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人工授精

供精人工授精子女

摘要1:(1)人工授精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基于两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或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授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技术,分为同质人工授精(AIH)、异质人工授精或非配偶授精(AID)。供精人工授精即使用第三人捐赠的精子注入妻子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由于使用的是第三人捐赠的精子,因此确定此类人工受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远较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复杂。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0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7月8日(91)民他字第12号)
【摘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子女

摘要1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
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是指用丈夫的精液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一种方法,其与自然生殖的区别仅体现在受精方式的不同上,所生子女的血缘也来自夫妻双方,因此以婚生推定理论,该子女当然应解释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因为婚生推定只要求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至于受胎的方式是自然受胎还是人工受胎,并不影响子女的婚生地位。

摘要2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摘要2

李某等诉郭某和等继承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摘要2

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同意以人工授精方式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对其均负有抚养义务。
【裁判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子女,虽然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实施人工授精时,丈夫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该婚姻关系存现期间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摘要2

李××、范×诉范××、滕×继承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无论是与夫妻双方还是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摘要2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摘要1:谈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从一件特殊的离婚争养子女纠纷案
【摘 要】本文针对丈夫向妻子隐瞒情况对妻子施行人工授精在离婚时争养人工授精所生女儿的具体案例,分析了人工授精的概念、种类,以及人工授精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同时,本案的处理中,应如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问题,文中将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予以阐释。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