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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0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08号
【裁判要旨】债权性投资要偿还资金本息,而股权性投资则要按照相应的投资额享有参与项目法人经营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分享享有的投资收益。
【摘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债权性投资区别于股权性投资的根本之处在于债权性投资要偿还资金本息,而股权性投资则要按照相应的投资额享有参与项目法人经营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分享相应的投资收益;股权性投资的出资义务不仅受项目法人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的约束,还要受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规制;项目法人收到的超出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但未超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投资款项应为资本公积金,超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部分方可约定为债权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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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如何认定债权性投资款和股权性投资款?

摘要1:解答:(1)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项目法人收到的超出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金但未超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投资款项,应为资本公积金,认定为股权性投资款,按照相应的投资额享有参与项目法人经营管理的权利、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分享投资收益;(2)超出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部分,方可约定为债权性投资款,项目公司要偿还债权性投资款的资金本息。
【注释】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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