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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摘要1: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2000年11月1日)

摘要2: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财产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现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国土资源部
2014年7月16日

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停止执行

摘要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停止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质技监督局量发〔200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  近年,为了履行

摘要2

执行中止

摘要1: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种法定原因暂时停止执行,等待法定原因解除后再恢复执行的制度。

摘要2:【注解1】(1)刑民交叉案件中止,在审判阶段主要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执行阶段则需判断是否属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2)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中止执行提出异议不予支持(可能存在其他优先权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1号
【注解2】当事人对法院未作出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有异议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复66号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废止】

摘要1: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1995年9月11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废止】

摘要1: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工作若干规定(1996年6月1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

摘要2:【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要2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废止、停止执行、修改部分涉及企业资产与财务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1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5日)修改
三、修改下列文件中部分条款: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5月16日财政部财管字[2000]200号发出)第一条第一款“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须报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和第二款“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须报财政部审批”中,因司法冻结、质押担保引起国有股或有变动事项由财政审批制改为财政备案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摘要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285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1日)停止执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摘要1:【42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1.案外人异议,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对该标的停止执行而向法院提出的实体异议。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实体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救济方式。
【解读1】安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诉请成立构成要件:(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民事权益;(2)该民事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解读2】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具体审查标准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出台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进行审查认定:(1)若案外人异议符合《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认定标准,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就要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2)案外人异议不符合或不能完全符合《规定》中关于可以排除强制执行人的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1款的规定,基于案件具体情况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支持案外人异议请求的判断。

摘要2:【注解1】(1)被执行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在对抗形式上具有合法性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强制执行行为仅能由法院的裁判予以变动或否定,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被执行人自认效力予以限制是正当的、必要的;(2)自认制度暗含适用前提应是诉讼程序本身的对抗性,利益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主张和自认不能免除提出具体诉请或事实主张的一方的举证责任。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不能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86.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权利主张表示承认的,是否可以免除案外人的举证责任
【注解2】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增加确权请求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不受在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的限制。对该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注解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第三人可能与被告亦或是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在基于有可能破坏平衡原则的情况下,第三人主张的证据基本不予采纳。——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再24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废止】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26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6号)  为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死刑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刑

摘要2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执异初字第2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执异初字第2号
【裁判摘要】租赁权是承租人依租赁合同占有租赁物后,对租赁物享有的使用收益权。本案中,虽然从形式上看,古今公司与道道公司在2010年12月20日签订了20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古今公司也提交了其于2010年12月20日一次性支付租金人民币1000万元的证据,但古今公司自始至终未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在道道公司与农行西湖支行、农行朝晖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及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案涉房屋的利用现状一栏中,道道公司明确注明是自用,古今公司也承认对该房屋没有实际占有、使用,仅在该房屋处挂有古今公司的牌子,故古今公司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租赁权并要求带租拍卖,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古今公司以本院实行不带租拍卖为由诉请对案涉房屋停止执行亦不能成立。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
【裁判规则】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提示】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摘要2:【裁判摘要】
一、关于交易中心提起的确认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交易中心的一审诉讼请求中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交易中心与粮油集团、龙粮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确认法律关系,二是交易中心对抗外部债权人对股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异议法律关系。对其股权确认方面的请求而言,属于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相关规定,交易中心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适格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是三力期货公司、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因此,如交易中心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则该诉与科技支行和北良公司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关系,科技支行、北良公司均不是该确认之诉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系执行异议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
二、关于交易中心提出停止执行三力期货公司股权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根据本案原审查明的事实,三力期货公司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为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科技支行依另案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冻结并强制执行粮油集团和龙粮公司在三力期货公司的股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中,交易中心是否为三力期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影响科技支行实现其请求对三力期货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主张。
【解读】隐名股东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债权人申请执行。
【注释】在处理隐名股东是否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权利时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381号和(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截然相反。

股权代持协议五项裁判规则

摘要1:【目录】1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2对于股权代持,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3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合法的投资行为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4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购股权且代持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均无直接书面证据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判断;5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摘要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停止执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3334号

