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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26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80号

摘要1:【问题提示】“承担相关社会责任”是否可以成为抗辩理由?
【要点提示】移动通信服务运营商所实施的维护移动通信市场秩序的行为,系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合乎社会公共利益,移动通信用户对移动通信服务运营商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给其造成的不便之处有一定的理解和容忍的义务。
【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0)黄民一(民)初字第226号(2010年4月12日);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80号(201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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