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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 [1987]民他字第52号)
【摘要】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摘要2: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3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36号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元款项能否作为被执行人遗产清偿债务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的;……”。本案中,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化州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对司乘人员责任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基于该合同赔偿给受害人的18万元款项应该认定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且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的,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本案的18万元就是司乘人员的人身保险金,且没有指定受益人,因此这18万元款项可以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茂名中院认为(2012)茂中法执字第11号恢字第1-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的18万元不属受害人的遗产,本案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精神处理,认定该18万元为死亡赔偿金,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摘要2:无

方××诉惠来县保险公司简易人身保险金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父方××签订的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明确记载,凡属患癌症等疾病者,不得投保。方××投保前已患癌症,虽经手术治疗,但并未根治,不久病情便恶化致死。方××的健康状况,不符合投保条件。方××隐瞒病情,参加人身保险,根据简易人身保险条例第七条关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或欺骗事情,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规定,其民事行为无效。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之父方××的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保险公司不负方××身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保险金,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父方丰荣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效,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摘要2:【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0年第4期(总24期)】

【笔记】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摘要1: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人身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该转让行为有效。
【解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随即成为确定的、纯财产给付性质的债权,不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可以自由转让。

摘要2:【注解】(1)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人身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