摘要1:【案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民终字第3334号
【裁判摘要】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是执行标的共同共有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部分共有人因负担外部债务,需要分割共有财产偿还债务,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法定义务,其他共有人对此不得拒绝分割,但其可请求对涉案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向作为被执行人的共有人另行求偿。

摘要2:无

扬州××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

摘要1:扬州凯盛能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案——对评估报告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对评估报告的程序性异议、评估报告本身的异议均应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委托评估行为虽属于辅助行为,其是基于法院职权作出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执行行为,且法院对委托评估行为具有监督职能,因此对评估报告不服异议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裁决机构进行审查。在审查方式上可采用书面审查、质询、听证等方式。在评估异议审查期间,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在审查结果上以限制重新评估为原则,可采用说明、补正等方式。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五则裁判规则

摘要1:1、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2、对于股权代持,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3、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合法的投资行为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
4、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购股权且代持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均无直接书面证据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判断。
5、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43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438号
【提示】被执行人签约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情形下,案外人有关停止执行案涉股权的主张缺乏依据。
【裁判要旨】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约定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是该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案外人未实际取得股权,也未能享有股东权益。案外人对被执行人是否享有合同请求权,并不能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案涉股权的权利。案外人有关停止执行案涉股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

【笔记】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能否对抗法院以开发商为债务人执行开发商名下已出售的商品房?

摘要1:【要旨】(1)办理了商品房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买受人,能够对抗以开发商为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但不能对抗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2)只有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的消费者才可以对抗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注释】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对标的物强制执行?|预告登记权利人能否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取决于二者登记先后顺序——(1)预告登记限于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对抗抵押权人;(2)抵押登记先于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摘要2:【注解1】(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闽执复98号.表明普通商品房预告登记买受人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79号,认为受让人不能仅以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主张排除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
【注解2】案外人基于让与担保目的进行预告登记不能对抗执行。——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6881号
【注解3】(1)办理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可以对抗法院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性执行措施,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买受人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停止处分该不动产的异议请求;(2)但不能对抗法院的控制性执行措施,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在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应理解为“解除查封”)异议应予支持。
【注解4】根据《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0条规定,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在不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应当作出停止执行的判决即判决“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执行法院尚不能解除查封;在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时,应当作出不得执行的判决即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查封以便买受人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注解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房屋排除执行不以《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为条件。

最高法院:民事指导案例裁判规则10条

摘要1:1.和解协议认定事实,另案诉讼中可作证据使用情形——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而认可的全部事实,并未完全排除在另案诉讼中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使用的可能。
2.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承担债务的,系债务移转——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债务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3.债务人与关联公司调解协议偿债的,债权人难撤销——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关联公司之间清偿债务的调解协议系虚构债权的,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难予支持。
4.约定固定单价,未完工的,可按完结率计算工程款——约定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在未完工状态,可按完结工程在全部工程中所占权重比例乘以固定单价方式确定工程款。
5.双方确认部分工程造价的,不再适用默示承认规则——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对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确认的,不再适用默示承认规则。
6.团购协议欠缺购房合同主要内容的,应为预约合同——团购协议仅从整体上确定楼房基本类型、套数,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的,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7.执行异议之诉的购房人期待权阻却执行的成立要件——执行异议之诉的购房第三人已付全款、实际占有使用且对未办过户手续没有过错,才能产生阻却执行措施的结果。
8.案外人依另案判决或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视案外人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所享有权利性质而定。
9.就执行标的,案外人另提确权或给付之诉时的处理——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提确权之诉的,应不予受理;提给付之诉的,应变更为损害赔偿诉请。
10.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二审裁定,不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因未交纳上诉费,二审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当事人可对一审生效判决而不能对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摘要2

案外人依另案判决或调解书,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视案外人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中所享有权利性质而定

摘要1:【实务要点】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以另案生效判决、调解书为依据,要求停止执行的,应视案外人在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所享有权利性质而定。
【案例索引】《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依据另案判决或调解书主张权利的处理》

