公司管理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结合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对上述问题另做如下补充阐述:第一,在2016年6月6日市供销社研究解决鞭炮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周例会上明确:“资产公司”的用于偿还本系列案件中30人的款项要“专款专用”,并由鞭炮公司提供“专用账户”。说明鞭炮公司从资产公司借款的用途明确是用于偿还包括王××1、王××2、王××3、王×在内的30人借款的,该笔款项已经特定化。即如果不是用于偿还该30人的借款,就不会发生鞭炮公司从资产公司借款的事实。鞭炮公司管理人上诉称该笔款项如果不用于偿还30人的借款则可在破产清算中用于偿还职工债权或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鞭炮公司将借来的款项偿还了该30人的借款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的观点,不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二,该30人为自然人,对企业的借款不论是否约定了利息,逾期还款时债权人均可以向债务人主张逾期部分的利息或违约金,而在市供销社研究解决鞭炮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宜的周例会上,确定的偿还原则是签订还款协议“无利息",在确认债务数额时,也是仅就借款的本金进行了确认,没有给付利息的相关内容。实际对该30人偿还借款时,也仅是按比例给付了部分本金,没有给付利息或约定给付利息。上述还款方式实际上使得该30人让渡了一定的利息或违约金债权,使得破产债权减少,相对的是对破产企业财产受益,

摘要2:(续)对鞭炮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有利。第三,该30笔借款的债权人,在2016年6月6日的周例会上和2016年12月5日《借款申请》中,均提到其联合上访、负面影响大的问题,故对于该类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一般会分别计算小额债权,并在普通债权中优先清偿,小额债权清偿的总额是对各笔债权小额清偿时的总和,而通过鞭炮公司向资产公司借款清偿该30人借款的方式,最终的结果是将30个债权人的债权统一归于资产公司一人,按清偿比例公平清偿,降低了小额债权人的人数和数额。因此,鞭炮公司以该种方式对包括王××1、王××2、王××3、王×在内的30人偿还借款,对其他债权人有利而无害。鞭炮公司对王××1、王××2、王××3、王×等的清偿行为,不属于《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不应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74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744号
【裁判摘要】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虽因执行程序而产生,但并非执行程序,而是确认各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诉讼程序,是破产程序中确认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的前提和依据之一,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不影响对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进行执行。人民法院对其起诉是否受理,应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经查,中诚信托公司对典雅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程序因案外人梁××提出执行异议而中止。中诚信托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重庆高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欲实现其抵押权和债权,其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受理。简言之,中诚信托公司对于案涉权益具备诉的利益,且提起的是一个独立的民事诉讼,对其程序性的诉讼权利应予保护。执行异议之诉的本质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虽因执行程序而产生,但并非执行程序。中诚信托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目的是寻求对其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进行保护的救济。本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期间,被执行人典雅地产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案一审期间,被执行人的管理人尚未确定,本应裁定中止审理。一审裁定作出后,受理被执行人破产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已确定其管理人,可以代表被执行人继续参与诉讼,故本案应当继续审理。破产重整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理或对破产企业重新整合的法定程序,无论破产企业最终是重整或清算,均不能替代对债权人债权优先性的实体确定。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尚无法律规定,而裁定驳回因执行程序产生的执行异议之诉则更无法律依据,即便在诉讼中其实体请求未必得到支持,其之前已经行使的诉权也并不因此能够加以否定。本案中,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以及是否可以对抗中诚信托公司的实体权利,均系本案执行异议之诉进入实体审理的审理范围,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确认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

摘要2:(续)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确认债务人破产财产范围的前提和依据之一。一审法院以中诚信托公司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以及其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有清偿可能性,将执行异议之诉并入破产程序对当事人权益更有保障,裁定驳回其起诉对其实体权利的实现并无影响的论述,亦系需要在实体审理中认定的问题,并非审查中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诉权所要考虑的问题。一审法院以中诚信托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无程序性基础为由裁定驳回其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注解】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因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而失去诉的权利,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否正确?——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影响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法院不应因此中止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

【笔记】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询证函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摘要1:解读:询证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企业询证函》,债务人在《企业询证函》盖章确认,且《企业询证函》载明欠款金额,该《企业询证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注释1】询证函具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关键审查权利人是否有催收意思以及义务人是否同意履行义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银祥支行与哈尔滨金事达实业(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表明,“可以表明该询证函既有贷款人追索欠款的意思表示,又体现了借款人对所欠债务的确认”因此诉讼时效中断;(2)从最高院的论述,法院审查询证函之重点,在于询证函是否体现权利人追索欠款及义务人确认债务的意思表示。
【注解2】超过诉讼时效后回复或发送询证函是否构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1)诉讼时效届满后,只有义务人表示继续履行义务或实际履行的才引发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放弃。(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向权利人发送了询证函但注明“仅用于复核账目,不用于催款结算”,不足以构成新的还款承诺,不构成诉讼时效重新确认。——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申8553号;其他参考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民终1399号

摘要2:【注解1】(1)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的法律后果,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参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331号;(2)如果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动发出债务询证函的,应当认定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参考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津民申1203号;(3)参考依据:《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
【注解2】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向债务人发出《企业询证函》,债务人在《企业询证函》盖章确认,不视为推定其有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不能中断诉讼时效。——参考案例: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4民终1359号
【注释】询证函在债务证明效力上属于证明性书证,不具有直接证明所载内容的证据力,应由法院结合案件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方当事人对于证明性书证所确认的内容有权直接提出异议,无需也不用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发出并经债务人确认的《企业询证函》,在有其他证据佐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条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债权债务实际存在的证据;(2)债务人只有在《询证函》上盖章,没有其他证据补强,在债务人提出相反证据进行抗辩的情况下,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达不到我国民事诉讼要求的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债权人据此所主张的债权便依据不足,此时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共40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