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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中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1.省社保中心系根据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认定,理据充分且于法有据;2.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3.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另外,(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该答复尽管是针对工伤认定,但亦能佐证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摘要2:【解读】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能够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简法|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社会保险部门在催缴社会保险费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摘要1:解答: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社会保险部门在催缴社会保险费程序中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解析:(1)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催缴社会保险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2)社保部门在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认定属于其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规依据】(1)《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86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3)(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摘要2:【注解】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能够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笔记】社保中心催缴社会保险费行为是否可诉行政行为?

摘要1:解读:(1)《社会保险法》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不缴纳或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2)根据上述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设定了义务的行为,也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应当赋予被责令单位或个人独立的诉权,属于行政可诉行为。

摘要2:【注解】社保中心催缴社会保险费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