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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124民初3179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124民初3179号
【裁判摘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公法债权,应当劣后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依法缴纳,对涉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数额为7772000元,麟居置业并无异议,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立法原则、收费标准综合分析,应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公法债权。结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相关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等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对涉案7772000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宜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对之前的债权性质确认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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