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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否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1997年8月14日 法函[1997]97号)
【摘要】同意你院请示的倾向性意见。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食、棉花收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开支的直接用于粮棉油收购环节的价格补贴款、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货款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该资金只能用于粮棉油收购及相关费用支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或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上的这类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这类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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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摘要1: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等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并制定了《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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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摘要1:【关键词】成品油;油价补助;油价补贴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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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49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鲁民四终字第49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船舶买卖合同燃油补贴权属纠纷,属于青岛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即使海惠公司和鑫马公司签订的2012年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提交寿光市人民法院进行仲裁”,但该约定违反了专门管辖的法律规定,故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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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能否执行?

摘要1:解读: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是用于国家和地方专项储备的粮食、棉花、油料的收购、储备、调销资金和国家定购粮食、棉花收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开支的直接用于粮棉油收购环节的价格补贴款、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贷款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的粮棉油调销回笼款——(1)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政策性粮棉油收购业务之外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或经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上的这类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证这类资金专款专用,促进农业的发展。 (2)人民法院在保全和执行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从事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以外业务所形成的案件时,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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