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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摘要2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270号

摘要1:【问题提示】胎儿在其父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生,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抚养费赔偿?
【要点提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本身不具有权利能力,法律不能为了保护胎儿的某种特殊的利益而改变权利能力制度,但是,我国民法有一个“延伸保护”的原则,为胎儿将来出生预留出合理的利益空间,待胎儿出生并成活后,便于依法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06]内法民初字第270号(2006年6月19日)

摘要2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7)宜宾民初字第1064号

摘要1:【问题提示】遗腹子基于受扶养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要点提示】“遗腹子”,只是一个传统概念,尚无法律意义上的定义,更无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义务明文规定。对于受害人的遗腹子因受扶养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问题,因法无明文规定,且多数人认为应该给予延伸保护,从而在审判实践中产生了多种处理结果。审理法院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判,准确认定胎儿出生前后的不同法律地位,在判决中使用“遗腹子”概念,认为:受害人的遗腹子应当享有因受扶养权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出生前即丧父或母的未成年人的民事司法保护做出了有益探索并提供了现实范例。
【案例索引】一审: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7)宜宾民初字第1064号(2007年11月30日)(未上诉)

摘要2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1:(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不是能力,实际是指主体资格或地位,民事权利能力是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在民事诉讼上对应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自己的意思表示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意思能力。
【民法典标签】D13-25;D1155:D13 D14 D15 D16 D17 D18 D19 D20 D21 D22 D23 D24 D25 D1155【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自然人的住所】【胎儿预留份】

摘要2:【解读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何时开始?——根据《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自然人一旦出生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一般认为出生必须具备两项条件:
A.胎儿与母体分离(胎儿与母体分离之后即为法律上的人);
B.与母体分离之际保有生命(即是“出生”)。
(2)死亡是自然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法定事由。
【解读2】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民法典》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依次为:(1)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2)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解读2】死亡证明由哪些组织出具?——(1)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书(自然人死于医疗单位的);(2)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基层卫生医疗单位出具证明(自然人正常死亡);(3)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自然人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正常死亡的);(4)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解读3】胎儿是否具有继承遗产资格?——根据《民法典》第16条、第1155条规定,胎儿具有继承遗产资格。
【解读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2)所有自然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8条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
【解读5】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如何规定?——(1)认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需要法院作出判决;(2)申请人为利害关系或者有关组织。
【注解】《民法典》第15条规定,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该规定为采用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