摘要2

《行政诉讼法》精解

摘要1:【第一章总则】1.什么是行政诉讼?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3.什么是行政诉讼法适用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必须出庭?4.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二章受案范围】1.什么是行政行为?2.什么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什么是不可诉行政行为?【第三章管辖】1.什么是行政诉讼级别管辖?2.什么是行政诉讼地域管辖?3.什么是行政诉讼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管辖权异议?【第四章诉讼参加人】1.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2.什么是行政诉讼被告?3.什么是行政共同诉讼?4.什么是行政代表人诉讼?5.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6.什么是行政诉讼代理人?【第五章证据】1.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种类?2.什么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3.什么是行政诉讼提供证据要求?4.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调查收证据?5.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质证?6.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第六章起诉和受】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2.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期限?3.什么是行政诉讼受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5.什么是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七章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一般规定】1.什么是起诉不停止执行?2.什么是行政诉讼先予执行?3.什么是行政诉讼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4.什么是妨害行政诉讼强制措施?5.什么是行政诉讼调解?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制度?7.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撤诉?8.什么是行政诉讼审理依据?9.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公开范围有哪些规定?10.行政诉讼对违纪违法犯罪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11.什么是行政诉讼中止和终结?12.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和送达?【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起诉状和答辩状?2.什么是行政诉讼回避?3.什么是行政诉讼合并审理?4.什么是行政诉讼保全?5.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理程序?6.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裁判?7.什么是行政诉讼一审审限?【第三节简易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上诉期限?2.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理?3.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审限?4.什么是行政诉讼二审裁判?【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2.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事由?3.什么是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4.什么是行政诉讼抗诉和检察建议?5.什么是行政诉讼再审审理程序?【第八章执行】1.什么是行政裁判和调解书执行?

摘要2:无

起诉不停止执行

摘要1:【目录】起诉不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情形;复议;反信息公开诉讼中暂时性权利保护

摘要2:无

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

摘要1: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认为确有错误。
【目录】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6个月;再审审查期限:6个月;再审审查程序;裁定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摘要2:【注解】行政再审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1)《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2)行政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管辖法院作了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的在于排除地方干预,保证司法公正,行政诉讼法没有关于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纪要

摘要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的买受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5]1号 2015年4月3日)

摘要2:【要旨】约定以代偿按揭的方式转让按揭房屋,在未经银行同意办理转按揭贷款手续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买房人已经付清全部购房款,其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请求不符合《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不应得到支持。

购房人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个构成要件审查——房屋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查封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构成要件的,应当停止执行

摘要1:【实务要点】房屋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规定的买受人已支付全款、实际占有财产、对未办理财产过户不存在过错三个构成要件的,应停止执行
【案例索引】北京高院(2013)高民终字第541号《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江苏南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2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927号
【提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必须有明确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
【要旨】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作为停止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但不能因此推定为案外人已经提出中止执行裁定的诉讼请求,因此,异议之诉中需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可中止执行。

摘要2:【裁判摘要】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的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阻止执行。故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必须有明确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而本案案外人诉讼请求是确认抵债协议有效及抵债资产归其所有。并没有停止”租金停止支付给沈阳宝真宝超市”裁定执行的诉讼请求。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可以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但案外人提出其拥有该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是为了对抗执行,作为停止执行的事实理由。法院审查案外人是否拥有该执行标的物的实体权利的目的也是确定是否停止执行。而二审判决主文仅判决案外人与辽宁樱桃谷公司抵债协议书有效,并不能达到确认”租金停止支付给沈阳宝真宝超市”的裁定内容是否停止执行的目的。故二审判决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笔记】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停止执行

摘要1:解读:
(1)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原则上均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被执行人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2)利害关系人提起不予执行诉讼不影响执行;利害关系人/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利害关系人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可以准许/债权人请求继续执行应当继续执行。
(3)债权人提起不予执行诉讼的,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予立案/裁定终结执行,其他无争议部分可以继续执行。

摘要2

【笔记】案外人对使用权年限等用益物权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对原告请求停止执行应当如何处理?

摘要1:解读:(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执行裁定对使用权年限裁定有误,执行异议之诉裁判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处理相应地改变了执行裁定内容的情况下可不在裁判主义中判决停止执行行为。

摘要2

 共73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