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代位申报破产债权

【笔记】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能否代位申报破产到期债权?

摘要1:解读:(1)次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法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根据《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代位申报破产债权
【注释】《民法典》第536条首次明确代位申报破产债权制度——《民法典》第536条首次将代位权行使从“请求履行”等实体行为(应当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扩大执保存行为(代位申报债权和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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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民终4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债权人有权代位申报破产债权请求破产管理人协助其实现债权——泽农公司对江苏新联纺公司的1013800元债权属于新联纺公司的破产债权。泽农公司有权代位向新联纺公司申报,请求新联纺公司管理人协助实现其对江苏新联纺公司的债权。......二、泽农公司有权代位向新联纺公司申报,请求新联纺公司管理人协助其实现对江苏新联纺公司的债权。2012年,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泽农公司对江苏新联纺公司享有1013800元债权,但江苏新联纺公司一直未能履行生效判决。在江苏新联纺公司向新联纺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被驳回后,江苏新联纺公司明确因其无力负担诉讼费用故至今并未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基于此,泽农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代位向新联纺公司申报债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新联纺公司的管理人应依法协助泽农公司实现债权。对新联纺公司提出的泽农公司对江苏新联纺公司债权金额不确定问题,泽农公司的付款人虽有主债务人江苏新联纺公司,还有李×、滕××、戴×,但由于李×、滕××、戴×与江苏新联纺公司是连带责任,故不影响泽农公司向江苏新联纺公司的债务人新联纺公司申报债权,如已从连带责任人处受偿部分,可在债权实现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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